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從《五鳳刻石》談到西漢王侯的紀年問題(1 / 3)

西漢的王侯有自己的紀年。《史紀》和《漢書》在許多地方都提到王侯的年數,《淮南子·天文訓》上講“淮南元年冬”,即是明證。另外,在屈指可數的西漢刻石中,竟有三件記有王侯紀年的資料。一是《群臣上壽刻石》:“趙廿二年八月丙寅群臣上壽此石北”。二是《魯北陛刻石》:“魯六年九月所造北陛”。三是《五鳳刻石》:“五鳳二年魯卅四年六月四日成。”[1]

談到王侯紀年的問題,《五鳳刻石》值得特別注意。因為在它上麵既有王侯的紀年,又有漢朝皇帝的紀年。五鳳是西漢宣帝的年號,五鳳二年為公元前56年。據《漢書·諸侯王表》和《景十三王傳》的記載,第一代魯王是景帝的兒子劉餘,第二代魯王是劉餘的兒子劉光,第三代魯王是劉光的兒子劉慶忌。劉慶忌在武帝後元元年(公元前88年)承襲王位,三十七年死。《五鳳刻石》上的魯王便是第三代魯王劉慶忌。武帝後元元年是魯王慶忌的元年,下數三十四年(即魯三十四年)卻不是漢宣帝五鳳二年,而是五鳳三年。《五鳳刻石》在紀年問題上存在著一個很明顯的疑問。

《五鳳刻石》是發現較早的西漢刻石,出土於金章宗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出土地點是魯靈光殿,即現在山東曲阜孔廟附近。此石現存孔廟,曆代著錄不下數十家。[2]這個紀年問題上的疑問,很多金石家都曾經加以解釋,引起過不少爭論,前人解決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外兩種,一種說法認為《漢書·諸侯王表》的記載不準確。如清翁方綱《兩漢金石記》[3]主張魯王未逾年改元,劉光、劉慶忌的元年都應該提前一年。再如徐森玉在《兩漢刻石文字初探》[4]一文中說《漢書·諸侯王表》關於劉餘和劉慶忌的死年都記錯了。另一種說法認為刻石本身有誤,如清趙紹祖說:“此為當時工匠所書,未可據此以議《漢書》之錯。”[5]總之,不是《漢書》錯了,就是刻石錯了,兩者必有一誤,否則就無法圓其說。

認為刻石本身有誤,顯然理由不足、缺乏說服力,當時人記當時事,絕不會有一年之差的。認為《漢書·諸侯王表》的記載有誤,也不能成立。誠然,《漢書》的記載是會有錯誤的,但是綜觀《漢書》各表,王侯紀年和西漢皇帝紀年有一年(甚至兩年)之差的,數量太大,幾乎占了三分之一以上,這種情況就不能以文字錯誤解釋了。例如,《漢書·諸侯王表》記載齊悼惠王肥死了以後,“孝惠七年,哀王襄嗣,十二年薨。孝文二年,文王則嗣。”從惠帝七年下數十二年為文帝三年,文王則應該在文帝四年繼王位。這裏有二年之差。再如常山憲王舜,“(景帝)中五年三月丁巳立,三十二年薨。(武帝)元鼎三年,王勃嗣。”從景帝中五年下數三十二年為元鼎三年,劉勃嗣位應當在元鼎四年。這裏也有一年之差。再如《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記清河定侯王吸,“(高帝六年)十二月甲申封,二十三年薨。孝文元年,哀侯疆嗣。”從高帝六年下數二十三年,當為文帝元年,哀侯疆應當在文帝二年繼侯位。這裏又有一年之差。這樣的事例在《史記》、《漢書》中是多不勝舉的。

既然刻石的文字不會錯,《漢書》的記載也沒有錯,那麼,《五鳳刻石》紀年上的疑問又該怎樣解釋呢?這要從王侯紀年的性質談起。根據現有的資料可知王侯紀年是一種私家的紀年,它並不在封境內的民間通用,社會上正式使用的是西漢朝廷的紀年,[6]任何王國和侯國都必須奉漢的正朔。據前文所引王侯紀年的例子,王侯紀年僅僅使用在王侯個人的某些活動上,如慶典、著述、殿堂的落成等方麵,帶有一種個人紀念的意義。它既不是正式的和通用的紀年,西漢中央政權似乎不曾規定王侯紀年的統一格式。因此,王侯紀年的方法便沿用著秦漢之際的慣例,繼續下來。所以,王侯紀年和皇帝紀年在計算的方式上是不一樣的。西漢皇帝是逾年改元,而王侯紀年是從始封或嗣位時按周年計算的。這就是《五鳳刻石》造成疑問的原因。兩種紀年法的差異,從《史記·秦楚之際月表》和《漢書·異姓諸侯王表》上來看,是非常明顯的,因為這兩個表是按月份來紀事的。

