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作者在這篇論文中給他自己提出的首要目的,是給我們一個有關組成政府的方法的意見,這也就是我們準備研究的問題。第一段和第二段談的就是這個問題,看來印刷上的分段和思路上的分段並不完全一致。由於對這一段的探討,將不可避免地大量提及原書文字方麵的問題,讓讀者注意到這一點是合適的。
二我們這位作者寫道:"社會唯一真實的和自然的基礎,是個人的欲望和恐懼。這並不是說我們同某些理論家一樣,相信人類曆史曾有過不存在社會的時期;相信由於理性的衝動,並由於人們欲望和軟弱的感覺,單獨的人們便在一大塊平原上聚集起來,締結了一項原始契約,並選擇在場的個子最高的人做他們的統治者。這種認為確實存在過不連貫的自然狀態的觀點太粗糙了,以致令人難於認真地承認它;此外,很明顯,這與已發現的,後來保存了兩千年之久的有關人類原始起源的記錄相抵觸;原始契約說與曆史記錄都受到了單個家庭的影響。這些家庭在人們中構成了最初的社會,這個社會每日擴大它的範圍。當它擴大到不能隻憑畜牧業為生時(在遊牧階段中族長出現),它本身就必然地被各式各樣的移居者分為許多小的社會組織。後來,隨著農業的增長,可以使用和養活更多的人時,移居就不經常發生了,很多以前分開的部落又重新聯合了起來;這種聯合有時是用征服和強迫的方式,有時是由於意外事件,有時也許是通過簽訂了契約。
雖然社會並不由於許多單獨的個人在欲望和恐懼的驅使下訂立了什麼契約,便有了它的正式的開端;但是,正是人們的軟弱和不完善的感覺使人類聯合在一起;這證實了這種聯合的必要性;因而這種聯合就是社會的堅實鞏固的和自然的基礎,也是社會的凝聚力。這便是我們所說的社會原始契約的含義;雖然在最初的國家製度中,也許沒有任何實例曾經正式地表達過這種契約,但是每一次聯合在一起的行動,在性質上以及在道理上,都必須始終被理解和被意指為原始社會契約。這就是:整體必須保護它所有的各個部分,而各個部分又都要服從整體的意誌。換句話說,這個社會組織必須捍衛它的每個成員的權利,而每個成員(作為對這種保護的回報)都應該服從這個社會組織的法律,如果沒有全體的服從,這種保護就不可能切實地對任何個人起作用。
"社會一旦組成,政府就必然產生,它對於保持和維護社會秩序是必需的。除非產生了一些統治者--所有成員都必須服從他們的命令和決定,否則人們將依然留在自然狀態之中,人世間沒有任何裁判者去確定他們的權利,以及糾正他們的錯誤。"--作者就是這樣說的。
三如果在一個段落裏,主要的術語時時改變它們的含義,有時是指這個東西,有時是指另一個東西,到頭來可能什麼意義也沒有,那麼,人們如何判斷這篇文字的全貌就可想而知了。在我們上麵讀過的這個主要段落裏,我們就可以看到這樣的情況。例如"社會"、"自然狀態"、"原始契約"等等,為了不使讀者厭煩就不一一贅述了。在一個地方,"社會"與"自然狀態"是一個意思,而在另一個地方,它又與"政府"的意思相同。時而,需要我們相信從未有過自然狀態這種狀態,時而,我們又被告知它曾經存在過。同樣,關於原始契約,我們被告知從未有存在過這種東西,這種觀點是十分荒謬可笑的;但同時,我們又被告知,如果不假定有過這種東西存在,一切都無從談起。
四首先,社會意味著一種自然狀態。如果用自然狀態來表明人類還和萬物混在一起,不分彼此,那麼,我認為,當人類生活在政府管理之下以前,人們生活在或假定生活在這種狀態之中。一旦人們進入政府管理下的狀態,他們就脫離了這種狀態。要不是有了政府,人們就要仍然留在自然狀態之中。但是很明顯,他曾一度用"社會"這個詞來意指自然狀態。按照他的說法,最先出現社會,然後才出現政府。我們這位作者說:"社會一旦組成,政府就必然產生,它對於保持和維護社會秩序是必需的。"緊接著他又說:"在統治者已經產生的狀態下,所有成員都必須服從他們的命令和決定。"他對"政府"狀態作了一個說明(這也不恰當),他說,"除非"人們進入他所描述的(政府)狀態,否則,人們就將仍然"留在自然狀態中".可見,他再一次把社會說成是與"自然狀態"相同的,並且與政府相對立。他總把自然狀態作為一種狀態來談論,在這個意義上,就是說這種狀態確實已經存在過。
