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來探討在這段離題的話中的最後一個題目:某種"義務",即根據我們的作者的說法,最高權力所具有的製定法律的義務。
二他說:"到此為止,製定法律是最高權力的權利;可是,進一步說,這又是它的義務。因為,既然各個成員理應使自己的行動符合國家的意誌,那麼他們最好還是從國家意誌的宣告中接受指示。但是,在如此眾多的人口中,要對每一個人的每一個特殊行為都發出命令,是不可能的,既然如此,這個國家為了給所有人頒布永久性的通知和指示(在各個方麵,不論是積極的或消極的義務),便製定了一般性的規則。這樣做,為的是讓每一個人明白什麼東西可以看作自己的,什麼東西是別人的;要求他去履行怎樣絕對的和怎樣相對的義務;什麼事被認為是正當的、不正當的或者是無關緊要的;每一個人保留他自然的自由到什麼程度;每一個人已經放棄了哪些東西作為社會的福利的代價;每一個人應該抱怎樣的態度,有節製地去行使國家分配給他的那些權利,以便促進並保證公共的安寧。"三這些話,仍然和前麵他的話一樣,模糊不清和模棱兩可。
我們還會記得,根據我們的作者不久前所下的有關定義和他常常談及的有關內容,"最高權力"不多不少正是製定法律的權力。現在,我們被告知,這種權力是它製定法律的"義務",從這裏我們知道些什麼呢?--最高權力的"義務"就是去做它所做的事情;簡言之,就是成為最高權力。這就是我們眼前的這一段話的含義,不過用了"因為"、"但是"、"既然"等詞彙,以便向我們作一番證明而已。至少,這是他第一句話的含義留給我的印象--這是顯而易見的。
四為了使"製定法律"這個用語的含義完整,他在這個地方給它加上了它所沒有的東西,為的是使這種含義得到充分的表達,而這種含義似乎是在前一段文章中才添加進來的。現在,他提及的作為"義務"對象的內容,的確又有了另一種含義,但這種含義比前一種含義更站不住腳。我們的作者說(扼要地重述前麵他已經說過的東西):"到此為止,製定法律是最高權力的權利".我們看到,在前一章,這種權利指的是在一切情況下製定法律的權利。他現在加上,"可是,進一步說,這又是它的義務".那麼,它的義務是做什麼呢?它要做的是在前麵宣稱按它的權利去做的事情--在一切情況下製定法律,或者(用另一個字眼,我們的作者自己用的字眼,並且按同樣意圖來使用),這是它的"絕對的"義務,這樣一類義務,很可能被認為是唯一的一種義務。
五同時,這種意見(如果我推測正確的話,他早就有意要提出來的),似乎確實十分有理,並且是很重要的,但是,這種意見表達得非常含糊,並且與他前麵的文章主旨並無明確的聯係。他在這裏所說的義務,我認為並不完全是指製定法律的實際過程,因為它還包括采取適當的手段去廣為散布不論何種偶然已經製定的法律的內容;這種人人熟悉的義務(采用我們作者自己的某些詞彙),並不完全是發布"指示",因為它還包括規定這樣發布的指示必須為人們所"接受".
六同時,我必須承認,我沒有很大的興趣去談論最高權力的義務,立法機關(指的是最高的立法機關)的義務,以及一群被認為擁有絕對權力的人們的義務是什麼。我並不願意社會中處於服從地位的那一部分人對他們的統治者毫無戒備,或者在行為方麵更加傾向於無條件的服從,除非我既大講那些統治者的種種"義務"的絕對性,又大講處於服從地位的人們所擁有的反對統治者的種種權利的絕對性:我怕在論述中要陷進謬誤和混亂。
七我想,我對義務(政治義務)一詞所指的是什麼,是頗為理解的,特別是當這種義務落在我自己身上時;可是,我想,我不能說服我自己,在正規的教誨式的論述中,把義務的這種含義運用到我所說的我的最高統治者那些人身上。凡是我有義務去做的事情,如果我不去做,依據法律,我就要受到懲罰。這就是義務一詞原來的、普通的和恰當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