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曆來號稱難讀,又經過近二千年的輾轉流傳,錯誤之處不少,雖然經過曆代史家的注釋考訂,仍然是二十四史中較為艱澀的一種。因此,選擇善本,標點校勘,更為必要。中華書局出版的校點本二十四史,大有益於讀者,這是毫無疑義的。但這是一件十分浩繁艱巨的工作,難免還有不夠盡美盡善之處。特別是其中的《漢書》,值得討論的地方仍然很多。本文舉出下麵四例,以奉商榷。
一
《宣帝紀》,校點本252頁,原文:
“又曰:‘令甲,死者不可生,(一)刑者不可息。’”
注(一)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師古曰:“如說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按:注(一)中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標點不對。正確的標法是:“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文穎的注釋意在說明律和令的區別,他指出,所謂律是指蕭何承秦法所作,後代天子之增損則不在律上,故別稱為令。令是律的修訂和補充,所以文穎才說:“令,律經是也。”如淳和師古的注釋意在說明令有甲乙,承文穎的語氣而來,如果把律令合為一詞,全注均不易解。
《刑法誌》:“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刑法誌》稱蕭何所作九章為律,既不稱為令,也不稱為律令,語意是很明白的。《杜周傳》載周語:“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也把律和令分得十分清楚。總之,律和令不為一事,在此處絕不容含混,二字之間不加點斷是錯誤的。
二
《諸侯王表》,校點本405頁,原文:
“河間 孝文二年(二)[三]月乙卯,文王辟彊以幽王子立,十三年薨。”
《校勘記》405頁三欄:四格,朱一新說《文紀》作“三月”,汪本亦作“三月”,此作“二月”誤。
按:原文二月並不錯,《校勘記》據《漢書補注》,誤從朱一新說,改二月乙卯為三月乙卯。漢初,以十月為歲首。《文帝紀》:“(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五行誌》:“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在婺女一度。”二處記載相同。另外,《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孝文二年欄有十一月乙亥,乙亥在癸卯前二十八日,如癸卯為晦日,本月當有乙亥,二者吻合。總之,十一月晦日確為癸卯,則十二月朔日當為甲辰。十二月如果是小月,正月朔日當為癸酉,如果是大月,正月朔日當為甲戌。正月朔日為癸酉或甲戌二月朔日必定是癸卯或甲辰,乙卯為二月十三日或十二日。查《二十史朔閏表》,文帝二年二月朔日正為癸卯,乙卯是該月的十三日。《二十史朔閏表》載文帝二年三月朔日是壬申,乙卯為壬申後第四十四日,已經進入四月。因此,既然二月有乙卯是肯定的,則三月不可能再有乙卯,把二月乙卯改為三月乙卯,是把對的倒改成錯的了。查本書《顓頊曆表新編》文帝二年二月朔癸卯,三月朔壬申,與《二十史朔閏表》同。
又,《文帝紀》記載文帝二年有“春正月丁亥”,乙卯在丁亥後二十八日,即使丁亥是正月的最後一日,乙卯也隻能在二月,絕不會進入三月,這也證明文帝二年三月並無乙卯。
與辟彊封河間王同日,文帝又封朱虛侯章為城陽王,東牟侯興居為濟北王,皇子武為代王,參為太原王,揖為梁王。據《諸候王表》所載,各王所封的日期,都是文帝二年二月乙卯。《校勘記》單獨把河間王的封日改為三月乙卯,其他各王均不改,結果是二月有乙卯,三月又有乙卯,本身即鑄成新的矛盾。查《史記·漢興以來諸候王年表》文帝二年欄所記,城陽王章、濟北王興居、皇子代王武、太原王參、梁王勝(即揖)以及文王辟彊,都是二月乙卯封,與《漢書》所記正同。因此,雖然《文帝紀》有“(二年)三月,有司請立皇子為諸侯王”的記載,但應據此改為二月,而絕不應該把《諸侯王表》中的二月改為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