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亞洲國家移民製度:歡迎人才回流(3)(1 / 2)

2003年10月,香港特區政府還推出了投資移民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該計劃適用於所有外國國民,中國內地人士須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方可申請: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要持續兩年擁有不少於1000萬港元的個人淨資產;在申請獲入境處批準後的6個月內,把不少於650萬港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香港特區政府在2010年宣布將投資移民門檻從650萬港元上調到1000萬港元,而且還將房地產從投資移民計劃的投資資產類別中剔除。這反映了世界各國在綠卡等相關政策上從招商引資向招才引智轉型的大趨勢。目前,60%的申請者是具有外國國籍或持有外國綠卡的華人。

此外,香港還默認雙重國籍。按照香港《基本法》,香港居民無論在海外持有任何國籍證件,回到香港都可以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護照,接受香港法律的管轄。由於這一政策,香港擁有了最多、最密集的國際化人才,成了一個國際人才大港。

中國台灣地區:多元化移民政策

中國台灣地區用於證明外國人及中國內地居民在其區域內合法居留的身份證件,分為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證等幾類,由台灣所謂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

需要指出的是,台灣默認雙重國籍,隻是按照台灣法律,原外國國籍的“歸化”人士入籍10年內不能擔任所謂的“總統”、“各部首長”、“議員”等重要職位。擔任這些職位的台灣人不能同時擁有雙重國籍,如果有,須在上任一年內放棄外國國籍。

一般來說,台灣對長居於本地區的外國人發放的是“外僑居留證”,嫁給台灣地區的非本地女性在未取得台灣地區身份證的資格之前,也是持“外僑居留證”(大陸及港澳籍人士則持台灣入出許可證)。台灣地區出入境及移民法規定,外僑居留證最長不得超過3年,期滿後須申請延期。當外國人在台灣地區連續合法居留7年,其中有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就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證—綠卡。

除了親屬移民之外,台灣地區的入境與移民製度比較苛刻,能夠申請3年外僑居留證的對象一般是指:台灣地區的外國公司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台灣地區的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投資法人代表;被雇用在台灣地區工作的外國人,事業主管機關已依法核準在學校、學術或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指導或教學工作的外國人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對台灣地區具有特殊貢獻的人或高科技外國人才,經過相關審查委員會許可,可以直接申請綠卡,獲取永久居留權。台灣地區對此專門出台了《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委員會審查作業要點》。

該要點這樣定義對台灣地區有特殊貢獻的人:

1.曾獲部、會級以上政府機關獎章;

2.曾獲國際性組織頒授獎章或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前5名,有助於提升台灣地區相關技術與人才培育;

3.對台灣地區民主、人權、宗教、教育、文化、藝術、經濟、金融、醫學、體育、及其他領域具有卓越貢獻;

4.有助於提高台灣地區國際形象;

5.其他有殊勳於台灣地區。

台灣地區所需的高級專業人才需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種:

1.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領域有專業技能;

2.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的科技研發具有獨到的才能,在納米及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信技術、自動化係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技術及尖端基礎研究等領域頗有成績,其所學專業確為台灣急需或短期內不易發展的行業;

3.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的才能,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係統、電信、航空、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台灣急需或短期內不易發展的行業;

4.在科學、研究、工業及商業等方麵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台灣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且為台灣雇主需要;

5.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的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博士,曾獲國際學術獎、重要專著、在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

6.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獲國際認可,其研究開發的產業技術,能在實質上促進台灣地區產業升級;

7.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3名、亞洲運動會第1名或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的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5名、亞洲運動會前3名,有助提升台灣體育水平。

印度:向西方輸送人才的淨出口國

作為被普遍認為將在21世紀崛起的兩大新興發展中國家,印度與中國有很多相似之處:人口最多,經濟總量大而人均收入低,兩極分化嚴重;世界上送出留學生最多、接受海外彙款最多、人才流失數量最大。目前,美國大約有200萬印度裔美國人,印度裔是美國收入第二高的族群。美國比較教育學家羅伯特·阿諾夫就曾把印度稱為“一個向西方輸送高級人才的淨出口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