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附錄(下)(3 / 3)

年間出家的,立即被剝下道袍當老百姓。這時,一個屬官上前低聲說:“今國庫發下來的俸錢一千貫,皆為元錢文,如何處置”大官略作沉思,悄悄地說:“那就走後門,從後門搬進來吧!”?

元代??科舉製的衰落時期

一、立學校

元朝統一中國以後,便把原來的割據政權置於一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之下,促進了中國政治製度的發展,尤其是忽必烈根據漢族地主知識分子的建議,對蒙古舊製加以調整和改革,使秦漢以來的中央集權製進一步鞏固。蒙古貴族統治者以少數人入主中原以後,對這個人口眾多而又不肯屈服的漢民族,施行了血腥的鎮壓政策。元統治者為了鞏固其統治地位,參照女真統治者把金朝統治範圍內的人民分為女真、渤海、契丹、漢人四個等級的方法,把全國各族人民也分為貴賤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即指西域各部及中亞地區各族人民。所謂“色目”,即指“各色名目”,也就是民族多而複雜的意思。第三等是漢人,大體包括原來在金朝統治下的漢人和較早被蒙古征服的四川,雲南各族人民,以及契丹,高麗、女真、渤海人等。第四等是南人,指原來南宋統治下江南漢人和西南各少數民族。元朝統治者盡量提高色目人在中國的地位,以加強蒙古貴族的統治力量。他們把漢族人民分為漢人和南人兩部分,而把漢人的地位置於南人之上,企圖以此分化漢族人民的內部團結,瓦解人民的反抗力量。

元朝統治者所推行的民族歧視政策,當然要影響到政治製度,廣大漢族人民的政治權利全被剝奪了。忽必烈規定:中央和地方官吏,“其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中央機構中的中書省和禦史台,更是漢人不可涉足之地。在軍事方麵,漢人和南人不得掌握軍機要職。終元一代,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幾乎沒有一個漢人擔任過。在法律上,各族人民也是不平等的,“蒙古人與漢人爭,漢人勿還報。”蒙古人殺了漢人不償命,隻罰出征,而漢人殺了蒙古人或色目人,則要處以死刑。因此,蒙古人、色目人及僧侶階級,便在社會上肆意嗜殺、橫行霸道。在這些政治製度的製約下,官吏的選拔和任用,自然是竭力保護蒙古貴族的特權了。

元朝前期,蒙古貴族強調軍事鎮壓,科舉、學校一直沒有恢複,官吏的任用主要是靠世襲和推薦。凡是重要官吏都是世襲的,例如中書令和樞密使,規定必須由皇子兼任;宿衛軍的怯薛長,世代都以木華黎、赤老溫、博爾忽、傅爾述四位功臣的子孫擔任;各級蒙古軍、探馬赤軍的萬戶、千戶、百戶、牌頭,也都是世襲的。而一般的文職官吏,則實行保舉製,規定各級官吏均可推薦廉能之士,由皇帝和吏部選擇任用。元初,通過世襲和薦舉等辦法得到相當數量的官吏。因此,他們對科舉取士並未引起重視,後來,元統治者發現用世襲和薦舉所選拔出來的官員,大多不能適應吏治的需求,才逐漸注意開拓選官途徑。