五第二,這是他在第二段開始時告訴我們的:在整個第一段裏,社會的意思同政府的意思相同。然而,在進入下一段時,意思就變了。他一開始首先說的是"社會的基礎",但緊接著他又用他闡述問題的方式對我們說,這是政府的基礎。
接著他談到"社會"的"正式的開端";但他馬上又告訴我們,所謂正式的開端他指的是"社會原始契約",由於這個契約,人們便進入了"一種狀態",然後他讓我們理解,這是指一種狀態"被建立"了,同時,人們已經同意去"服從法律".到此為止,第一段一直講的"社會",我認為,很明顯,它的意思不能不與"政府"的意思相同。
六第三,與此同時,這同一個"自然狀態"--我們已經看到它是"社會"(據說這種狀態仍然存在)的同義語,而且作者在下一頁提醒我們,如果不是有了政府的出現,人們仍將"留在"這種狀態中--又是人們從未置身其中的一種狀態。這是他明確告訴我們的。他說:"這一種認為確實存在過不連貫的自然狀態的觀點"(他後來解釋說④,這是這樣一種狀態,人們在其中沒有任何裁判者去確定他們的權利,以及糾正他們的錯誤)"太粗糙了,以致於令人難於認真地承認它".⑤可是,他在下一頁中卻對此予以承認。我們這才明白,這似乎是他在開我們的玩笑,所以第二段隻是一段逗笑的話(人們也不會把它看作別的什麼東西)。
七第四,我們被告知,原始契約是從未存在過的東西,在任何狀態下都不存在:因此,當然在所有狀態下都不存在。我們的作者說:"雖然在最初的國家製度中,也許沒有任何實例曾經正式地表達過這種契約。"八第五,盡管如此,我們必須假定,它似乎在任何狀態下都存在。我們的作者說:"但是,每一次聯合在一起的行動,在性質上以及在道理上,都必須始終被理解和被意指為社會原始契約。"他用四五頁的篇幅談到我們的政府,這時他變得更為冒失了,他直率地宣稱,在最初形成政府時就確實製定過這種契約。他說:"立法機關是從那個通過社會的普遍同意和主要活動最初建立的機構變化而來的。"九讓我們試試看,能否設法把被我們的作者弄得含混不清的一些詞彙清理出它們的意義來。我認為,作者不加注解地把"社會"這個詞在兩種矛盾意義的情況下使用了。在一種意義上,社會,或社會的狀態,與自然狀態是同義詞,與政府或政府的狀態相反;在這種意義上,就像我們通常說的,可稱之為自然社會。在另一種意義上,它與政府,或政府的狀態是同義詞,與自然狀態相反。在這種意義上,可稱之為政治社會。這兩種狀態之間的差別,我認為還算是一種明顯的概念,可以用一兩句話來說明。
十自然社會這一概念是個否定的概念,政治社會這一概念是個肯定的概念,因此,我們應當從後一個概念開始。
當一群人(我們可以稱他們為臣民)被認為具有服從一個人或由一些人組成的集團(這個人或這些人是知名的人和某一類的人,我們可以稱之為一個或一些統治者)的習慣時,這些人(臣民和統治者)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說成是處在一種政治社會的狀態中。
十一像我們已經說過的那樣,自然社會狀態的概念是一個否定的概念。當一群人被假定有相互交往的習慣,但同時又不具有上麵提到的那種習慣,我們就可以說他們處在一種自然社會的狀態中。
十二如果我們略加思索,我們就會發現,在這兩種狀態之間,這些名稱和這些定義沒有人們所期望的一眼便知的鮮明的區別點。當第一次提到它們時,也許它們的名稱會令人想到,這兩種狀態像光明與黑暗那樣界線分明;但是這些事物自身卻沒有決定性的界限把它們截然分開。構成我們所說的兩種狀態之間差異的條件,是存在或缺乏一種服從的習慣。因此,我們可以簡單地說這種習慣存在(亦即完全存在),或者換句話說,在一種情況下,我們說好像有一種完全的服從習慣。我們也可以簡單地說,這種習慣不存在(亦即完全不存在),或者換句話說,在另一種情況下,我們說好像完全沒有服從的習慣。但嚴格說來,這兩種說法也許都不很恰當。事實上,這種習慣完全不存在的情況,即使有也很少,而完全存在的情況,則肯定一個也沒有。因此,服從習慣愈完全,政府就離自然狀態愈遠;這種習慣愈不完全,政府就愈接近自然狀態。
