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政府的形成(2 / 3)

十八在這裏,應該有一定的篇幅談到關於不同的人在頒布的同一道命令中承擔不同義務的問題;說明共同行為的性質;例舉和區分半打或者更多的不同的模式,相同的雙方之間的服從關係有可能存在於這些模式中;區分和解釋"同意"、"代表"這類詞以及其他有關的詞彙的意義:同意和代表這些有趣但又令人迷惑難解的詞彙,它們是許多爭論的根源,也是許多仇恨的根源或者借口。但是,我們現在的計劃範圍不允許這種漫無止境、錯綜複雜的論述。

十九同樣地,人們還可以設想,在同一群人中他們自己之間,如何在某一時期可能處於自然狀態,在另一時期又處於政府狀態。不論服從習慣完全到何種程度,它必須繼續存在,以便構成一個政府。很明顯,還可以想像,它也會中止。在不同的時機,它可能發生,也可能停止。

二十這種狀態出現的例子並不少見。我們所說的那種社會類型在美洲的印第安人中存在過,它給我們提供了一個例子。按照我們所掌握的有關美洲印第安人的記載,即使不是在他們的所有部落裏,也是在大部分部落裏,我們現在說的那種習慣隻是在戰爭期間出現,而在和平時期就停止了。由於協同一致地行動去抗擊共同敵人的必要性,全部落都要服從共同的首領。當和平恢複後,每個戰士又恢複他原始的獨立性。

二十一我們還有一個尚未擺脫的困難。它確實已經被提出,但並未解決。這就是要找出一種區別的標誌--一種具有特性的標誌--借以區別具有服從習慣的社會和沒有這種習慣的社會,以及確定這種習慣完全到何種程度便構成一種政府的狀態。我認為這個標誌將要有一個可以看得見的、有決定意義的開始點,以使它一出現就能區別於沒有這種習慣的社會,因為這一標誌在此之前還未出現過。隻有憑借這種標誌,我們才可以確定在任何特定的期間裏,任何一個特定的社會是處於一種政治狀態,還是處於一種自然狀態。我必須承認,我在哪裏也找不到這樣的標誌,除非是確定了一些官職的名稱:出現某一人或一群人,他們具有某種稱號,足以表明他們是服從的對象,例如國王、酋長、部落長、參議員、市長等等。

我認為,這就可以大致地把那些在他們自己之間處於政治聯合狀態的人們,與同是一群但不處於這種狀態的人們區別開來。

二十二可是,假定組成了一個毋庸置疑的、大的政治社會,從它中間分裂出一個小的團體,通過這種分裂,這個小團體和大社會就不再處於一種政治聯合狀態,對於和大社會的關係來說,小團體使他自己處於一種自然狀態。我們可以通過什麼樣的手段去確定發生這種變化的關鍵時刻呢?在這種情況下,把什麼東西作為這種特殊的標誌呢?可以說,這就是用新的稱號任命新統治者。但是,假定沒有發生這種任命,那麼大部分人民不論是在舊政府下還是在新政府下,都是習慣於從同樣的較低級的統治者那裏接受命令。結果,那些較低級的統治者對單獨一人(我們可以說,他就是全體的最高統治者)的服從習慣,已經在不知不覺中逐漸被拋棄了。這些較低級的統治者原來表示他們身份較低的舊稱號,現在仍舊沿用,雖然他們已經成為最高統治者。在這種情況下似乎更難給以解答。

二十三如果需要一個例子,我們可以舉出荷蘭各省與西班牙的關係為例。這些省份一度是西班牙王國的組成部分。但長期以來,它們已普遍地被認為是獨立的國家,像西班牙以及其他國家一樣的獨立。它們對西班牙來說處於自然狀態。曾有一度它們對西班牙來說處於政治聯合狀態,亦即,對一個單個統治者--國王,即西班牙國王處於服從狀態。在哪一個準確的關鍵時刻這個政治聯合發生了瓦解呢?這些省份在哪一個準確的時刻不再服從西班牙國王了呢?我看很難對此取得一致的意見。

二十四假定情況不是像上麵所說的那樣,不是所有的省份同時開始叛變,而是隻有少數亡命者,進而由於其他亡命者的加入而逐步擴大成為一個無法降服的強大集團。那麼,我們遇到的困難就更大了。古羅馬或現代的威尼斯究竟是在哪一個準確的時刻變成了獨立的國家呢?

