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選擇性經濟移民政策
截至2010年,法國全國共有外國出生的移民或公民668.5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0.7%。法國在曆史上曾對外來移民較為寬容和開放,這是基於對自身文化傳統的優越感。“二戰”後,法國戴高樂政府於1945年11月出台了第一部正式移民法案,並成立相關移民機構,招募和管理外籍勞工。但當時已有大量的外來勞工通過各種途徑進入法國,等找到工作後再補辦各種手續以實現合法化,法國政府事實上也默認了這一情況。
直到1974年,法國新政府才取締舊的勞工移民入境政策,並實施敦促勞工移民返鄉的政策。同德國一樣,在停止招募政策之後,法國也麵臨著大量家庭團聚移民。為此,1977年法國頒布了限製家庭團聚的政策,限定申請移民的勞工須在法國連續工作5年以上才能有權申請家庭團聚。
然而,1977~1981年,隻有不到10萬名外來移民返鄉。因此,1980年1月,法國政府頒布了關於驅逐非法移民的“博內法”。1989年,大量避難者湧向法國,為此,法國政府出台一係列政策措施,增加了入境簽證限製條件,對避難者實施指紋檢查,加強邊界控製以及對非法雇傭的懲罰。此後,又采取一係列政策法令嚴格限製外籍移民,並提出“零移民”的目標。
這一政策一直延續到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1998年,法國才開始推出《舍維內芒法》,減少了對某些移民類別的嚴格限製條件,對舊法律造成的“無證件者”,界定了其獲得合法證件的條件,並對其采取了大規模合法化舉措。
隨著全球化競爭的加劇,法國也開始改革移民製度,吸引特殊人才。為了更方便地吸引外國高層次人才,2006年7月,法國議會通過了一項關於外國移民融入法國的新法律,並定於從2007年8月26日起生效。新法律推出了“優秀人才居留證”政策,旨在接納國外科技、經濟、體育、文化等各領域的傑出人才。這是法國的人才移民製度,主要是為了接納具有特殊職業才能、擁有專業技術並有利於法國發展的外國公民。法國駐華大使蘇和表示,持證者可以享受到法國的醫療、保險等社會福利,相當於擁有“雙重國籍”。
這項新的政策主要針對以下人員而設立:有計劃在法國投資的年輕工作者或企業家;工程師、法學家、律師、科學家、學者(博士後水平);藝術家、具有優異成績的運動員(至少為國家隊隊員)。其中,企業家類投資額不得低於30萬歐元或創立包括申請者在內不得低於兩人的就業崗位。
證件持有人將具有工作權利,可自由出入法國並享受與法國公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不受家庭團聚程序限製。需要指出的是,不隻是優秀人才,在法國持有3年和10年居留證的技術移民,均享有同法國公民同樣的福利待遇,隻是技術移民要居留3年後才有自由選擇工作和申請家屬團聚的權利。
優秀人才居留證允許申請人在法國從事其在申請該證時所選擇的職業計劃,或與其專業相關的任何職業。相關的便利內容包括:3年有效,區別於需要每年延長的普通臨時居留證;涵蓋法國入境許可(如同入境簽證),在法國和學生來源國之間的出入境都無須再辦特別手續;證件持有人可以獲得家庭團聚許可,成年家庭成員可以獲得有工作權的居留證;在入境和法國居留方麵,證件持有人的權利與擁有法國國籍的人士基本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