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代的學校
明朝(公元l368—1644年)是一個重要朝代,曆時277年。明朝官學按其設置可以分為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兩大類。中央官學有國子監、宗學、武學等。
(1)國子監習,稱為“蔭監”。庶民捐資納粟,政府特準許其子弟人監學習,稱為“例監”,亦稱“民生”。此外,在國子監學習的還有來自鄰邦高麗、日本、暹羅等國的留學。稱為“夷生”。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6年)已達8124人,永樂二十年(公元l422年)更增至9972人,是明代國子監學生數量最多之時。
國子監學生的來源雖不同,但在學習期間均受到較優厚的待遇。如:膳食全由國家供給;衣服、冠履、被褥,也由國家按時發給;每逢節令,必給“賞節錢”;已婚的則養其妻子,未婚的如為曆事生,則賜錢婚聘;凡省親回籍,賜衣和賜錢作路費;對於邊遠地區的學生及外國的留學生,亦厚賞他們的仆從,以資勸獎。
國子監內規則甚嚴,凡上課、起居、飲食、衣服、澡浴及告假出入等,都有詳細規定,且小有過失,動輒體罰。至洪武十五年(公元l385年)又頒禁例,詔國內學校鐫勒“臥碑”,中央學校、地方各學校普遍頒發。由此可見,明代國子監對其學生待遇的優厚為前代所不及,而其約束的苛嚴,亦為前代所未曾有。
國子監的教官各司其職。祭酒、司業、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簿、典籍、掌饌等官,分掌職務。祭酒為國子監最高負責人,並“掌國學諸生訓導之政令”,司業協助祭酒工作,監丞參領監務,偏於訓導,其辦公室稱“繩愆廳”,對監生進行嚴格管理,檢察師生言行,並有權實施刑罰。博士掌分經講授,助教協助博士傳授專門知識。學正、學錄負責教學紀律,參與考校學生。典簿負責文書及經費管理。典籍負責管理書籍,掌饌負責夥食管理。
教學內容以四書、五經為主要課程,故在永樂年間(公元1403--1424年)製定四書、五經“大全”,頒行各學校作為必讀之書。同時兼習《性理大全》、劉向《說苑》及律令、書數、《禦製大誥》等,作為課程。《禦製大誥》為明太祖朱元璋所撰,主要內容是教人民守本分,納田租,出夫役,替朝廷當差的訓話,還列舉了一些人犯罪的罪狀。讓學生學習,可以使他們知所警戒,安分守己。此外每月初一、十五還須練習射箭,每日還要習字200多及練習書法。
教課由祭酒、司業、博士及助教等擔任,每月除初一、十五二日為例酒率領屬官要為會講、全監學級;以修道通“四書”理通順條暢核,經史兼分製。所謂優者記分者為及格,與以出身,可派充官職,如不滿8分者仍留堂學習。
國子監六堂每堂設堂長一人,管理全堂事物,堂長有集愆簿,登記學生所犯過失,並按其次數多寡而定處罰的輕重,堂長檢查堂內監生出入。學校的管理極為嚴格,所以對教職員的人選特別慎重,對司業一職,往往特選大學士、尚書、侍郎充任,可見對教官重視的一斑。
明洪武五年(公元l372年)創立了國子監監生曆事製度,國子監學生學習到一定年限,分撥到政府各部門實習——“先習吏事”,亦稱“撥曆”。分撥至吏部、戶部、禮部、大理寺、通政司、行人司、五軍都督府從事政務者,稱“正曆”,分派至諸司寫本(謄寫奏本)等事務者,稱為“雜曆”。這些實習學生通稱為“曆事監生”。除中央政府各部門之外,曆事監生也被分派到州、縣清理糧田或督修水利等。監生曆事實習的具體時間不相同,有的3個月、半年,有的則長達1年,甚至還有更長的。明惠帝建文年間(公元l399--1402年)確定,規定監生曆事期滿經考核,分為上、中、下三等,吏部銓選授官,中、下等者仍曆l年再考,上等者依中等者不拘品級,隨才任用,下等者回國子監繼續學,國子監生人數漸多,撥曆遂以人監先後為序。明朝曆事,其起因是為了彌補明初官吏的不足,然而監生,可以較廣泛地接觸實際,獲得從政的實際經驗,有的成長。因此國子監的監生曆事製度是中國古代大學習製度,是明朝在教學方麵的一項創舉,這在中國古育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不過,此製實行到後來,,曆事冗濫,已徒具形式,失去了其積極意義。
(2)宗學與武學
宗學是明朝專為貴族子弟設立的貴胄學校,校址設在兩京所屬的地方,入學的學生限於世子、長子、眾子、將軍、中尉及年未及冠的宗室子弟,學生稱為宗生。教師從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中挑選學問道德優長者擔任,主管宗學行政的有宗正1人,後又增設宗副2人。學習內容為《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騭》等書,並兼讀四書、五經、《通鑒》、《性理》等。學規規定學習五年,如考試有進益,準奏請出學,支領本等俸祿。開始每年由提學官組織考試,後來令其參加科舉考試,培養出了不少人才。
武學於洪武年間創設,開始僅在大寧等衛儒學內設置武學科目,教導武官子弟。至英宗正統六年(公元l441年)設京衛武學,置教授1人,訓導6人,教習勳衛子弟,以兵部司官提調。第二年又設南京武學,規模宏大。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審定武學學規。成化九年(公元l474年)令都司、衛所應襲子弟,年齡在10歲以上者,由提學官選送人武學讀書。刊印(公j間,央武校和隊編貨集散地設置的都轉運司儒學,在土著民族聚居地區設立的宣慰司儒學和安撫司儒學等。
府學設教授1人,訓導4人。州學設學正1人,訓導3人。縣學設教諭1人,訓導2人。這些教師或由下第舉人充任,或由貢生充當。但因位卑俸薄,舉人多不願充任,故以貢生充當者居多。據明初統計,全國共有教師4200餘人,在地方官學發達之時,則曾達到5200餘人,還不包括邊遠衛學及各司的儒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