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的經濟活動都是在一定的製度環境中進行的。傳統高度集權的政治、經濟體製的最大弊端是個體主體性的缺失及其整個社會活力的喪失。改革開放以來,思想解放的最大成就在於它在思想意識的層麵上重新恢複了個體的存在,確認了個體主體性在全部社會活動中的基礎性地位,確認了個人利益和實現個體價值的道德合法性。然而,如果僅僅停留在思想意識的範圍內承認個體的主體性,還是遠遠不夠的。隻有當對主體性的思想自覺轉化為具體的製度環境時,個體主體性的發揮和實現才能由意識的可能性轉變為實踐的現實性,這是因為人的活動不僅受思想意識的驅使,更主要的是他還受製度環境的誘惑及其限製,隻有當製度環境不再限製人的自由活動,人才能真正現實地展示他的自由意誌。
改革開放30年來黨領導下的巨大成就之一就在於成功地實現了製度轉型,將一個窒息個體活力,不允許存在任何個體特殊性、個體利益的製度安排,逐步改造成為承認個體利益,承認個體特殊性、鼓勵個體多樣性、鼓勵個體創新活力的全新的製度安排。而浙江地方黨的突出貢獻則是在這一製度轉型過程中走在全國前列,率先鼓勵發展個私經濟,率先構建市場體係,率先改革投資體係,率先突破城鄉戶籍限製,率先免除農業稅和構建城鄉社會保障體係,率先突破共產黨員與私營企業主之間的身份界限,率先在民營企業設立黨支部開展黨的支部活動,率先將黨和政府的工作職能從“統治型”轉向“服務型”……貫穿於這一係列“率先”背後的是地方黨勇於製度變革的改革精神,是始終堅持以人民和黨員主體地位為維度的製度創新和政策供給。
一、創新土地製度,還農民自主權
改革開放之初,最為突出的矛盾是全社會物品供給缺乏尤其是農副產品的短缺。而農副產品短缺的原因,在現在來看,它源於人民公社的產權製度、分配製度和和計劃體製的不合理,但在當時,人們並不這麼認為,一是因為人們的思想認識理論知識還達不到這樣的程度,二是當時意識形態鬥爭的政治環境不允許從產權製度、經濟體製的高度去討論問題。在當時,共同的看法是認為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不高導致農副產品特別是糧食生產水平低下。而對農民缺乏勞動積極性原因的分析和追究,長期以來卻一直存在著巨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思想政治工作是保證勞動者社會主義勞動積極性的根本途徑和合乎社會主義原則的製度安排,這一意見及其製度安排的出發點是將人的利己性理解為社會主義原則的對立麵,並企圖通過改變人的利己性來達到發展生產的目的;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對物質利益的追求是人的全部社會活動的基礎,物質需求的滿足是人的本質要求之一,認為調動人們的勞動積極性,脫離人的勞動與物質需求的相關性,隻講奉獻,隻講思想覺悟是不現實的。故而,強調必須把人的勞動支出與勞動收入直接聯係起來,通過多勞多得的製度安排,以調動激發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
從本質上講,人民公社製度即是前一看法的具體製度形式。在這一製度安排中,生產資料實行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級所有”,農戶和農業勞動者的勞動自主性徹底喪失,勞動支出與勞動收入亦不直接掛鉤。十一屆三中全會討論、下發並要求試行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則可理解為後一種意見的勝利和具體政策的轉化:給基層自主權,給農民自主權,恢複自留地、家庭副業、集體副業和集市貿易,決定提高糧食和其他農產品的收購價格,並提出包工到組、聯產計酬責任製。
比較《決定》下發之前製度安排與《決定》所提供的政策供給的製度要求,我們不難發現在人民公社體製下,勞動者自我缺失,勞動者在本質上被簡化為一種活著的工具。《決定》的意義在於在這一製度的內部打開了一個缺口,亦即在人民公社基本製度安排總體不變的前提下,糅進若幹異質的因素,在集體所有製不變的前提下,在集體統一生產之旁開辟一塊農民自主經營的空間(自留地、家庭副業、集貿市場);在集體統一生產範圍內,在接受集體產量指標的前提下,允許以生產小組的形式自主安排生產勞動,且高於指標之上的勞動果實歸生產小組自主分配。這些異質因素,在製度層麵上部分地恢複了農民在農業生產當中的主體地位。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共浙江省委首先抓了恢複和建立農業生產責任製的工作,提出了“穩定所有製,加強責任製”的方針。重點強調兩條,一條是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製度,適合現階段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應當穩定;二是指出集中過多、統得過死和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等弊端應當克服,農業生產責任製必須建立。