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破農民姓“農”的製度限製,支持發展農村工商業
農民務農不僅是數千年來的事實寫照,更是計劃經濟時期的製度安排。這種製度安排不僅將農民的活動領域局限於農村、農業,而且為城市支配農村,工業支配農業提供了製度通道和平台,使農民長期處於生產、生活的困頓之中。擺脫局限於農業生產的狹隘性,走向工商業是農民走出困境的根本路徑,亦是農民在經濟上有實質內容地獲得主體地位的根本路徑。改革開放以來,浙江地方黨的活動和建設的一個重大貢獻,就是不僅在主觀情感、指導思想上認同農民從事工商業活動的主體權利,而且在政策和製度供給上為農民從事工商業活動不斷地構築製度平台,提供製度保障,從而使得數千萬浙江農民合情、合理、合法地成為市場經濟的真實主體。
浙江農村曆來有發展多種經營的傳統,農民中能工巧匠很多。新中國成立前就有不少農民從事手工業和建築、運輸等勞動。新中國成立後,在中共中央關於恢複經濟的各項政策指引下,農村傳統的多種經營得到恢複和發展,以“竹匠、木匠、鐵匠、泥匠、漆匠”和土紡土織為主體的一大批手工業作坊相繼建立。
1953年至1956年的農業合作化過程中,浙江農村有大批能工巧匠相繼參加了合作社,在社內辦起各類加工作坊和家庭手工業工場,並逐步形成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工副業專業隊(組)。1958年至1965年期間,根據中央關於“生產大隊可以經營一些力所能及的、直接為農業生產、為國營工業和社隊辦企業服務的加工業、采礦業、傳統手工業等,生產隊可以發展農副產品加工作坊、手工業和漁獵、采集等副業”的規定,全省農村掀起了大辦社隊企業的高潮。到1960年,全省共辦起磚瓦、石灰、水泥窯4500多座,竹木器加工廠2.2萬多個,畜牧場8600多個,建築隊5600多個,農機具修理站1.6萬多個。全省基本上社社有工業、隊隊有副業,形成了以加工農用物資為主體、與城市工業相呼應的小型工業群體,數以萬計的能工巧匠也成了社隊企業的第一代“泥腿子”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間,為響應毛澤東在1966年提出的農村“在有條件的時候也要由集體辦些小工廠”的號召,浙江著手建立一個小而全的地方工業體係,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號召農村社隊大辦“五小”工業(小鋼鐵廠、小煤窯、小農機廠、小化肥廠、小水泥廠)。1971年,為響應“加速農業機械化”的號召,又提出大辦農機廠,要求做到農機“大修不出縣,中修不出社,小修不出隊”。一時間,小農機廠在全省農村遍地開花。“文化大革命”期間,除小鋼鐵廠、小煤窯因條件不具備而陸續倒閉外,其他工業企業還是得到了一定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能力,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生活的改善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但是,到“文化大革命”結束前,浙江的社隊企業具有明顯的缺點:一是社隊企業基本姓“農”,社隊企業的生產活動基本上屬於服務於農業種植業的附帶行業或衍生行業如農機具修理;真正純粹的工商企業很少。二是規模過小,經營粗放,工藝落後,經濟效益低下。更為嚴重的是,由於受到“左”的錯誤思想的影響,一些地方一搞政治運動,便把發展多種經營當作搞資本主義來批判,把長途販運當作投機倒把來鬥爭,能工巧匠被戴上“黑師傅”的帽子,成為批判、鬥爭的對象。這些打擊,使得一些以經營小手工業和第三產業為主的社隊企業舉步維艱,很多處於半癱瘓狀態。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浙江的社隊企業開始在恢複中發展。1978年7月,浙江省社隊企業管理局成立,各地(市)縣的社隊企業管理局也相繼建立,初步理順了管理體製,加強了對社隊企業的管理和指導。9月,省革委會發出《關於發展社隊企業的幾項規定》,肯定“社隊企業是社會主義集體所有製經濟單位”,對一些限製、阻礙社隊企業發展的規定和措施作了調整和修正,要求各級政府從財政和信貸方麵扶持社隊企業,要有計劃有步驟地把城市工業的部分產品和零部件生產擴散到農村中去,以支持社隊辦企業。全省各地也重新肯定了社隊企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圍繞農業辦企業,辦好企業促農業”的指導方針,清理和廢除了不利於生產力發展的清規戒律,強調因地製宜發展多種經營,允許長途販運等。這些政策的調整,促進了社隊企業的恢複和發展。到1978年底,全省社隊企業發展到7.4萬多個,從業人員190.1萬人;工業總產值達到21.7億元,在1977、1978兩年中,每年增加3.6億元;企業總收入達到26.4億元,在1977、1978兩年中,每年增加5億多元。
1979年初,省委為進一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召集省計委、工辦、財辦、農辦和社隊企業管理局負責人進行座談,專題研究發展社隊企業的若幹問題,並由省革委會轉發這次座談會的《紀要》。《紀要》為農村工業變革和創新提供了兩個方麵的政策性指導。一是改進社隊企業生產管理方式,對現有的社隊企業,要貫徹“以銷定產”的原則,並通過提高產品質量,總結經驗,不斷改進經營管理,加以鞏固和提高;對於產品質量差、銷路不好和原材料有困難的社隊企業,要加以整頓,努力提高產品質量,有的要更新產品,打開銷路。二是《紀要》提出要拓展農村工業的廣度,鼓勵興辦社隊采礦業;扶持山區發展社隊企業;扶助漁區和沿海地區社隊發展水產養殖、水產加工、冷凍保鮮、修造船網漁具等企業和為漁業服務的運輸業;社隊建築材料工業要積極增產水泥、磚瓦、石灰、黃沙、石料、碎石等傳統建築材料,積極研製和生產以珍珠岩等為原料的新型建築材料,等等。