蒙元崛起北方,本有語無字。自太祖鐵木真以來,隻是借用畏吾字以溝通文檄。至世祖忽必烈時,才起用西僧八思巴創造蒙古字。當時對漢字則全然不懂。據《元史世祖紀》載,至元二十三年(年)十二月,翰林承旨撒裏蠻說,國史院纂修《太祖》累朝《實錄》,請先用畏吾字翻譯,待奏讀然後纂定。成宗元貞二年(年)十一月,兀都帶等翻譯《太宗》、《憲宗》、《世祖實錄》等,都是以蒙古字進呈。可見元朝諸帝多不習漢文。當元統治者奪取中原以後,在長期武力征戰過程中,感到吸取漢族統治者統治漢人經驗的必要,尤其覺得需要吸取一批精通漢文的才學之士,來加強自己的統治勢力。太宗時,中書令耶律楚材建議用儒術選士,太宗即采納了這個意見。據《元史選舉誌一》載:九年(年)秋八月,下詔命斷事官術忽”,角,旦寸與山西東路課稅所長官劉中,曆諸路考試。以論及經義、詞、賦分為三科,作三日程,專治一科,能兼者聽,但以不失文義為中選。其中選者,複其賦役,令與各處長官同署公事。這次科考“得東平楊奐等凡若幹人,皆一時名士”,均派任為本路議事官。當時有人認為,這樣選拔官吏,不利於蒙古貴族的專製統治,於是便停止科考取士的辦法。至元四年(年),翰林學士承旨王鶚等請行選舉法,他們上疏認為:貢舉法廢,士無入仕之階,或習刀筆以為吏胥,或執仆役以事官僚,或作技巧販鬻以為工匠商賈。以今論之,惟科舉取士,最為切務,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元世祖忽必烈從其奏,說:“此良法也,其行之。”於是,中書左三部與翰林學士遵旨議立科舉程式,並建議在科舉實行之前,依前代之製先立國學。世祖雖依其說,但推遲至至元八年(年)正月“始下詔立京師蒙古國子學,教習諸生,於隨朝蒙古、漢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入學人數不限,以《通鑒節要》蒙古語翻譯本作為教本,待生員認真學習後,再出題考試,視其所對精通與否,量授官職。至元十九年(公元年),命雲南諸路皆建學校,二十四年(年),建立城東國子學和城南大都國子學,生員限額人,先令人及伴讀人入學。在這人之內,蒙古人占一半,色目、漢人占一半,並規定隻有在職百官、宿衛大臣的子弟和衛士世家的子弟方能入學。至元二十八年(年)令江南諸路學及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拔老成持重的人教之,或自願招師,或自受家學於父兄,各隨其便。其他凡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以及自願捐資興學的,都可以設立書院。

各路設教授一人,學正、學錄各一人;散府上、中州設教授一人;下州設學正一人;縣設教諭一人;書院設山長一人。凡教授,須由朝廷任命,學正、山長、學錄、教諭,由禮部及行省、宣慰司任命。學正、山長、學錄、教諭最初從集賢院及憲台等官選舉充任,後來改用落第舉人充任學正、山長,備榜舉人充任教諭、學錄。學正、山長曆一考,升為散府上中州教授。上中州教授又曆一考,升為路教授。教授之上,各省設提舉兩人,正提舉從五品,副提舉從七品,負責提舉各省學校事務。

學習內容:規定入學諸生必須先讀《孝經》、《小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其次讀《詩經》、《書經》、《禮記》、《周禮》、《春秋》、《易經》。由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每個季度舉行一次考試,成績優等者得一分,中等者得半分。每年考試共得八分以上者,得以升級,充任高等生員。高等生員可以參加選官考試。延?二年(年)八月,仁宗采用集賢學士趙孟”,兆頁、禮部尚書元明善等人的建議,對國子學貢試辦法作了一次更改,分為三個方麵:

第一,升齋等第:把國子學分為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稱為遊藝,右稱為依仁,凡是誦書講說,小學屬對的統歸這兩齋;中兩齋左稱據德,右稱誌道,凡是講說《四書》、課肄詩律的,統歸這兩齋;上兩齋左稱時習,右稱日新,凡是講說《易經》、《詩經》、《書經》、《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的,統歸這兩齋。其實是把這六齋分為上、中、下三等,程度由低到高。每齋人數不等,每季考其所習經書課業,若不違背規矩的,就以次遞升。

第二,驗試規矩:漢人取上兩齋(即時習、日新)考驗,蒙古、色目取中兩齋(即據德、誌道)考驗。由本學推舉坐齋學曆滿兩周歲以上,並未犯過錯者,可以參加選官考試;坐齋學曆在三周歲以上者,可以充貢舉。考試辦法,規定漢人每季孟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辭理俱優者為上等,準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準半分,年終統計積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員,額限名,其中漢人名,蒙古、色目各名。如果積分同而官缺少,則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

第三,黜罰科條:應試積分生員,若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背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違犯事實依從學正、學錄糾舉。學正、學錄若見知而不糾舉,從國子監議定處罰。已補為高等生員,若有違犯規矩的,初犯推遲一年參加選官考試,再犯除名。在學生員,歲終統計,坐齋不滿半年者,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一律不算在內。學正、學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人別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勒令退學。

