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稅法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遠比稅法規定的範圍寬。
二、計提折舊基數
企業的固定資產有不同的來源,有的是外購,有的是自建,現從不同來源的資產說明其計提折舊的基數。
(1)外購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稅法則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稅法則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稅法規定: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投資取得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稅法則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5)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並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稅法則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
準則、稅法均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提折舊基數。
(7)改建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後續支出,滿足”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以、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兩個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麵價值。
稅法規定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8)盤盈的固定資產
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處理,盤盈時,首先確定盤盈固定資產的原值、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淨值,所以盤盈的固定資產根據取得時應確認的價值作為計提折舊基數。
稅法則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從以上各來源的固定資產看,外購的、自行建造的、投資取得的、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準則、稅法規定的其折舊基數是基本一致的。
三、折舊方法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複核。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稅法規定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才準予扣除。但是,稅法也規定”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後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備案。
會計對於折舊方法的選擇,給予了企業較寬的職業判斷權,而稅法限製允許加速折舊的範圍。
四、淨殘值、折舊年限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複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淨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