1979年7月,根據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頒發了《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對社隊企業的發展方針、經營範圍、國家對社隊企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內部的基本規章製度、管理機構的建立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新中國建立以來,國家用行政法規形式頒發的關於發展社隊企業的第一個指導性文件。同年9月,中共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又指出:“社隊企業要有一個大發展……凡是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宜於農村加工的農副產品,要逐步由社隊企業加工。城市工廠要把一部分宜於在農村加工的產品或零部件,有計劃的擴散給社隊企業經營,支援設備,指導技術……國家對社隊企業,分別不同情況,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
黨和國家的一係列政策措施,給浙江各級黨組織、政府和農民以鼓舞和信心,各方麵發展社隊企業的積極性大為高漲。首先,從省、地(市)、縣到公社的各級領導機關自覺清理和清除“左”的影響,通過製定政策、宣傳典型,為社隊企業和多種經營正名,讓社隊幹部和農民吃上定心丸,敢於放開手腳辦廠辦企業。如紹興縣的雙梅公社為了改變貧窮麵貌,社隊幹部早在1975年就冒著風險創辦了幾家絲織廠。現在有了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東風,膽子更大了。到1980年,全公社的企業已從6家增加到44家,總產值達1780萬元,社員的人均年收入也從1975年的65元上升到220元,超過全縣農民人均年收入的32%。其次,明確社隊企業是“農村經濟的四大支柱之一”,將發展社隊企業列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在工作上給予積極指導,在政策上給予積極扶持。如允許並鼓勵社隊辦農副產品加工廠,適當減輕社隊企業的稅收負擔,允許社隊企業在產品價格上有一定的自主權;引導並支持社隊企業建立以“定時間、定產量、定消耗”為基本內容的生產責任製,以調動社隊企業職工的積極性;允許聘用城市退休老工人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工作人員做技術顧問或“星期天工程師”等等。1980年,在國民經濟調整中,全省各級政府又引導社隊企業“甘當大工業配角”,按照“截長補短”、“避重就輕”、“拾遺補缺”的原則,有步驟地調整產業和產品結構,不與大工業爭原料;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改進經營方式,端正服務方向,使得社隊企業與城市工業的關係逐漸協調,社隊企業的組織結構、行業結構、產品結構趨向合理。參見《浙江改革開放史》,中共黨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頁。
198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農牧漁業部《關於開創社隊企業新局麵的報告》,決定根據全國政社分開、撤社建鄉的實際,將社隊企業改稱為鄉鎮企業,同時提出了促進鄉鎮企業發展的一係列新措施。在此背景下,全省各級政府相應地加強了鄉鎮企業管理機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全省共選拔、招聘2300名幹部職工充實鄉鎮工辦,從上到下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管理網絡,大大加強了對鄉鎮企業的管理和指導。在製度和政策供給方麵,則加大扶持力度。在繼續實行減免稅政策的同時,為增強鄉鎮企業的發展後勁,省政府明確規定,鄉鎮企業的稅後利潤至少應有50%用於擴大再生產和充實流動資金,企業上交鄉(鎮)的利潤至少要有60%用於扶持和發展鄉鎮企業。同時,引導企業加強內部管理,普遍推行“一包三改”。“一包”,即實行生產經營承包責任製,承包期一般為3~5年。“三改”,即改幹部任命製為民主選舉製或招聘製,改固定工資製為計件或浮動工資製,改固定工製為合同工製。在管理上,明確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享有經營決策權、機構設置權、勞動人事權、經濟分配權和職工獎懲權;在分配上,提倡多勞多得,允許拉開檔次,對有突出貢獻者實行重獎。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導下,全省鄉鎮幹部和廣大農民意氣風發,根據因地製宜的原則,八仙過海,各顯其能,積極辦廠,從而使浙江鄉鎮企業如雨後春筍般地蓬勃發展。到1984年底,全省鄉鎮企業發展到9.73萬家,職工達343.08萬人,擁有122.87億元,純利潤達9.82億元。參見《浙江改革開放史》,中共黨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頁。
