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從國際法的角度去看,海洋又可以分成哪幾個部分呢?根據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是由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以及國際海底區域等幾個部分組成的。
領海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領海是沿岸國領土的一部分,沿岸國對其享有主權,這一主權還及於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根據國家的屬地優越權,各國對在本國領海內發生的一切犯罪行為,包括發生在外國船舶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司法管轄。但與陸地領土不同的是,在一國領海內,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
領海的概念發端於17世紀初。當時意大利法學家真提利斯提出,國家的領土包括毗連的海域。1702年,荷蘭法學家賓刻舒克在其《海上主權論》一書中提出:“陸地上的控製權,終止在武器力量的終止之處。”這句話的意思是:陸地上的武器向海上能打多遠,沿海國管轄的海域就應該有多寬。當時威力最強大的遠距離打擊力量是大炮。經過幾次試射,證實大炮的射程大概在4~6千米,也就是3海裏左右。1782年,意大利法學家加賴尼據此提出3海裏為領海的寬度。這個主張得到了不少國家的認同,他們認為有這樣一塊海域,自己國家的陸地也就安全了,因為別國從海上發起攻擊不容易奏效。
1793年,美國第一個提出“3海裏領海”。隨著大炮的射程越來越遠,領海的寬度也相應地增加到5海裏、7海裏、12海裏,但國際上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一些海洋強國仍然堅持3海裏領海。
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這樣規定的:“每一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裏的界限為止。”也就是說,領海最寬不能超過12海裏,少了可以。現在有些拉美國家仍堅持200海裏領海權。
海洋強國一般希望領海的寬度越窄越好,因為它的海軍強大,領海窄了它就可以把自己的軍艦開到別人的家門口,便於搞強權政治。1981年美國與利比亞發生了一次短暫的空戰,就是因美國隻承認3海裏領海而引起的。不過,領海太窄有時候也給自己帶來意想不到的煩惱,比如英國,一直到20世紀80年代還堅持3海裏領海政策,結果讓人鑽了空子。1967年,英國前海軍上校派迪·羅伊·貝茨帶領家人占領了英國海軍二戰時使用過的、現已廢棄的一座不足550平方米的鋼鐵堡壘,自稱成立國家,叫西蘭公國。這裏距離英國海岸線7海裏,依照當時英國的規定,已經是公海。貝茨自封為“君主”,而妻子被封為“共治者”,兒子也就成了“王子殿下”。1968年,一艘英國海軍的巡邏船駛進西蘭公國,羅伊和兒子向他們鳴槍示警,並向巡邏船投擲燃燒瓶,結果被英國法庭傳審。法庭最後宣布,由於事件發生地處在英國領海之外,他們對此事件無權幹預。
劃定領海需要確定領海基線。所謂領海基線,是指沿海國劃定其領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線。沿著這條線向外劃出一定寬度的海域便是領海。在國際實踐中,領海基線有兩種:一種是低潮線,即退潮時海水退出最遠的那條海岸線,稱為正常基線;另一種是直線基線,即在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選定適當的點作為基點,然後將相鄰的基點用直線連接起來,這一係列直線構成的基線為直線基線。從這些直線基線向外劃出一定寬度的海域構成領海。
直線基線與陸地之間的海域為內水。這種劃法適用於海岸線極為曲折,或緊接海岸有一係列島嶼的地方。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裏。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毗連區
所謂毗連區,是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而又與其領海毗連的海域。沿海國在毗連區內行使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製:(一)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二)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毗連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裏。
專屬經濟區
這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新創立的一項製度,是指從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裏(370.4千米)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專屬經濟區的概念發源於漁權爭端。南美國家智利由於捕鯨作業遭到美國的嚴重打擊,其總統於1947年提出200海裏的領海權,同時也提到了不影響公海航行的規則,隻是當時並沒有使用“專屬經濟區”這一名稱。1952年8月,智利、厄瓜多爾和秘魯簽署《聖地亞哥宣言》,給這個新海域以“200海裏海洋區域”的稱呼。正式提出專屬經濟區概念的是非洲國家。1972年6月,非洲國家海洋法問題區域討論會通過了一個關於海洋法問題的總報告,其中提到要設立一個經濟區,沿海國對這~區域實行管轄,但不影響航行自由。該報告除經濟區的寬度沒有提到以外,其他問題都做了詳細的論述。同年8月,肯尼亞代表提出了關於專屬經濟區的條約草案,補充了寬度,即不超過200海裏,同時提到該區域的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也屬於沿海國的專屬管轄。至此,專屬經濟區製度基本形成。
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可行使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的主權權利,而其他國家享有船舶航行、飛機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但行使這些權利時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製定的法律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