從這兩個表來考察,公元前206年一月,項羽分封十八王,其中新封者有十四王,同時為元年一月。從此以後,凡有新立為王的,都是從立時起算元年一月。當時正值秦朝敗亡,楚漢相爭,尚不知鹿死誰手,新立諸侯自計年月是完全可能的。此後,這就形成了王侯紀年的通例。例如田榮,前206年漢六月為王,漢六月就相當於田榮的一月。韓信在前203年漢二月為齊王,漢二月就相當於韓信的一月。同年漢七月,英布為淮南王,漢七月就相當於英布的一月。以英布為例,假如他長期為王,他的紀年和漢的紀年就形成一種交錯的情況。表列如下:

四 年

五 年

六 年

淮南

元 年

二 年

三 年

因此,淮南王英布元年的前半是漢的四年,後半是漢的五年,二年的前半是漢的五年,後半是漢的六年。其它各年,可依此類推。

西漢王朝建立以後,王侯仍然存在,但《史》、《漢》各表隻紀年次而不再紀月分,這個紀年交錯的情況也就無法體現出來了。因為存在著這個交錯的情況,《五鳳刻石》上的紀年形成了一個令人難以解釋的謎。搞清了問題的所在,疑問便可以迎刃而解了。

為了便於說明,先把《史記》,《漢書》中幾條有關魯王世係的材料摘錄於下:

《史記·五宗世家》:“魯共王餘,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淮陽王。二年,吳楚反破後,以孝景前三年徙為魯王……二十六年卒,子光代為王。”

《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景帝前元年)複置淮陽國。(景帝前二年)三月甲寅,初王餘元年。景帝子。(景帝前三年)六月乙亥,淮陽王徙魯元年。是為恭王。(武帝元光六年)二十六(年)薨。”

《漢書·景十三王傳》:“魯恭王餘以孝景前二年立為淮陽王。吳楚反破後,以孝景前三年徒王魯……二十八年薨。子安王光嗣……四十年薨。子孝王慶忌嗣,三十七年薨。子頃王勁嗣,二十八年薨。”

《漢書·諸侯王表》:“魯共王餘,景帝子,(景帝前二年)三月甲寅,立為淮陽王,二年,徒魯,二十八年薨。(武帝)元朔元年,安王光嗣,四十年薨。(武帝)後元元年,孝王慶忌嗣,三十七年薨。(宣帝)甘露三年,頃王封嗣,二十八年薨。”

由上述記載可知,劉餘在景帝前元二年三月甲寅立為淮陽王。從封王時的景帝前元二年三月到景帝前元三年的二月是淮陽王劉餘的元年。景帝前元三年三月進入淮陽王二年,到景帝前元四年二月為淮陽王二年期間。景帝前元三年六月乙亥淮陽王徙為魯王,正在他的第二年期內。所以《漢書·諸侯王表》說“二年徙魯”,這個二年是指淮陽王的第二年,劉餘為淮陽王實際僅一年又四個月。徙魯以後,為魯王二十六年,所以《史記·五宗世家》和《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都說魯王劉餘“二十六年卒”。《漢書·景十三王傳》和《諸侯王表》說劉餘“二十八年薨”,是合為淮陽王的二年而言,共為王二十八年,兩者也是一致的。景帝前元三年六月乙亥劉餘為魯王,他的元年應在景帝前元三年的六月至前元四年的五月。以此推算,魯王劉餘二十六年當在武帝元光六年的六月到元朔元年的五月。劉餘死的月分史書失載,按《史記》在元光六年[7],必在這一年的六月至九月。[8]假定在七月,那麼,劉餘的兒子魯安王光的元年當在元光六年的八月到元朔元年的七月。魯安王光為王共四十年,他的第四十年,依上例推算,當在武帝征和三年的八月到征和四年的七月。魯安王光死的月份史書也失載,但必在征和三年的八月到征和四年的七月之間。假定在征和四年的二月,那麼,劉光的兒子魯孝王慶忌的元年當在征和四年的三月至武帝後元元年的二月。魯孝王慶忌的三十四年,據此推算,正當宣帝五鳳二年的三月到五鳳三年的二月。魯孝王慶忌三十七年死,他的三十七年為宣帝甘露元年四月至甘露二年的三月。如他死在甘露三年,他的兒子魯頃王封(勁)的元年前半在甘露三年,後半在甘露四年。