中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把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稱為中國農村改革“完全沒有預料到的最大收獲”。確實,鄉鎮企業的發展,使得農民、農業、農村發生了巨變。鄉鎮企業開辟了農村勞動力就業的廣闊門路,造就了一大批農民出身的企業家和能人,他們從田間走進車間,從中國走向世界,展現了中國新一代農民的英姿和風采;鄉鎮企業通過“以工補農”、“以工建農”等方式,支援了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完善了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有力地增強了農業自我發展的能力和後勁;鄉鎮企業改變了千百年來“農村就是搞農業,農民就是種田”的傳統,革新了農村的產業結構,拓寬了農民致富的門路,增加了農民的收入,改善了農民的生活水平;鄉鎮企業打破了原來城鄉分隔的格局,推進了農村小城鎮建設,促進了農村公益事業的發展,逐步縮小了城鄉差別,把工業文明、城市文明注入農村,促進了農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實踐充分證明,大力發展鄉鎮企業,是一個農民占絕大多數的原本經濟文化比較落後的農業國,擺脫貧窮,實現農業工業化、農村現代化、農民富裕化的必由之路。
二、鼓勵發展農村非公經濟,形成
多種經濟共同發展格局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實行,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產品迅速增加,為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而農產品統派購製度特別是收購價格的改革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又為農村農民發展商品經濟增添了新的動力,提供了廣闊的舞台,推動著浙江的農村經濟開始向商品化、專業化、社會化和產業化方向轉變。如果說農村鄉鎮集體經濟的快速發展是這一轉化的第一個成果的話,那麼浙江非公經濟的產生和發展則是一朵更為絢麗的奇葩。
隨著農村小商品經濟的複蘇和發展,首先是一批專業戶和新經濟聯合體應運而生。這些專業戶一般都有一技之長,有膽有識,善於經營,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為他們創造了施展才能的廣闊天地。在勤勞致富理念的驅動下,他們積極開拓生產領域,從事各項專業生產。一部分專業戶向荒山、荒水、荒塗進軍,積極從事開發性農業;更多的專業戶則在農產品加工、運輸、商業、建築、服務等領域大顯身手。各種專業戶基本都以家庭經營為基礎,有的通過向集體承包,成為合作經濟的一個層次;有的通過自營,作為合作經濟的一個補充。全省專業戶發展較早的地區,一般都是曆史上傳統的專業生產之地,農民普遍掌握一兩門專業生產技能,發展起來比較容易。他們所從事的專業生產,商品率一般都在90%以上。如紹興縣68戶養禽專業戶,1982年一年向國家投售的鮮蛋,占到全縣鮮蛋收購量的86%。就是糧食專業戶的商品率,一般也能達到50%~60%。
隨著生產發展,規模擴大,一些專業戶單靠家庭經營已不能適應,於是產生了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成為新的經濟聯合體。在這些新經濟聯合體中,有的是專業戶與專業戶聯合,在某些經營規模比較大、生產技術要求比較高的項目中,他們采取以一個有豐富經驗和管理才能的專業戶為主、其他專業戶配合的聯營方法;有的是專業戶與國營工廠或國有、集體農牧漁場合作,通過簽訂合同,由專業戶承擔某些生產項目或生產任務;有的則是一些掌握農技、農機、水利技能的農民技術員聯合,經過批準,成立植保、農機、良種、育秧、水利灌溉等農業技術服務公司或服務站,為農戶開展產前產後服務。聯合體的組成,基本按照“參加自願、退出自由、合意者來、不合意者去”的原則。在生產經營上,根據共同商定的意見辦事;在分配上,按投資比例、勞動效益分成。聯合體內部大多有明確的協約關係和民主管理製度,財務公開,核算簡便,大家放心。有的聯合體還有一定的資金積累和公用設備。聯合體的管理人員由大家公推,選善於經營、有技術專長、辦事公道、有威信的人擔任。實踐表明,這些經濟聯合體是新形勢下的合作社、互助組,有利於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
專業戶和新經濟聯合體是農村發展商品經濟的帶路人和主力軍。不少地方在專業戶和經濟聯合體的帶動下,整村、整鄉的農戶基本從事同樣的專業生產,從而形成了各種各樣的專業村、專業鄉,如養蜂村、養鴨村、花卉村、繡花村等等,一村一品,特色鮮明。奉化縣東嶴鄉三十六灣村,是全省著名的“花卉村”,全村擁有花木基地300畝、名貴花木300種。1984年,全村花木生產收入達364.5萬元,占全村總收入的98.8%;農民人均淨收入也由1978年的232元,猛增到10459元。專業戶、專業村和經濟聯合體的大批出現,既推動了農村商品經濟的蓬勃發展,也為農村共同致富摸索出了一條行之有效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