生員參加會試及格的,蒙古人授六品官,色目人及漢人授七品官。若高級生員參加會試不合格者,也酌情授予一定官職,諸如山長或學正之類。

二、設科舉

元代科舉製的實行比國子學要遲得多。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初年,一些漢人官員不斷建議實行科舉取士,但朝廷總是議而不決,或偶一試行,隨即罷棄。直至元仁宗皇慶二年(年)十月,中書省再度奏請采用唐宋以來的科舉選官製度,仁宗才準其奏,並下詔命中書省參酌古今,製定出科舉考試的各項製度和章程,恢複科舉考試。延?二年(年),才正式開科取士,這時距離元朝建立已經餘年了。但這一取士製度才行年,徹裏帖木兒就首議罷廢。《元史徹裏帖木兒傳》雲:(徹裏帖木兒)至元元年(年)拜中書平章事,首議罷科舉……參政許有壬爭之……伯顏心然其言,然其議已定,不可中輟,乃為溫言以慰解之。科舉製度廢棄五年後,元統治者發現人材嚴重缺乏,儒生走投無路,弊端百出,因此,”,山夔”,山夔又建議恢複科舉取士。據《元史”,山夔”,山夔傳》載:時科舉既廢,”,山夔”,山夔從容為帝言:“古昔取人材,以濟世用,必由科舉,何可廢也。”帝采其論,尋複舊製。又《元史脫脫傳》雲:至正元年(年),遂命脫脫為中書右丞相……脫脫乃悉更伯顏舊政,遂複科舉取士之法。元代科舉取士經過兩興兩廢,但統治者最終還是采取了這個選官辦法。這是因為元代統治者覺得需要籠絡漢族中小地主和知識分子,才能鞏固蒙古貴族的統治。

元代規定全國科舉每三年舉行一次,舉人從本貫官司於路府州縣學及諸色戶內推舉。凡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鄉黨稱其孝悌、朋友服其信義的經明行修之士,均可連結保舉。若徇私濫舉,或應舉不舉者,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

元代科舉考試分為鄉試(行省考試)、會試(禮部考試)、禦試(翰林國史院考試)三級。各級考試,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與漢人、南人分開。考試場數和要求都不相同,蒙古、色目人較寬,漢人、南人較嚴。

元代科舉不常舉行,每次錄取名額又很少。據《元史選舉誌》、《續通考選舉》、《續通典選舉》等書有關記載的統計,元代共舉行科舉次,自元二年開科至元滅亡,共錄取進士人。漢族儒生要通過科舉當官非常困難。所以,元代普遍的社會風氣是對讀書人不尊重,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獵、八娼、九儒、十丐”的說法。讀書人與乞丐的地位差不多。許多漢族知識分子情緒沮喪,感到前途渺茫,“天下習儒者少”,這與唐宋時代科舉盛況相比較,顯然是個低落時期。

元代也有童子科,據《元史科舉誌一》的記載,自元成宗大德三年(年)始,至元文宗至順二年(公元年)止,共有次童子舉,舉童子人。《選舉誌》說,他們“皆以其天資穎悟,超出兒輩,或能默誦經文,書寫文字,或能綴緝辭章,講說經史”而被推舉出來。這些被保舉出來的孩童,都讓他們進入國子學讀書。

元代未見舉行製科考試,但世祖、成宗、武宗、仁宗四朝,都曾征聘一些文人學士到朝廷做官,所謂“舉遺逸以求隱跡之士,擢茂異以待非常之人”。例如河內許衡,原為金朝之民,金亡之後,於中統間(一年)被元世祖忽必烈征召為懷孟路教官,後遷國子監祭酒;金朝進士李冶,也同時被世祖征召,授翰林學士,征劉因為集賢學士,不至;又征蕭”,鬥

不起,即授陝西儒學提舉。成宗大德六年年),征召臨川布衣吳澄,擢應奉翰林文字,拜命即歸。延七年(年)十一月,仁宗則公開下詔各地官兵,令其搜求隱逸高賢之士。其詔雲:比歲設立科舉,以取人材,尚慮高尚之士,晦跡丘園,無從可致。各處其有隱居行義,才德高邁,深明治道,不求聞達者,

