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堅持黨員主體地位全麵推進黨的建設(1 / 3)

曆史是延續的。改革開放以來,浙江地方黨建設的根本經驗表明,過去的30年,是人的主體性被喚起和不斷覺悟的30年,是人民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被不斷認知並逐步實現的30年,同時亦是黨員在黨的政治生活中的主體地位被不斷認識並實現的30年。這是改革開放30年來,浙江地方黨建設的寶貴財富,它對我們更加自覺地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加強黨的建設,有著巨大的借鑒意義。

一、從黨的政治原則高度理解“黨員主體地位”

30年來,人民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黨員在黨的政治生活中的主體地位,已被不斷地彰顯出來。我們在看到這一曆史的巨大進步的同時,還必須看到,不論是人民的主體地位還是黨員的主體地位,都還不是很完整,還沒有被完全確立。進而,堅持人民和黨員主體地位的維度,既是已有經驗的總結,亦是當今乃至以後很長一個時期黨的活動和建設的實踐目標及邏輯起點。

(一)“黨員主體地位”是黨的民主政治原則的邏輯起點

黨作為一種社會組織,黨員是它的分子,黨員的特性、地位、作用決定著黨的組織特性,堅持“黨員主體地位”的命題,不僅從政黨組織學的角度高度凸現了黨的民主的政治原則,同時體現了黨的民主特性和民主要求。

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產黨宣言》中就曾指出,工人革命的首要目標就是“爭得民主”參見《共產黨宣言》第二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89頁。,爭取民主的目標決定了黨必須按照民主的原則來構建自己的組織結構和權力結構。故而民主的原則成為共產黨首要的政治原則。不論是“近代第一個工人政黨”(恩格斯語)的英國憲章派,還是馬克思恩格斯領導創建的共產主義者同盟和第一國際,都將民主的政治原則作為組織的首要原則。恩格斯在後來回顧同盟的曆史時曾寫道,“組織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同盟的民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1)同盟的各委員會由選舉產生並隨時可以罷免;(2)代表大會實行年會製,每年召開會議;(3)代表大會通過辯論通過大會的綱領和原則。第一國際則在上述三個方麵的基礎上還明確承認“允許各個支部對實際運動持有自己的理論觀點”,《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三卷,第633頁。可以在不得與共同章程和條例有任何抵觸的前提下製定自己的章程和條例。到恩格斯晚年時,則更加強調黨內民主的展開和自由討論、自由批評的重要性。他指出“工人運動的基礎是最尖銳地批評現存社會,批評是工人運動生命的要素,工人運動本身怎麼能逃避批評,禁止爭論呢?難道我們要求別人給自己以言論自由,僅僅是為了在我們自己隊伍中又消滅言論自由嗎?”《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第324頁。黨必須發展民主,開展充分的自由討論,敢於公開地批評和糾正自己的錯誤。他甚至建議,在黨內“必須擁有一個不直接從屬於執行委員會甚至黨代表大會的刊物,也就是說這種刊物在綱領和既定策略的範圍內可以自由地反對黨所采取的某些步驟,並在不違反黨的道德的範圍內自由批評綱領和策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八卷,第517頁。。雖然長期與各種非馬克思主義派別進行鬥爭,但馬克思恩格斯則強調,黨內鬥爭隻能用討論和自由爭論的方法,對於黨內反對派,不能用專製的壓服的方法,不能動輒把人驅逐出黨,要允許他們在黨的各種會議上講出自己的主張《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七卷,第323-324頁。。

總結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論述,最為根本的是他們始終將黨員理解為黨的主體、黨的權力的源泉。正因為如此,他們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機構和成員的選舉製;始終堅持自由討論和自由批評。而為了保證這兩個原則的貫徹,他們始終認為必須實行黨的代表大會製度及代表大會年會製。從這一視角來看,列寧是深得馬恩思想之真髓的。在理論上,列寧認為黨的權力是一種契約權力,他曾明確指出:“誰不善於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們對委托人所負的責任,誰就不配享受政治自由公民的稱號。誰不善於要求和做到使他的受托者完成他們對委托人所負的黨的責任,誰就不配具有黨員的稱號。”《列寧全集》第八卷,第197頁。列寧在這裏雖然是針對黨的權力監督這一問題而講的,但其所蘊含的下列幾點理論思想卻是十分清晰的:其一,列寧完全是在現代民主政治理論即主權在民(包括民主論、契約論)的理論框架下討論問題的;其二,國家權力和黨的權力具有同構性,都是一種“契約性”權力,黨的領導機構、領導成員與黨員之間是一種受托和委托的關係,黨員是主體;其三,一個合格的黨員是能夠善於行使主體權利、善於監督受托者的黨員。在實踐上,列寧更是努力貫徹黨員主體地位。比如,從十月革命後至列寧逝世期間,蘇(俄)共努力構建在公開性基礎上的排斥一切委任製度的普遍選舉製、報告製、監督製的工人民主製。期間,俄共召開了6次全國代表大會、5次全國代表會議、45次中央全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兩個平行的並各自向自己負責的機構:中央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而代表大會本身,(1)可以在黨的代表大會上作觀點不同的副報告;(2)可以在適當的場合提出自己的動議、議案,發表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可以按綱領選舉黨代表;(3)可以將重大分歧問題,交付全黨討論表決;(4)領袖、領導層可以和最高領袖爭論並可以批評他;(5)可以討論和批評黨的錯誤;(6)在黨代表大會和黨中央未作出最後決定時,可以同意也可以否定最高領袖的提案;(7)在可能發生重大失誤時,下級黨組織可以通過信任與不信任中央的表決;(8)可以在黨代表大會(及各種會議上)遞條子、提問題、質詢批評領袖;(9)普通黨員也可以在規定的形式範圍內和領袖辯論,維護自己的觀點;(10)可以由黨代表大會選出的專門委員會,檢查黨中央委員會的財務收支,向大會報告;(11)可以而且應該監察、檢查黨的最高層機關與高層領袖。

