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1 / 3)

第二十三節春秋製度之大概

中國五千年之曆史,以戰國為古今之大界。故戰國時之製度,學者不可不知其梗概也。然欲明戰國之所以變古,必當先明古法為如何。古法不可悉知,今錄其可信者如下。《左傳》為主,間引他書。

一曰官製。周官有宰,隱元年。卜正,隱十一年。太史,桓十七年。膳夫,莊十九年。禦士,僖二十四年。虎賁,僖二十八年。宗伯,文二年。司寇,文十八年。虞人,襄四年。行人,襄二十一年。尉氏,襄二十一年。司徒,襄二十一年。侯,襄二十一年。司馬,昭四年。縣大夫,昭九年。魯官有司空,隱二年。太宰,隱十一年。卜士,桓六年。卜人,桓六年。史,桓六年。太史,桓十七年。圉人,莊三十二年。傅,閔二年。巫,僖二十一年。縣人,僖二十五年。宗伯,文二年。行人,文四年。司寇,文十八年。虞人,襄四年。隧正,襄七年。馬正,襄二十三年。禦騶,襄二十三年。工,襄二十八年。禦,昭四年。司徒,昭四年。司馬,昭四年。工正,昭四年。禦、右,昭九年。祝史,昭十七年。饔人,昭二十五年。賈正,昭二十五年。宰人,哀三年。校人,哀三年。巾車,哀三年。宋官有司馬,隱三年。太宰,桓二年。司城,桓六年。右師,僖九年。左師,僖九年。門尹,僖二十八年。司徒,文七年。司寇,文七年。禦、右,文十一年。帥甸,文十六年。司裏,襄九年。隧正,襄九年。校正,襄九年。工正,襄九年。司宮,襄九年。巷伯,襄九年。鄉正,襄九年。祝,襄九年。宗,襄九年。舞師,襄十八年。褚師,襄二十年。封人,昭二十一年。行人,定六年。跡人,哀十四年。晉官有九宗五正,隱六年。司徒,桓二年。禦戎、右,桓三年。大司空,莊二十六年。卜人,閔元年。寺人,僖五年。縣大夫,僖二十五年。中軍將佐、上軍將佐、下軍將佐,並僖二十七年。執秩,僖二十七年。司馬,僖二十八年。

醫,僖三十年。中軍大夫、上軍大夫、下軍大夫,並僖三十三年。太傅,文六年。太師,文六年。宰夫,宣二年。公族,宣二年。餘子,宣二年。公行,宣二年。候正,成二年。仆大夫,成六年。巫,成十年。宗,成十七年。乘馬禦,成十八年。六騶,成十八年。仆人,襄三年。司寇,襄三年。工,襄四年。行人,襄四年。理,昭十四年。祭史,昭十七年。齊官有太宰,《國語》。工正,莊二十二年。寺人,僖二年。饔人,僖十七年。禦戎、右,成二年。銳司徒,成二年。辟司徒,成二年。士,成十八年。司寇,成十八年。傅,襄十九年。史,襄二十五年。祝,襄二十五年。侍漁,襄二十七年。左相,襄二十五年。太史,襄二十五年。虞人,昭二十年。宰,昭二十七年。仆,哀二十二年。楚官有莫敖,桓十一年。令尹,莊四年。縣尹,莊十八年。大閽,莊十九年。師,僖二十二年。大司馬,僖二十六年。太師,文元年。環列之尹,文元年,巫,文十年。司敗,文十年。工尹,文十年。左司馬,文十年。右司馬,文十年。箴尹,宣四年。左尹,宣十一年。司徒,宣十一年。沈尹,宣十二年。禦戎,右,宣十二年。連尹,宣十二年。清尹,成七年。泠人,成九年。右尹,成十六年。宮廄尹,襄十五年。揚豚尹,襄十八年。醫,襄二十一年。禦士,襄二十二年。司宮,昭五年。囂尹,昭十二年。陵尹,昭十二年。郊尹,昭十三年。正仆,昭十三年。羋尹,昭十三年。卜尹,昭十三年。莠尹,昭二十七年。王尹,昭二十七年。王馬之屬,昭二十七年。右領,昭二十七年。中廄尹,昭二十七年。監馬尹,昭三十年。針尹,定四年。

藍尹,定五年。樂尹,定五年。尹門,哀十六年。鄭官有封人,隱元年。宗人,莊十四年。執訊,文十七年。宰夫,宣四年。禦、右,成十年。司馬,襄二年。司空,襄十年。太宰,襄十一年。行人,襄十一年。師,襄十一年。少正,襄二十二年。令正,襄二十六年。外仆,襄二十八年。馬師,襄三十年。太史,襄三十年。塚宰,昭元年。褚師,昭二年。司寇,昭二年。執政,昭十六年。杜預注:掌班位之官。祝史,昭十八年。衛官有右宰,隱四年。禦、右,閔二年。太史,閔二年。大士,僖二十六年。宗,襄十四年。少師,襄二十七年。司寇,昭二十年。褚師,昭二十年。祝史,定四年。寺人,哀十五年。司徒,哀十五年。占夢,哀十六年。卜人,哀十六年。秦官有右大夫,成二年。不更,成十三年。庶長,襄十一年。吳官有閽,襄二十八年。太宰,定四年。司馬,哀十一年。陳官有司敗,《論語》。司馬,襄二十五年。司空,襄二十五年。蔡官有司馬,襄八年。封人,昭十九年。是為春秋職官之大概。

