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州縣學及各衛司儒學的學習內容,與國子監相似,但程度偏低。洪武初年規定學習內容的專習一經,以禮樂射禦書數設科分教。到洪武二十五年(公元l392年)又重新規定,分禮、射、書、數四科。對於“禮”,主要學習經史、律令、詔誥、禮儀等書,要求學生熟讀精通。對於“射”,由禮部頒布射儀,凡初一、十五於公廟或閑地舉行射法演習,由長官引導比賽,中的者有獎。對於“書”,為臨摹名人法貼,每日習500字。對於“數”,則為塾習《九章算術》等。名額限製。凡初入學者,先為附學生,經過歲、科兩次考試,成績優秀者,才能依次遞補為增廣生員、廩膳生員。學生在校學習l0年,若學無所成,或有大過者,則罰充吏役,並追還廩米。反之,若學習及品行優秀,則依次遞升,至於廩膳生優秀的,還可通過貢監進入京師國子監學生。因此,明朝府、州、縣學的學生在校內是流動的,可以因情升遷,在外部同國子監也是相銜接的,可以薦舉選貢。

明初在各要衝之地設衛,由各省都司管轄,洪武十七年(公元l384年),岷州衛首建學校,稱衛學,設教授l人,訓導2人,招收武臣子弟入學,學生稱為“軍生”,以學習儒家經書為內容。後各衛廣為設置。成化年問(公元l465—1488年)定衛學條例,規定四衛以上軍生80人,三衛以上軍生60人,二衛、一衛軍生40人。

明朝府、州、縣學都有固定的學田為基金,故經費比較充足。洪武十五年(公元l382年)規定學田之製,凡府、州、縣學有田租人官的,皆令撥歸所屬學校作基金,謂之學田,這校10年,若德行不好,犯過大過的,要受到懲罰,並追繳學費。明太祖朱元璋更加嚴厲,於洪武十五年(公元l382年)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令全國師生務必謹遵,倘有違犯即以違製論。規定府、州、縣學學生若有大事涉及自己,可以讓父母兄弟代自己去陳訴,非大事則不要輕移去公門;一切軍民利害得失,農工商賈皆可提出,惟有學生不可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明朝地方官學中還有專門學校,包括武學、醫學和陰陽學。明初不設武學,後雖在兩京創立中央武學,但在地方上仍不設武學。直到崇禎十年(公元l637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武學才正式成為地方學校。然而此時明朝已瀕臨滅亡,未能普遍設立。醫學始設於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學官府設正科1人,從九品,州設典科l人,縣設訓科l人。陰陽學亦始設於洪武十七年(公元l384年),學官府設正術1人,從九品,州設典術l人,縣設訓術l人。

總之,明代地方官學得到空前發展。不僅按地方行政區劃且也按軍隊編製設學,“教武臣子弟”;還在全國穀散地設置都轉運司儒學,都轉運司與府相當,其儒學府學,設教授l人、訓導4人;還在土著民族聚居地慰司儒學和安撫司儒學,以少數民族首領充任官職,族子弟為任務。因此,明朝地方學校的普遍,已超過何一個朝代。社學‘洪武八年(公元l875年)“詔天下立社學”。於是全紛設立社學。明朝社學是設在城鎮和鄉村地區,以民教育對象的一種屬於社會基層的地方官學。招收的學生,大致是在8歲以上、l5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帶有某種強製性,如《明史·楊繼宗傳》記載,明憲宗成化年初,楊繼宗任嘉興知府,大興社學,曾規定“民間子弟8歲不就學者,罰其父兄”。雖然是強迫,但這與近代義務教育有相似的意義。

兒童進人社學,先學習蒙學教材《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等,然後再學習經、史、曆、算等知識,同時兼習《禦製大誥》、明朝律令以及講習冠、婚、喪、祭之禮。

社學的教師稱社師,一般是挑選地方上有學行的長者擔任。在教學活動方麵,明代社學對於如何教兒童念書、看書、作文、記文,培養兒童學習習慣以及每天活動安排等,都有較具體的要求。呂坤(公元l536--1618年)撰的《社學要略》,具體規定了社學的教育目標、道德規範、教學內容、教學過程以及教材、教法等。他認為社學教育應以進德修身為目標,不可隻為“取科甲求富貴”,提倡慎選社師,“不以才名為騖,而以誌行端良為先。”並強調對兒童學習、行為習慣的培養。文題不要太難)。作不得題,細講一遍,仍作此題(教師講明作此文章的要求)。一題三作,其思必盡,其理自通,勝於日易一題也(十分深奧不能作之題,則且緩出)。”

關於讀書與休息,呂坤說:“讀書以勤為先。童子不分遠近,俱令平明到學。背書完,讀新書。吃飯後,略令出門鬆散一二刻,然後看書作文。寫仿畢,仍讀書。午飯後,再令出門鬆散一二刻,仍讀書。日落後,凡班對立,出對一個,破題一個,即與講改、然後放學。蓋少年脾弱,飯後不可遽用心力,恐食不消化也。”

關於歌詠:“每日遇童子倦怠懶散之時,歌詩一章。擇古今極淺,極切,極痛快,極感發,極關係者,集為一書,令之歌詠,與之講說,責之體認。”

明代社學是對元代社學製度的繼承和發展。它設立更普遍、數量更多,在教學的各個方麵,也更趨成熟。上迷《社學要略》就反映了明代社學的教學水平。明朝對社學十分重視,例如英宗正統元年(公元l436年)“詔有俊秀向學者,生員”,把社學與府、州、縣學銜接起來。孝宗弘治公元l504年)又“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間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由此可見,明代社學為完善的教學製度,成為對民間少年兒童進行初步文倫理道德教育的重要形式,對清朝的學校教育發生了晌。2.明代的書院明代書院發展的曲折過程明芏辨明代書院經曆了沉寂一勃興一禁毀的曲折發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