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綠卡類別及評估體係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的綠卡,主要適用三種外國人申請,可以簡單地概括為投資人才綠卡、技術人才綠卡、國家利益與貢獻人才綠卡。其中,投資綠卡隻規定了投資額度,對於投資者的年齡、商業能力、商務背景、家庭淨資產等都沒有明確規定。技術人才綠卡隻規定了批準者的職位和任職單位,並且要求“已連續任職滿4年,4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3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而對申請者的年齡、學曆、專業、職業、工作成就、語言能力、適應中國的能力、家庭資產等都沒有規定。國家貢獻和特別需要的綠卡,則對於“國家貢獻”和“國家特別需要”沒有具體解釋,隻能主觀評估。另外,沒有獨立申請和自雇移民類別。
這樣的劃分忽略了大量人文、藝術學科的高端人才,評估標準過於簡單、籠統,根本無法進行量化評估,也不利於實施執行。因此,中國政府需要完善綠卡類別,增加自雇移民類別—可獨立申請,不需要先在中國工作、居留過以及找到雇主的移民類別,建立起技術移民、投資移民、自雇移民、國家利益與貢獻四大類別人才移民機製。同時參照國際通行的標準,全麵評估相關申請者的素質和情況,建議如下:
1.技術移民不再以職位和工作單位為門檻,改以職業為門檻,建立職業移民清單和雇主邀請與擔保製,以國際通行的積分製來全麵評估申請人的素質。目前,我國非獨立申請的技術人才綠卡建立在先申請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在中國工作和居留一定時間的基礎之上,這一點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技術移民申請並沒有區別。國際上也大多是先獲得工作簽證,工作和居留一定時間後才可以申請相關技術綠卡。
但是,我國對於申請者的評估標準卻不同於歐美國家,評估標準隻有兩個方麵:(1)職位。“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或者享受同等待遇”。(2)工作單位。限定在中央或省級政府所屬的機構、重點高等學校、執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高新企業。
筆者之前已經分析過,以職位和工作單位為基礎的評估模式存在三個缺點:其一,職位(職稱)的內涵空泛,在不同國家、企事業單位沒有統一的標準,不能全麵反映申請人的能力,沒有考慮申請者的學曆、專業、薪資、工作和專業成就、語言能力、適應能力、家庭情況等各項因素。沒有具體量化的因素,評估將帶有很強的主觀傾向。其二,不能反映國內就業市場的需求,即申請人是否為中國急缺和需要的人才,是否會影響本土公民的就業機會。其三,工作單位的限製,製度性地限製了中小私營企業和社會機構的人才需求。
在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申請人的職業必須符合清單上的職業才可以提出技術移民申請。美國雖然沒有職業清單,但必須申請勞工證,勞工證要求用人單位證明申請人有經濟能力提供不低於該州同類工作職位平均工資95%的工資,以及沒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願意或勝任這個工作職位;申請者還必須滿足這個工作職位所要求的教育及工作經驗的要求。
在對申請者的評估上,國際上通行的是積分評估製。這一評估機製充分考慮到申請者的職位、學曆、工作經驗、語言、年齡、收入、配偶、適應能力等各方麵的因素,其中,為政府指定項目工作,在偏僻地區工作並獲得地方政府擔保,是否在本國留學、居留過或有親戚,配偶的素質等則設置為加分因素。積分評估製目前被廣泛運用於技術移民,充分反映了對擬引進外國人才的希望和最低要求。
因此,建議我國參考這些國家經驗實施積分製,基本計分標準可為教育背景、從事職業、預定雇傭和職位、工作經驗、個人收入、專業成就、年齡、適應能力(強調在我國的居留時間)。其中,是否在我國留學或工作過、是否會說中文、是否願意去中西部邊遠地區工作、配偶的情況、是否屬於緊缺職業等可列為加分因素。在任職單位上不設立限製,但可以規定在重點政府機構、重點國有企事業單位、高新企業任職可以加分。另外,外國高層次人才自願去中西部貧困地區工作和發展,獲得地方政府的擔保,也可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