總之,把王侯紀年和皇帝紀年有交錯這個情況加以考慮,《史記》,《漢書》關於魯王世係的記載曆曆可數,一點不錯。

《五鳳刻石》上記的魯卅四年六月也正當漢宣帝五鳳二年,兩者完全吻合。

由於幾代魯王死的月份不詳,在上述推算中,不得不對此在可能的範圍內做假定。但《史》、《漢》中有完整的年月日的資料也不少,這裏舉一個有力的證據。

《漢書·王子侯表》:“朱虛侯章,齊悼惠王子。(呂後二年)五月丙申封,八年,為城陽王。”

如果按西漢王朝的紀年法,朱虛侯章八年為文帝前元元年,如果按上述的交錯紀年計算,朱虛侯章八年為文帝前元元年五月至前元二年四月。因此,朱虛侯章立為城陽王的確切日期在文帝前元元年五月以前,證明交錯紀年的情況不存在,在文帝前元二年十月至四月之間,證明交錯情況必然存在。這個答案在《漢書·諸侯王表》中很容易找到:“城陽,孝文二年二月乙卯,景王章以悼惠王子朱虛侯立。”這證明西漢皇帝的紀年和王侯的紀年有相互交錯的情況是確定不移的事實。

注釋:

[1]西漢刻石文字世不多見,公認為真品的不過十件左右,這裏所引用的三件都是在真偽問題上沒有爭議的。

[2]清張德容《三銘草堂金石聚》卷一列著錄者二十一家。此後如馮雲鵬、馮雲鵷《金石索》等書續有著錄。拓本流傳亦廣。

[3]《兩漢金石記》卷七。

[4]見《文物》1964年第5期。

[5]清趙紹祖《古墨齋金石跋》。

[6]長沙馬王堆為軑侯家族墓地,在當時的長沙國境內,三號墓出土木牘記下葬日期為文帝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戊辰。可見王侯國正式場合也不用王侯紀年。

[7]《漢書·武帝紀》記劉餘死在元朔元年,不著月日,附於年尾,顯然是約略言之。

[8]當時以十月為歲首。

(原載《雲南教育學院學報》1987年曆史專輯)

古“聚”考 說

十多年前,讀《漢書·地理誌》,見縣以下有若幹稱為聚的地名,如上黨郡銅革是 縣有下虒聚,河南郡梁縣有狐聚和陽人聚,南陽郡育陽縣有南筮聚,冠軍縣有臨駣聚,丹揚郡宛陵縣有彭澤聚,天水郡冀縣有梧中聚等等,其時便產生了許多疑問。何謂聚?聚是否為一級行政區劃?聚的分布如何?聚的演變怎樣?但由於文獻不足,試圖回答上述問題,竟然茫無頭緒。十年來,翻閱古籍,偶爾發現一點有關的資料,如獲麟羽,便隨手摘抄下來,漸積漸多,終於對有關問題,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看法,遂獺祭仰屋而成篇。

一、“聚”與鄉裏

《史記·五帝本紀》:“(舜)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1]根據這一記載,可見都大於邑,邑大於聚,聚最小。都為國君所居,即戰國時諸侯所在地,相當於秦統一後的郡治,邑相當縣,則聚應為縣以下的村落。《漢書·平帝紀》顏師古注:“聚小於鄉。”[2]按秦漢製度,縣以下“大率十裏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縣大率方百裏,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3]由此可知,當時縣以下區劃,有縣——鄉——亭——裏四級。不過,亭不屬行政係統,亭隻“司奸盜”,“不主民事”,[4]所以基層地方組織,應是縣轄鄉,鄉轄裏。裏是最低層單位,當時的自然村即稱為裏。漢代書籍貫,多稱郡——縣——裏,如“高祖,沛豐邑中陽裏人也”,[5]此指劉邦為沛郡豐縣中陽裏人。居延漢簡多有戍卒名籍,一般也是稱郡——縣——裏,如“戍卒魏郡繁陽上樂裏李讓。”[6]李讓之籍貫為魏郡——繁陽縣——上樂裏。又如:“戍卒南陽郡涅陽邑東城裏公乘何鎮年廿四河平四年七月甲戌渡河口”,[7]何鎮之籍貫為南陽郡——涅陽縣——東城裏。名籍中也有少數在縣下列出鄉名的,同是魏郡繁陽縣,另一簡則為“魏郡繁陽北鄉佐左裏公乘張世口”。[8]另外,1973年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地形圖》和《駐軍圖》,[9]上麵繪出的最小單位也是裏,前者繪有四十三個裏,後者繪有四十一個裏。大量資料可以證明,自戰國至秦漢郡縣製形成時期,郡、縣、鄉、裏四級地方行政區劃也隨之逐步固定下來。裏有大小,一裏應有多少戶,其說不一,少者說有二十五戶,多者說有百戶。[10]總之,裏在農村是最基層的居民點,一個裏大約便是一個自然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