依據前述,民主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政治原則,“黨員主體地位”命題不僅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者的思想一脈相承,而且在理論上更加凸現了共產黨黨內民主的政治原則,直接點明了黨員是黨的權力的主體、主權者,是黨內一切政治權力的源泉或說授予者。

(二)“黨員主體地位”是黨員能動性的邏輯起點

人的“受動—能動”結構是一切社會活動和現象的人學前提和基礎,而一切社會活動和社會現象都可理解為人的“受動—能動”結構的展現形式。人的“受動—能動”結構的普遍性決定了黨、黨員同樣是受動和能動兩種特征的統一體,它是黨和黨員一切行動的客觀依據,同時也決定著黨和黨員一切行動的邊界。在這裏,運用人的“受動—能動”結構原理分析黨和黨員的行動特征,有兩點需要我們予以特別的關注。首先,我們必須看到,黨和黨員,尤其是黨員個體,他們處於“受動—能動”的結構之中。換言之,黨員存在受動性是必然的,同樣,黨員有著能動性也是必然的。黨員的受動必然性決定了黨員必須不斷地受教育(自我教育、組織教育、社會教育),不斷地進行主觀世界的改造,必須要受組織的指導及其紀律約束。與之相隨,黨員的能動必然性則決定了黨的任何一級組織必須尊重黨員的主體能動性,把黨員主體能動性理解為一切行動的依據和出發點,決不能把黨員僅僅看做是可有可無的、軟弱無力、隨意處置或忽略不計的被動對象。其次,黨員的“受動—能動”性與黨的“受動—能動”性是一個辯證的互相支持、相互限製的結構體係。這種同構關係表明,第一,黨員個體受“受動—能動”結構的節製,同樣黨的組織也受“受動—能動”結構的節製;第二,黨的組織因具有集合功能而放大個體的能動性,但同樣也會放大個體的受動性;第三,盡管黨組織放大著個體的能動性,但黨組織的能動性從最終意義上講,其放大功能不是無限的,個體的能動性水平決定著黨組織活動能動性的可能性、現實性及其邊界。

黨員和黨的“受動—能動”同構關係要求黨的全部活動始終堅持黨員主體地位。這是因為,第一,在“受動—能動”結構中,能動性的生成,能動性對受動性的不斷超越,有賴於人自我意識的不斷自覺,而自我意識的自覺在社會層麵上,與個體社會地位的水平及這種地位的凝固程度成正相關,當一個黨員在黨內毫無地位可言時,他又怎麼可能有能動性呢?故而,要充分動員黨員的主體能動性,需充分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第二,黨是由黨員個體集合而成的,黨作為一種組織,其全部能動性都來自於黨員個體,是黨員個體能動性的合成。在將黨員個體能動性合成為黨的能動性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性質的“合成”,產生兩種黨的能動性表征。一種是堅持全體黨員主體地位基礎上的能動性合成,由此合成的黨的能動性是一種真實的現實的能動性;另一種是離開黨員群眾主體地位,單純由黨的領導者以組織的名義將自己個體的能動性轉化為黨的意誌而生成的能動性,這種能動性帶有某種虛驕的成分,其虛假性與黨員主體地位的強弱成反比,黨員群眾主體地位越強,則虛假性越弱(領導者必須顧及群眾的意誌),反之,黨員群眾主體地位越弱,則虛驕的成分越高。故而,為使黨的能動性建立在現實的、曆史的、真實的基礎上,必須始終堅持黨員的主體地位。概而言之,“堅持黨員主體地位”的理論及實踐命題,不僅在認識論的層麵上突顯了黨員主體能動性的意義,而且在組織結構和實踐的層麵上突顯了尊重、保障黨員主體能動性的實現路徑。

(三)“黨員主體地位”是健全黨的民主集中製的邏輯起點

民主集中製是我黨最為基本的組織原則。對於民主集中製的具體內涵,毛澤東同誌在《論聯合政府》中有一個非常精辟的解說:“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見《毛澤東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頁。在學理的工具層麵的範圍內,毛澤東同誌的這一表述,將民主與集中的辯證關係已作了最為完整、精辟的解析,既強調了民主的基礎性功能,又強調了集中的原則性要求。然而,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人們的政治感覺卻是民主的嚴重缺乏(對於“文革”時期的“大民主”,有人認為是民主過了頭,而集中不足。筆者並不這樣認為,因為“文革”時期根本無民主可言,那種極端狀況下的無法無天,與民主是根本風馬牛不相及的,尤其說民主過了頭,毋寧說是專製極權操控下的群氓們肆意妄為)與長官意誌的暢通無阻。一個在表述上似乎完美無缺的理論係統為何它所指導的具體實踐卻是如此的殘缺不全?難道這僅僅是實踐上沒有完全遵循理論的原則?如果是這樣,那為何實踐與理論會相脫節,且長期得不到扭轉。其實,過去我們對民主集中製原則的理論解析,盡管從工具屬性上講是完整的,但從價值層麵來看卻是殘缺的。因為,這裏沒有揭示:民主是誰的民主,集中由誰來集中。也就是說,在理論上我們並不清楚民主的主體是誰,集中的主體是誰。正是因為理論上沒有指明民主與集中的主體,故而在實踐中,依循於數千年來由精英主導政治過程的曆史慣性,群眾成了民主的主體,領導成為集中的主體,下級領導成了民主的主體,上級領導成為集中的主體,民主的基礎性功能被集中指導的原則要求所消耗殆盡。故而,在實踐中民主嚴重不足也就勢在必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