正文 第二十章(3 / 3)

綜上,該設備的入帳價值為20萬元。按稅法要求,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預留殘值5%,若經技術評估確認設備新舊程度為8成,不清楚具體是什麼設備,因此假定該設備的法定使用年限為10年,則法定折舊年限為8年。則根據稅法,該設備稅前允許扣除的年折舊費用計算為:

年折舊率:12.5%

年折舊額;20萬元*(1-5%)*12.5%=23750元

以上為假設,並從稅務角度談問題,供參考!實際操作應結合當地稅務監管水平綜合考慮折舊年限問題。由於稅務監管水平的不同,不考慮改良因素,直接按剩餘年限(5年)提取折舊,這種情況也是有的。企業會計製度: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技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衝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並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已經確定並對外報送,或備置於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後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企業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後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淨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根據以上段落,我覺得你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合理年限作為折舊年限,隻是要做好備案。當你進行改良之後,你完全可以重新申請備案,而且你的理由是合理而且充分的,所以完全應該沒問題。從稅務局的角度說,他們當然也更希望你把折舊時間延長點嘍。

1:按15萬入帳,借:固定資產15/貸:銀行存款15。折舊年限5年。

2:改良應先在”在建工程“中彙集後轉入‘固定資產’。借:在建工程15/貸:銀行存款15;借:在建工程5/貸:銀行存款;5借:固定資產20/貸:在建工程20。折舊年限8年。年限我幫不了你,是由你自己公司來確定的,因為我不知道你們是什麼設備,也不知道你公司的單位性質和規模,所以不好說。至於折舊率,就看你們單位平時是用年限平均法還是加速折舊法了,但是,不論哪種方法,都要記得有殘值哦!具體的方法上麵的幾位朋友都介紹得很好了。或者,我可以推薦你去參考一下現行企業財務製度。

舉例來說明:

A公司2003年12月份購置生產設備一台,價值100000萬元,並於當月投入使用.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等按照10年來計提折舊,預計淨殘價值為原價值的5%.企業采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提取折舊.到2004年12月底,該設備發生了減值,預計可回金額為80000元.(假設折舊年限沒有發生改變)稅收規定如下: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五條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執行時間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5】第883號發布時間:2005年09月14日狀態:有效

國稅函[2005]88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下發之後,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在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的執行時間方麵掌握不一。為規範執行政策,現明確如下:從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起,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在上述文件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不高於5%的比例自行確定的殘值比例,不再進行調整。

3.企業計提的各項準備金處壞賬準備外不得在稅前扣除.

調整過程如下:

2004年會計折舊=100000(1-5%)/10=9500元

2004年稅收折舊=100000(1-5%)/10=9500元

可見2004年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同稅收政策一致,因此,不需要作納稅調整.不過,由於在年底計提了10500元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了營業外支出,根據規定需要做納稅調整.因此,應調整2004年應納稅所得額10500元.

2005年會計折舊=(100000-9500-10500)/9=8888.89元

2005年稅收折舊=100000(1-5%)/10=9500.

本期允許扣除的折舊額是9500元,而企業計入成本費用折舊額是8888.89元,因此,本期納稅調減額為611.11元.

問:我單位執行新會計準則,土地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2010年底,稅務機關根據相關政策要求將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我公司能否將房產原值中土地價值部分按20年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關於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麵積的2倍計算土地麵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財稅〔2010〕121號文件的發布實施,使得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執行《企業會計製度》的企業繳納的房產稅相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築物,為20年。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按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將土地價值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但企業所得稅前折舊與攤銷的扣除,仍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即房屋、建築物最低折舊年限不低於20年;土地使用權仍然隻能按無形資產攤銷年限規定,不能計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固定資產是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對外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折舊的實質是一種價值轉移過程和資金形態的變化過程,正確提取折舊,不但有利於正確計算產品成本,而且保證了固定資產再生產的資金來源。

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額大小受計提折舊基數、淨殘值、折舊年限、折舊方法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簡稱準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稅法)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隻有把握固定資產計提舊的因素,才能保證計提的折舊額正確,納稅不受影響。現就影響固定資產折舊額的各因素分別從準則、稅法作以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