1979年6月,省委發布《關於農村人民公社若幹政策問題的補充規定(試行草案)》。文件指出:生產隊根據農業生產的需要,可以組織臨時的或季節性的田間操作組,建立“任務(包括數量、質量)到組,定額包幹,檢查驗收,適當獎懲工分”的小組責任製;少數規模大的生產隊,在“四統一”(統一領導、統一計劃、統一核算、統一分配)的前提下,建立常年的田間操作組,實行“三定”(定產、定工、定本)到組,多獎少賠,獎工不獎產;有些適合個人完成的農活,可以任務到人,建立個人的責任製;對零星作業和小型副業,如田邊地角種植小雜糧,管理魚塘,走村串戶的“五匠”“五匠”:指竹匠、木匠、鐵匠、泥匠、漆匠。等,在集體統一經營下實行個人崗位責任製,可以規定產量(產值),實行超產(產量、產值)獎勵;也可以交產品交錢記工。
1979年9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正式頒布後,全省各級黨組織進一步深入開展農業責任製問題的研究和推廣。縣、社兩級幹部深入農村搞點,以點帶麵,推動各種形式的農業生產責任製的建立。有些專門舉辦了幹部培訓班,請經營管理專家和率先搞責任製的社隊幹部談學習體會和工作經驗,在此基礎上,發動群眾,結合本地實際,因地製宜地提出改革方案。廣大農民長期以來在人民公社體製束縛下吃夠了生產“大呼隆”、分配“大鍋飯”的苦頭,對這場改革的熱情很高。因此有許多生產隊並沒有受上麵規定的束縛,而是偷偷地實行起分組作業、聯產計酬,有些生產隊幹脆分了小小隊。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不少隻有二三戶、三五戶的“兄弟隊”、“父子隊”,實際上已將基本核算單位縮小到戶。在浙南和浙西南一些貧困山區,不少農民還自發地搞起了包產到戶,當幹部去糾正時,他們就搞“明集體,暗到戶”。到1980年初,浙江貧困山區搞包產到戶、包幹到戶的生產隊已有4300多個,占全省生產隊總數的1.6%;到8月底,搞包產到戶、包幹到戶的生產隊迅速增加到6600多個,占全省生產隊總數的2.5%。在農民群眾的自發行動下,浙江農村以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為中心內容的第一步改革拉開了序幕。
但是,這一時期“左”的影響還比較深,人們的思想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的思想還不夠解放。在條條框框的束縛下,他們對中央提出的可以實行聯產計酬的方針很不理解,害怕實行包工包產到組會引起分小小隊甚至“單幹”,動搖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體製,擔心所有製的“倒退”和資本主義的“複辟”。因此,在這個階段,農村雖然開始建立責任製,但多數生產隊還隻是實行小段包工、定額計酬的責任製,少數生產隊實行統一經營、幾定幾獎或包幹到戶的責任製。據1980年春統計,全省260836個生產隊,實行小段包工的有162171個,占62.1%;實行專業承包到組的56545個,占21.7%;還有35514個生產隊,沒有建立生產責任製,占13.8%。
在這裏,我們已經可以看到始終貫穿中國經濟改革的兩大情形:一是意識形態不同取向對製度變革的影響;二是原有製度安排的慣性作用,人民要求製度變革的熱情及其創新程度,地方黨組織製度供給水平及三者之間的博弈。在農村改革之初,地方黨組織正式供給的製度安排,較之於原有的製度安排有一定的改進,但較之於農民的改革熱情和自發的創新卻相對滯後。地方黨組織的這種相對保守是合乎情理的,這不僅是因為政治上相對穩妥的需要,亦是製度演變循序漸進的需要。問題的要害在於隻要地方黨組織的正式製度供給不會成為人民群眾要求變革的太大阻力,並能夠依據人民群眾的要求不斷地將人民群眾的製度創新經過過濾並提升為正式製度,即將不斷地推進製度演變向前發展。浙江地方黨正是按照這一邏輯不斷地推動著經濟製度的變革。
為了總結農村改革的經驗,推動農村改革的深化,1980年10月,省委召開全省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製的幾個問題》(〔1980〕75號)的文件精神。會上,省委除繼續要求“穩定所有製,加強責任製”,提倡專業承包、聯產計酬的責任製外,對少數貧困落後地方長期“三靠”的生產隊,為了解決農民的溫飽,也允許搞包產到戶,從而為家庭聯產承包製在浙江的推行開了一個小口子。但是,在當時,傳統“左”的意識形態影響依然十分巨大,一些領導幹部依然把包產到戶看成是一個違背社會主義原則的方向問題,因而在貫徹中共中央這一文件時,仍然片麵強調浙江絕大多數地方不屬於“三靠”地區,社隊集體經濟比較鞏固,因而“不需要也不應當推廣包產到戶”,對已經搞了的要求糾正。並認為“即使是少數‘三靠’隊,包產到戶也不是克服困難的唯一辦法,不是長久之計”,並且對“包產到戶勢在必行”的觀點進行了批評。但是農民群眾並不理會這些意見,一些地方仍在私下偷偷地搞包產到戶。部分地區的幹部與農民之間就原有農村經濟體製要不要進行製度變革及如何變革發生矛盾。
