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拉·馬加齊納是美國總統克林頓的政策研究顧問。美國政府1997年出台的在因特網上推動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文件就是由他負責完成的。1998年4月16日,他應邀在澳大利亞政府組織的電子商務討論會上發表長篇演講,全麵闡述了網上商業的現狀、前景、存在的問題和對策。他認為,因特網的發展麵臨九個問題。
(1)關稅
因特網上的交易應當是不設關稅的。為了消除物質世界的關稅,我們已經耗費了50年。沒有理由再將關稅引進因特網這一新世界裏。此外,如果在因特網上征收關稅,對官僚來說也是一場噩夢。因此,我們在世界貿易組織主張對電子數據傳送不征收任何關稅。
在稅收方麵,我們認為對因特網交易征的稅必須是中立的,不應該對因特網征收歧視性稅收,不應該征收因特網入網稅、因特網通話稅等,對加入因特網後獲得的收入征稅,應該以簡單、統一和透明的方式進行。
(2)電子支付係統
應該允許電子支付係統從市場上發展起來,政府不應對正在發展的事物提前製訂規範。誰也不知道市場需要什麼,由誰來開發。如果過早加以規範,就會將其扼殺。自然,銀行當局需要對交易進行監視,以確保不發生大規模欺詐行為。但這和政府的規範是不同的。我們認為不應該對其進行規範。
(3)技術標準
我們認為應該由市場,而不是政府去製訂技術標準。
有一些國家的政府呼籲召開會議,製訂因特網的標準,並錯誤地認為這麼做會加快建立統一的標準和彼此的協作。這種想法如同南轅北轍。理由是:首先,在確定標準時,政府可能會搞錯;其次,即使我們確定了正確的標準,在各國政府達成協議時,可能已經為時已晚。因此最好是讓市場去確定標準,即使這意味著有時會出現幾個標準,彼此難以兼容。市場能夠確定標準,而且從長遠來看,由市場去確定標準其效率會更高。
(4)非關稅貿易壁壘
有這樣的例子,因特網服務商隻有和總理的叔叔掌管的電信公司簽訂協議之後才能獲準進入某些國家。我們有必要把這一切壁壘撤除,真正把因特網建設成為渾然一體的全球性市場。從技術上講,因特網自身是這樣的一個市場,它應該那樣,不需要政府設立各種非關稅貿易壁壘。
(5)秘密
如果讓人們覺得在網上做生意自在舒服,那麼保守網上的秘密就變得十分重要。我們認為,在新的電子時代,人們能夠保護其網上的秘密應該是他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個電子時代剛開始時出現了一些問題,一些人網上的秘密受到了侵犯。我們說十分關心保護秘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認為政府應該出來,製訂上千頁保護具體秘密的規定。我們認為那麼做不會管用。我們可以製訂有關法規,但實行不了。全世界各個地方每天出現的新網址有數萬個,政府即使製訂了管理辦法也根本無法監管。政府企圖進行如此規模的監管就會使因特網陷入困境,阻礙其發展。
那麼,有沒有別的辦法?有。那就是讓行業和消費組織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廣為接受的原則去製訂行為準則。這就是:賣方必須告訴買方如何處置得到的賣方信息資料,而買方應該有權決定是否同意那麼做。其要害就是,買賣雙方形成一種契約,這種契約規定如何使用或核實。行為準則會對此作出規定。
願意加入製訂行為準則機構或多邊機構的用戶可以得到授權,在他們的網址上展示某種印章或標誌,表明他們遵守有關保護網上用戶秘密的原則。這一機構,或者行為準則機構就可建立某種執行機製,接受消費者投訴,並在網上檢查設有那些印章的用戶是否遵守那些原則。
上述做法可以讓政府或行業或消費者團體告訴消費者:因特網是個自由媒體。在網上願意幹什麼就幹什麼。但請注意,如果你要涉足的地方沒有上述標誌,你的秘密就會得不到保護。這麼做既維護了網上自由,也使消費者想保護自己時能夠有權去做。
這樣就鼓勵更多的網上用戶願意加入上述組織,申請得到那些標誌。許多消費者不願意涉足沒有那種標誌的網上市場,那些沒有獲得標誌的網上用戶其網上市場就會受到限製。
這麼做就建立了保護網上用戶秘密的市場機製。這是一個分散的以私營部門為基礎的執行機製。消費者有權保護自己和他們的信息,同時不會出現政府製訂繁瑣規定導致因特網陷入困境的情況。
(6)網上內容
這種做法對網上內容問題同樣有用。我們認為政府不應審查網上內容。政府要想審查也做不到。認為政府應審查因特網上的內容是一種錯誤的想法。網上一些內容是父母們不想讓他們的孩子看到的。為此,我們認為更為有效的辦法就是讓父母們運用過濾及分級係統在家把那些內容過濾掉,不讓其進入家庭。
(7)知識產權的保護
因特網上銷售的許多商品屬於知識財產。因此,我們認為,網上的版權、專利和商標有必要受到保護。最近,在日內瓦就版權保護協議開始談判。我們敦請各國批準這些協議。這些協議將有效保護版權所有者的利益,不會給因特網帶來過度的負擔。
同樣,我們認為有必要簽訂協議,保護與因特網有關專利。至於商標,我們認為域名製度的改革有必要尊重商標。由於曆史原因,因特網的管理部分是美國政府承擔的。我們還認為因特網的技術管理應該私有化,應該移交給一個私營的、非盈利性的國際公司,而且這個公司應由一個具有國際代表性的國際董事會管理。
(8)統一的商業準則
我們認為有必要達成國際協議,承認電子商務和電子合同,確認證實真偽和數字簽名的方法手段。我們認為這些也應該由市場而不是由政府去推動。證實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應該由私營企業確立,政府從法律上予以承認。我們認為政府不應該發放許可證,決定誰有核實真偽或行使數字簽名的權利。我們認為這應由市場去確定。買賣雙方應該選擇他們覺得做交易所需要的認證標準。這些標準應由軟件公司、銀行、會計公司或認證公司拿出來,買賣雙方應能自主選擇,在契約中,確定的認證標準應得到法律的認可。我們支持全球建立統一的商業準則,使之成為以契約為基礎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