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9.夫婦公約(2 / 2)

三、既明主臣之職,則主之不能總辦而以壓製其臣為事者,當治以暴君之律;臣之不能幫辦而以容悅為事者,當治以佞臣之律。

四、傳曰:君擇臣,臣亦擇君。既明家有主臣之義,則夫婦之事,當由男女自擇,不得由父母以家產豐儉、門第高卑懸定。

五、持戟之士失伍,則去之;士師不能治士,則去之,為其不能稱職也。君有大過,反複之而不聽,則去,為其不能稱職也。既明家有主臣之義,則無論男主、女主,臣而不稱職者,去之可也;主而不受諫者,自去可也。

六、國例,臣之見去與自去者,皆得仕於他國。則家臣之見去與自去者,皆得嫁於他家。

七、所謂同心辦事者,欲以保家也。保家之術,以保身為第一義,各保其身,而又互相保者也。

八、保身之術,第一禁纏足。

九、飲食亦保身之至要者也。當依衛生之理,不得徒取滋味而已。

十、衣服亦保身之具也。統地球核之,以滿洲服為最宜,宜仿之。髻用蘇式,履用西式。

十一、居處亦保身之要也,宜按衛生之理而構造之,且時時遊曆,以換風氣。

十二、保家之術,以生子為第二義。

十三、生子之事,第一交合得時。

十四、生子之事,第二慎胎教。

十五、子既生矣,當養之,一切依保身之理。

十六、養子而不教,不可也。教子之職,六歲以前,婦任之;六歲以後,夫任之。

十七、教子當因其所已知而進之於所未知,以開其思想之路。

十八、教子當令有專門之業,以養其身。

十九、教子不可用威喝斥責,以養其自立之氣。

二十、教子不可用誑語,以養其信。

二十一、教子當摒去一切星卜命運仙怪之譚,以正其趣。

二十二、保家之術,不可不謀生計。

二十三、有生計矣,不可不知綜核家用,量入為出。

二十四、保家之術,當洞明我國現情及我國與外國交涉之現情,國亡家不能獨存也。

二十五、保家之事,如此其繁也,則不可不惜時。男子之征逐也,女子之妝飾也,凡費時而無益者,皆撙節之。

心路花語

毛澤東曾經稱蔡元培為“人世楷模”。蔡元培一生的言行,確有許多令人景仰的方麵。然而更耐人尋味的是他的婚姻,百年前中國女子必須從一而終,夫死守節不嫁,社會尊為節婦,官府為立牌坊,舉世遵從,然而蔡元培卻獨能破此俗,實在讓人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