1981年4月,省委召開地市委書記會議,反複學習中共中央〔1980〕75號文件,認真聽取各地反映農民要求包產到戶的呼聲,自覺清理指導農村工作中存在的“左”的思想影響,對前一段不讚成聯產到組和在非“三靠”地區“糾正”包產到戶的問題作了自我批評。但對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搞包產到戶,仍是沒有鬆口。會議指出,建立和健全農業生產責任製,應根據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從實際出發,因地製宜,分類指導。在生產發展比較快、多種經營比較發達、集體經濟比較鞏固的地方,要積極推行專業承包、聯產計酬的責任製;在經濟水平和管理水平處於中間狀態的生產隊,責任製形式應靈活多樣,可以實行專業承包、聯產計酬,可以實行包產到組,也可以實行統一經營、聯產到勞;在那些生產水平很低的“三靠”隊,群眾要求實行包產到戶或包幹到戶的,應當支持群眾的要求,並切實加強領導。這次會議之後,各地領導認真總結前一段的經驗教訓,開始轉向支持“雙包”責任製,並主動加強了領導,從而使“雙包”責任製從貧困地區迅速向中間地帶發展,在當年的7、8、9三個月,浙江農村形成了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第一個高潮。全省實行“雙包”責任製的生產隊,從6月份的6.9萬多個,迅速發展到10月份的13.6萬多個,三個月內增加了近一倍,占到全省生產隊總數的40.1%。當時實行“雙包”責任製的生產隊主要集中在溫州、麗水、台州、金華等浙南、浙西南山區和浙中腹地。到1981年10月,這四個地區實行“雙包”責任製的生產隊,占本地區生產隊總數的比例均在40%以上,其中溫州地區高達69.3%。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1981年12月召開的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的紀要,作為當年中共中央1號文件下發。《紀要》十分鮮明地指出:“包幹到戶這種形式……是社會主義農業經濟的組成部分。”“目前實行的各種責任製,包括小的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幹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製。”《紀要》還分析了以“雙包”為主要內容的聯產計酬責任製的優越性,指出它“可以恰當地協調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並使集體統一經營和勞動者自主經營兩個積極性同時得到發揮,所以都能普遍應用並受到群眾的熱烈歡迎。”中央〔1982〕1號文件,進一步為包產到戶和包幹到戶“正了名”,上了姓“社”的“戶口”,極大地促進了人們思想的解放。“要尊重多數群眾的意願,把選擇責任製的權力交給群眾”,並以鮮明的態度肯定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提出在經濟發達地區也要推行這種責任製。會後,各級領導普遍由被動轉為主動,許多幹部從“不通、不懂、不管”轉為積極支持群眾的改革行動。廣大農民群眾的改革熱情更加高漲,“雙包”責任製迅速擴展到全省各地,出現了浙江農村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第二個高潮。到1983年春,全省實行“雙包”責任製的生產隊迅速發展到94.7%,比一年前的1982年初提高了39個百分點。
經過廣大農民的積極爭取和幹部思想的不斷解放,經過5年的時間,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終於在浙江農村占據了絕對優勢。這一次的大發展,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大田生產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在杭嘉湖寧紹等集體經濟發達地區得到普遍推行;二是“雙包”責任製從糧食生產領域迅速向經濟特產、林業、漁業和開發性農業等領域擴展。到1984年,全省471.63萬畝集體茶園、桑園、果園中,實行承包到戶的有298.64萬畝,占62.9%;承包到專業戶或專業組的有100.16萬畝,占21.2%;剩餘75.43萬畝仍由大隊統一經營,占15.9%。全省8215萬畝集體山林中,承包到戶的3731萬畝,占45%;承包到組的401萬畝,占5%;劃出自留山1773萬畝,占總麵積的22%;還有2319萬畝山林,主要是風景林、防護林、成片的成熟用材林和集體的機動山林,仍保留由集體統一經營,占總麵積的28%,但多數也落實了專人(組)管護責任製。漁業生產的聯產承包發展也很快。在1982年以前,海洋漁業主要提倡“幾定幾獎”和“大包幹”責任製,1983年開始實行“大包幹”,但遇到漁船獨立生產、自主銷售同大隊統一核算、統一分配的矛盾,有的大隊幹脆把核算單位下放到作業船(單船或對船)核算。