這些例子本身可能是存在的,在這些例子中很難說服從的習慣是否完全達到了建立一個政府的程度,但是人們必然認為,要建立政府,服從的習慣必須是完全的,不管它是否確實存在或不存在。
十三基於這些考慮,完全的自然狀態的假設,或者稱之為完全自然社會的狀態,或許是作者所設想的一種可以有理地稱之為奢望的假設,但是,一個在這種完全意義上的政府,也可以稱為一種完全的政治社會狀態,或者一種完全的政治聯合狀態,或者一種完全順從於統治者絕對權威的狀態,它們都是一個樣。
十四為了更徹底地弄清我們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也許應該在這裏提出一點要加以注意的事情。在某些人聽起來,"自然狀態"、"政治社會狀態"這類用語,表麵上可能含有絕對的涵義,好像一個人或一群人,在這些狀態中,或者在其他狀態中,他們的情況是完全取決於他們自己似的。但實際上並非如此。任何附加於"自然狀態"這種措詞的精確含義,也正如附加於"政治社會狀態"這種措詞一樣,能不涉及那些與據說生活在所說的狀態下的人不同的人嗎?對這一點並不難領會。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這兩種狀態之間的區別,在於服從習慣。因此,就服從習慣而論,既不能認為它在任何人身上都存在,也不能認為在任何人身上都不存在。但是,這種習慣與其他一些人有關。因為既然有一方服從,就必定有另一方被服從。但這個被服從者在不同的時間裏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一個人以及與他相同的一方可能表現出服從,但同時又表現出不服從;這是由於對不同的人,或者我們可以說這是服從對象的不同。所以,可以說一個人以及與他相同的一方,在同一時刻既在又不在一種自然狀態中,這要看是以這一方還是那一方作為比較的另一方。這種情況,一般說來,當沒有特殊的比較對象時,所有人都包括在內。因此,當簡單地說到一大群人處於自然狀態時,意思是指,他們相互而言處於這種狀態,對世界上所有的人而言他們也處於這種狀態。
十五同樣地,我們可以明白,同一個人為什麼對於一個或一些人來說是統治者,而可能要服從另一個人;為什麼在統治者之間,有的相互而言處於完全的自然狀態,像法蘭西國王和西班牙國王的關係那樣;而有的則處於完全屈服狀態,像瓦拉幾亞和摩爾多瓦的大公們對土耳其的皇帝那樣;還有一些人處於有明文規定的狀態但卻是一種不完全的屈服狀態,像德意誌各邦對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那樣。最後,還有人處於一種很難確定是不完全的屈服狀態還是完全的自然狀態,像那不勒斯王國對教皇那樣。
十六同樣地,還可以設想(不加詳細討論),像所有人一樣,一個人如何一生下來就進入一種對其父母完全服從的狀態,③亦即對其雙親來說處於一種完全的政治社會狀態,並可以由此進入一種完全的自然狀態;然後通過進入不同的社會,依次進入任何數目不等的、完全程度不同的政治社會狀態。
十七同樣地,還可以設想,在任何政治社會裏,同一個人在不同階段和不同情況下,如何可以對同樣的另一些個人來說,有時候處於統治者狀態,有時候處於臣民狀態。今天,他可能在其他的人們中間以大法官的身分積極參與頒布一項對整個社會有其遍約束力的命令,明天,他可能因為沒有服從他自己(我指的是那個以統治者的身分去行動的人)所頒布的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而受到同一個大法官的一項特殊命令的懲處。我不必提醒讀者,這種權威狀態和順從狀態的互相交替,是多麼幸運地在我們中間不乏其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