所在官司具姓名,牒報本道廉訪司,覆奏察聞,以備錄用。這些被征召的人,都未經過考試選拔而直接授官,這與漢代的征辟相似,而與前代的製科性質不同。元朝統治者對這些在野的隱逸之士的征召,是希望通過拉攏他們做官,以達到鞏固自己統治的目的。

元朝政治腐敗,吏治不清,賣官鬻爵的風氣比前代更為盛行。天曆三年(年),河南、陝西等處饑荒,中書省議定:“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富貴之家,願納粟補官者,驗糧數等第,從納粟人運至被災處所,隨即出給勘合朱鈔,實授茶鹽流官,谘申省部除授”。官品高低視不同地區納粟多寡而定,現據《選舉誌》所載,凡錢穀官隸行省者,由行省銓注;腹裏省者,由吏部注擬,考滿依例升轉。若無粟願折納價鈔者,則以中統鈔為標準。江南三省每石折價兩,陝西每石兩,河南並腹裏每石兩。由於納粟補官製度的推行,更促使官吏利用職權貪贓枉法,造成法紀敗壞,天怒人怨。

元代統治者對於下第舉人也有優撫條例。仁宗延間,規定下第舉人年七十以上者,與以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充任教授;原來有出身者,在應得資品基礎上再予優待;無出身者,與山長、學正。泰定元年(年),規定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而兩舉不第者,充任教授;三十以下者,與學正、山長。漢人、南人,年五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給任教授;五十以下,與學正、山長。以上舉子,若應試前已有資品者,則更優加之。若不願出仕者,則令備國子員。以後又增取鄉試備榜(即副榜),凡以備榜錄取者,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諭之職。

此外,還有捕盜賞官。大德五年(年)規定,凡捕強盜人者予一官。超過人,另有賞封。

三、官吏的考核

元代官吏的考核,主要采取計年法,即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根據職務規定其任職的期限。至元二十八年(年)定製,中央官以三十個月為滿,地方官以三周年為滿,錢穀官以得代為滿。任期屆滿,考試及格者,予以升任和評定品級。凡從九品官曆經三任,提升為從八品;正八品官曆三任,提升為從七品;正七品官曆經二任,提升為從六品;正六品官曆經二任,提升為從五品;從五品官曆經二任,進入四品。這種計年製的考核製度,造成官吏單純講究年資,不求上進、不忠吏治的不良風氣。長此下去,不利於封建政權的鞏固。因此,元世祖忽必烈於至元八年又頒布詔令,重新規定了地方官吏的考核標準,據《元史選舉誌二》載:

凡選舉守令:至元八年,詔以戶口增,田野辟,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備者,為上選。九年,以五事備者為上選,升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添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至元二十三年又規定,凡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升獎,凡怠於事務者,鞭笞罷官。元仁宗時期,元朝吏治日趨腐敗,漢族知識分子趙天麟又提出“三要”、“九征”,作為官吏的考核標準。所謂“三要”,是要公、要廉、要勤。“九征”是在考核官員時應做到:“遠使之而觀其忠,近使之而觀其敬,煩使之而觀其能,卒然問焉而觀其誌,急與之期而觀其信,委之以政而觀其仁,告之以危而觀其節,醉之以酒而觀其性,雜之以處而觀其色。”趙天麟的這些建議,實際上是針對元代官吏任用製度的種種弊病而提出改革考核官吏製度的辦法和標準的。但是,這些意見卻未能被元朝統治者所采納。

為了加強對官吏政績的考核,元代統治者還實行了廉訪製度。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年),在各道設置肅政廉訪司,至元三十年以後,分全國為二十二道,每道置廉訪使員,正三品;副使員,正四品;僉事員(兩廣、海南員,正五品;經曆員,從七品;知事員,正八品,照磨兼管勾員,正九品;書吏人,譯史、通事各人,奏差人,典吏人。其中除廉訪使人留守機關總製一道外,其餘人員分別到各地檢查官吏的任職情況,至大三年(年),元武宗又根據漢族官僚程巨夫的建議,印製“曆紙”,分發到各級官吏考核部門,記述其曆任官職的功過,每年年終總鑒定一次,作為考核官吏的依據,曆紙的印發和填寫,其實是實行官吏的檔案製度。然而,這種辦法在元代沒有認真執行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