到1984年底,全省823個海洋漁業大隊(或村)中,實行作業船核算的有467個隊,占56.8%;仍實行大包幹責任製的下降為270個,占32.8%;其餘的實行了其他形式的責任製。為加速對山區、水域、灘塗的開發,各地對開發性農業也實行了聯產承包責任製。到1984年底,全省從事開發性農業的農戶約41.39萬戶,占全省總農戶的4.9%;共承包荒山231.68萬畝,荒塗7.09萬畝,荒灘1.08萬畝,未利用水麵7.91萬畝。承包以後,大批農村勞動力從耕地轉到了山地、灘塗、水麵,從事造林、養殖等開發性生產,促進了多種經營的發展,也為剩餘勞動力找到了一條出路。參見《浙江改革開放史》,中共黨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頁。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在浙江的推行,是從貧困山區起步,在中間地帶鋪開,最後擴展到經濟發達地區。改革的浪潮以不可阻擋之勢向前發展,席卷了整個浙江農村大地。這是一場生產關係的偉大變革,它順應了農民的要求,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客觀實際,因而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農民不但真正成為勞動的主體,事實上他們還成為生產經營的獨立主體。這一革命性的變化,不僅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全麵快速發展,使得農民的生活得到了顯著改善,農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從1978年的165元提高到1984年的446.37元,增長1.71倍。而且再一次讓農民在農業生產上成為主人。
為了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農村聯產承包責任製,1982年8月,省委、省政府召開全省農村工作會議,會議要求“把完善責任製的工作作為農村一項長期的任務”。針對土地承包期過短(二、三年),農民有對承包責任製倒退回去的顧慮,不願作長期打算,不願意在土地上做過多的投入,從而影響農業長遠發展的情況,浙江多數地方依據省委、省政府鞏固和完善承包責任製的要求,將土地的承包期延長到15年以上,對山林等多年生作物的承包期延長到30年以上。這解除了農民怕變的顧慮,提高了對土地投入和進行農田基本建設的積極性。同時,全省各地普遍完善了承包合同,進一步合理確定承包指標,規範合同條款,明確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使權責利內容清楚,文字表達更加準確,並推行合同監證或公證,及時調處合同糾紛,保證合同兌現。
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推行,是一場農村土地製度的深刻變化。農村人民公社製度不僅喪失了農民個人對土地的所有權、支配權,而且把農民一個個凝固在集體的土地上,變成集體的無機的軀體,農民的主體性及對土地的主導支配關係完全喪失。從最初的由集體勞動成果分配環節入手(勞動責任到組)到最後建立集體土地個人(農戶)承包製的製度變革,是對人民公社製度的徹底顛覆(盡管土地承包製度還不是人民公社下土地製度的完全否定,但已足以破壞人民公社製度的土地所有製的製度基礎),正是緣於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權的分解——所有權、處置權和使用權、收益權的分離,農民個人重新獲得對土地的農業生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重新確立了農民在農業生產方麵的主體地位,從而解構了人民公社製度的土地所有製基礎,部分地解除了人民公社對農民個體的包括人身在內的全麵支配權,1983年撤銷人民公社製度並在農村恢複鄉鎮建製,正是這一農村土地製度演變和農民主體地位重新確立的自然結果。農村土地製度的創新,不僅導致農村農業經濟與農村政治活動的相對分離(恢複鄉鎮建製是這種分離的第一個結果),而且解放了農民的勞動時間,使農民獲得了在農業生產勞動時間之外的時間支配權。農民對時間支配權的獲得是改革開放取得一係列豐碩成果的秘密所在,它為浙江乃至全中國噴發出創業創新的巨大活力提供了主體原動力。這亦是浙江尤其是溫(州)台(州)地區為何能夠率先發展起家庭、小商品、大市場的最根本原因。當然,現行的土地承包製並非十分完善而沒有缺陷,其實缺陷還是很多的,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土地最終所有權的模糊以及隨之而來的農民對土地處分權的缺失,現行農村土地製度的這一缺陷在當前城市化進程中被無限地放大著,並導致發生許多社會問題,但這隻能在進一步的深化改革中加以解決。由於這一論題不在本書的主旨範圍內,這裏隻是點到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