二曰賦稅。兵製並見於此,春秋以上,二事不可分也。魯製之可見者,稅畝之法,宣公十五年,初稅畝。杜預注: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收其一。故哀公曰:“二,吾猶不足。”遂以為常,故曰初。丘甲之法,成公元年,作丘甲,杜預注:《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三軍之法,襄公十一年,作三軍。《傳》雲: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毀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無征,不入者倍征。孟孫氏使半為臣,若子若弟。叔孫氏使盡為臣。杜預注:魯本無中軍,惟上、下二軍,皆屬於公,有事三卿更率以征伐。季氏欲專其民人,故假立中軍,因以改作。四軍之法,昭公五年《傳》雲:初作中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盡征之,叔孫氏臣其子弟,孟孫氏取其半焉。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田賦之法,哀公十二年,用田賦,杜預注:丘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出,馬一匹、牛三頭。今欲其田及家財各為一賦,故言田賦。

孔穎達《正義》引賈逵說,以為欲令一井之間出一丘之稅。未知孰是。鄭製之可見者,偏伍之法,桓公五年《傳》雲:王以諸侯伐鄭,鄭伯禦之,曼伯為右拒,祭仲為左拒,原繁、高渠彌以中軍奉公,為魚麗之陳,先偏後伍,伍承彌縫。杜預注:戰車二十五乘為偏,以車居前,以伍次之,承偏之隙而彌縫闕漏也,五人為伍。此蓋魚麗陣法。丘賦之法,昭公四年《傳》雲:鄭子產作丘賦。杜預注:丘十六井,當出馬一匹,牛三頭。今子產列賦其田如魯之田賦。晉製之可見者,州兵之法,僖十五年《傳》雲:晉於是乎作州兵。杜預注:五黨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使州長各繕甲兵。毀車崇卒之法,昭公元年《傳》雲:晉魏舒請毀車以為行。杜預注:為步陳也。又雲:五乘為三伍。杜預注:乘車者,車三人,五乘十五人。今改去車,更以五人為伍,分為三伍也。又雲:為五陳以相離,兩於前,伍於後、專為右角,參為左角,偏為前拒。孔穎達《正義》:五陳者,即兩伍、專、參、偏是也。相離者,布置使相遠也。其人數不可得知。案此即廢車戰之漸矣。楚製之可見者,有乘廣之製。宣公十二年《傳》雲:廣有一卒,卒偏之兩。齊製之可見者,有軌裏連鄉之法,《國語》。總諸事觀之,知其時田賦、軍旅,互相關係,而各以車為主,其戰術為極拙也。僖公十八年《傳》:鄭伯始朝於楚,楚子賜金。既而悔之,與之盟曰:“無以鑄兵。”遂鑄以為三鍾。是其時以銅為兵。而《史記·範睢傳》雲:鐵劍利而勇士倡。則知戰國已用鐵為兵矣,即西人所謂銅刀期與鐵刀期也。是為春秋田賦、軍政之大概。

三曰刑法。春秋之刑法,不甚可知,大抵仍西周《呂刑》之舊。蓋古人之立國,分全國之人為二等:一為貴族,一為賤族。此二族者,所享權利大不相同,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也。《呂刑》述五刑之法,而推原於蚩尤。《士禮》十七篇,自天子以至大夫,皆概之於士,此其證矣。故其時劓、刵、椓、黥之法,惟行之於民,而貴族無之。貴族有罪,止於殺而已,其次則為執,為放。春秋時之以殺見者,衛人殺州籲,隱四年。蔡人殺陳陀,桓六年。齊人殺無知,莊九年。陳人殺其公子禦寇,莊二十二年。曹殺其大夫,莊二十六年。晉殺其世子申生,僖五年。鄭殺其大夫申侯,僖七年。晉殺其大夫裏克,僖十年。晉殺其大夫平鄭父,僖十一年。宋殺其大夫,僖二十五年。楚殺其大夫得臣,僖二十八年。衛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僖三十年。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文六年。宋人殺其大夫,文七年。宋人殺其大夫司馬,文八年。晉人殺其大夫先都,文九年。晉人殺其大夫士穀及箕鄭父,文九年。楚殺其大夫宜申,文十年。陳殺其大夫洩冶,宣九年。楚人殺陳夏徵舒,宣十一年。晉殺其大夫先縠,宣十三年。衛殺其大夫孔達,宣十四年。王劄子殺召伯、毛伯,宣十五年。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成八年。宋殺其大夫山,成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