二十五那麼,一般來說,在哪一個準確的時刻,人們由服從一個政府變為不服從,從而對於這個政府來說處於自然狀態呢?簡言之,反叛發生的時間被認為是在什麼時候?這個反叛達到成功的程度又在何時,並由此贏得獨立呢?

二十六如果說是個人的服從構成一種順從狀態,那麼,他們的不服從就必定構成反叛狀態。可是,人們的每個不服從行為都會構成同樣的結果嗎?可以肯定,絕對不能堅持這種意見。

因為,這樣一來在任何地方都不會出現像政府這樣的事物了。

這裏有一兩個區別明顯地顯現出來。可以把不服從分為自覺的和不自覺的--從法律角度和從事實上看都一樣。我想,如果這種不服從無論從法律角度和從事實上看都是不自覺的,那麼,人們不會認為它是一種反叛。從法律角度和從事實上看都屬於自覺的不服從,又可以分為秘密的和公開的,或者換句話說,可以分為欺騙性的和使用暴力的。如果僅僅是欺騙性的不服從,我想是不會被認為和反叛一樣的。

二十七困難仍未解決。因為它僅僅與這種既是自覺的(從法律角度和從事實上看)又是使用暴力的不服從有關。這種不服從似乎不完全是由人的數量(即假定是不服從的人們)決定的,也不是由行為決定的,也不是由意圖決定的:這三種情況也許都應考慮。但是,我已經將這個困難提了出來,我也就滿足於此了,如果要進一步努力去解決這個困難,我就得討論特定的地方性的法理學。我們就得給叛逆下個定義,以便同謀殺、搶劫、暴亂和其他這類罪行相區別--與叛逆相比較,這些罪行具有更多私人的性質。假定叛逆的定義已經決定了,那麼,就以犯此罪的人而言,一次叛逆行為的犯罪就是我們要尋找的特殊的標誌。

二十八這些議論看來很容易占用更多的篇幅。當然,為使這些議論更為充分,更為有條理和準確,這樣做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超出我們當前計劃的範圍,就達不到這些要求。討論到目前這種程度,上述論點可以作為將來更精確、更係統地探討這一問題的一些線索。

二十九無論如何,從前麵說過的來看,我們就可以判斷,在我們這位作者的論點中有什麼真實性。"社會"(理解為自然社會)"一旦組成,政府"(亦即政治社會)(無論構成政治社會所需要服從有多少、到何種程度)"就必然產生;它對於保護和維持社會秩序是必需的。"我想"必然"一詞的意思是經久不變地和迅速地,至少是經久不變地。按照這種認識,政治社會,在任何意義上,應該很早以前就在全世界建立起來了。

實際情況是否如此,讓我們從霍屯督人、巴塔哥尼亞人,以及我們從旅行者和航海家那裏聽來的許多野蠻部落的例子裏作出判斷。

三十歸根結底,我們可能誤解了作者的意思。我們一直假定他的意思是堅持實際情況,並且以曆史觀察家的身分寫作,或者至少在開始動筆的時候是如此;然而,也許他的全部意思就是以審查官的身分在一假定的情況下,表達一種滿意的感情。總之,也許他想說服我們的,並不是"政府"實際上確實真地"產生"於自然社會,而是說最好應該如此,也就是它對"保護和維持"人們"在有秩序的狀態下"是必需的。在這種狀態下,對他們應該更為有利。上麵提到的他究竟以何種身分在說話,是我們必須留待決定的一個問題。也許,他甚至從未想到過這種差別。的確,不加說明地從一種身分轉變為另一種身分,似乎是我們的作者已經習以為常的毛病。對此,我們也許可以找到不止一個這樣的例子。

三十一縱觀全文(及其附錄),似乎可以看出什麼是我們的作者力圖拋棄的,什麼是他想建立的。但是,他想怎樣去拋棄,他想建立什麼,我承認我自己無力去解決這些問題。他指出:"人類得以維持是那些單個家庭起作用的結果。"這就是他在《聖經》的權威基礎上做出的假定。從這點出發,他想使我們得出原始契約的觀點(這正是他後來接受的那個觀點)是荒謬的結論。我必須承認,我還沒有看到這一結論的說服力。人類是靠單個家庭維持的--就算是這樣吧。那麼,是什麼東西妨礙了那些家庭的"個人",或者妨礙了由那些家庭繁衍出來的家庭的"個人",使得他們後來未能"在一塊大平原上"或其他什麼地方聚集起來,"締結了一項原始契約"或其他什麼契約,"並選擇個子最高的人"或其他什麼人,"在場"的或不在場的人,成為他們的統治者呢?我必須承認,作者在這一假定的事實和"通過單個家庭維持人類"之間所發現的"明顯的矛盾"我是無力發現的。至於"確實存在過不連貫的自然狀態",作者說,"這種觀點太粗糙了,以致令人難於認真地承認它。"實際情況是否如此,因為他對此一點也未加闡述,我不能加以判斷。

三十二盡管如此,在一個地方,我們似乎得到了某些肯定的東西。人類得以維持是這些"單個家庭"的作用;他告訴我們,這些單個家庭"構成了最初的社會".這是要繼續探索的東西。

於是,一種類型或另一種類型的社會--自然社會或政治社會便建立起來。在這裏我要說明一種情況,然後提出一個問題。在我要論及的這種社會裏,尚未締結任何契約,尚未形成任何服從習慣。那麼,它僅僅是一個自然社會呢,還是一個政治社會?從我這方麵來說,按照我剛才對這兩種社會的看法,要我回答是毫無困難的。它僅僅是一個自然社會。但是,如果按照我們的作者的觀點,它是哪一種社會呢?如果它已經是一個政治社會了,那麼,作者對那一個將會成為自然社會的社會能給我們作什麼說明呢?他能告訴我們通過什麼變化,原先的自然社會變成了這種政治社會呢?如果這不是一個政治社會,那麼,哪一種社會才是我們應該理解的政治社會呢?我們用什麼標誌把它區別於一個自然社會呢?很明顯,我們的作者對此沒有作出任何回答。如果說他作出過什麼回答的話,那就是擺在我們麵前的一大段文章所宣稱的目的。

三十三現在是我們該放過作者這一段文字的時候了。這一段中所用的詞彙是論述這一問題所用的詞彙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部分,它們被排列成最和諧的順序,粗粗一看,沒有什麼比這更美妙的了。通過政治學問的展覽櫥窗,人們會看見那裏陳列著一種不易見到的、光彩奪目的、十分動人的作品。走近它一看,這種幻覺就會消失。人們便會發現它是這樣組成的:有些是不證自明的觀察結果,有些是自相矛盾的論述;有些是已經為人所共知的,有些則是無人能夠理解的。

三十四縱觀全文,使我苦惱的是,雖然我沒有看到任何可以被認為是荒謬的見解--我感到很難證明它們是荒謬的,但問題是,我沒有看到任何見解,無論是正確的或是荒謬的(除非它在這裏或那裏是不證自明的),能讓我發現它們要表達的意思是什麼。如果我不能發現什麼可以接受的肯定的東西,那我也就更無從反駁了。這後一類著作,確實沒有給人們做點有益的工作,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我們的作者本人已經充分地這樣幹了。

我必須承認,所有這些東西,對我來說是個謎。更嚴重的是,要解開這個謎,遠非我的能力所及,必須要有俄狄普斯的本領才行。幸運的是,這個問題不是必須解決的,因為考慮到,即使解決了也得不出任何結果來。就我所能發現的任何東西來看,它本身毫無用處,它不能產生出任何東西。它在這裏存在,也可以在其他任何地方存在,或者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