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國際條約、契約類(5)(2 / 3)

一般性協定是國家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與外國的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締結具體問題的協定。例如,1979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1979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約旦哈希姆王國政府貿易協定》,1979年10月10日《新華通訊社和伊拉克通訊社新聞合作協定》等。一般協定多用在有關工農業、科學文化、航海運輸、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方麵,不需要批準,隻由政府核準或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即可。

一般協定還常常用在原已有的條約或重要協定的原則下締結的業務具體協定。例如,1979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於合作建設霍縣煉焦煤礦的協定》就是根據1978年5月19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共和國關於經濟技術合作的長期協定》的規定原則下簽訂的具體實施協定。

協定多是解決某一方麵具體問題的國際協議文書,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協議也多用這個名稱。應當注意的是,協定與合同不可混同。合同係一種具體業務的契約文書,一般是締結關於經濟利益的具體實施方案,如采礦合同、鐵路建設合同、買賣合同等,它一般不屬於條約,而協定則是條約的一種,締結關於政治、社會及經濟、科學文化的交流與合作等各項利益的協議,範圍較為廣泛;合同的性質較近於國內法,且常受其支配,而協定則多屬於國際法的範圍,其約束力較合同為強,合同有時僅經一簡單的換文即可生效,不一定需要形式上的批準,履行法律手續,而協定則履行國內法律手續,要經辦理批準或核準、備案的法律手續,否則不能發生效力;合同的締結一般不受政府的支配,在國家政策的允許下,單位、企事業單位都可以締結,而協定則和條約一樣,必須在國家憲法規定的範圍內,按照法律程序締結。

協定的撰寫格式基本上同於條約,分為標題、序言、實質性條款和最後條款及簽署四部分。由於協定多是締結具體問題的協議,一般約文較條約長一些,內容多具體、細小,不如條約要求嚴格。

協定的標題一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共和國(政府)××協定”。

序言部分一般比條約簡單,隻需寫締結協定的宗旨、目的,不寫全權代表的職銜、姓名,也不寫“互相校閱全權證書××”等內容,需要寫的內容由締約雙方協商而定。序言一般有以下幾種寫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共和國為了×××××,進行××××的發展,達成協議如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共和國政府根據19××年×月×日簽訂的××××協定,現就××××達成協定如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共和國政府,滿意地注意到兩國政府間友好關係方麵取得的進展,注意到××××,相信××××,為了××××,促進××××的發展,達成協議如下:”

4.“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共和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出於××××的願望,×國××××(單位名稱)和×國×××(單位名稱)商定在下列基礎上發展××××方麵的合作。”

實質性條款部分,在一條內可以是一段,也可以是若幹小項。要求寫得具體、清楚、詳細。

最後條款及簽署基本與條約相同,一般可以不蓋國印,由代表簽署即可。

協定的一般格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共和國政府

××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加強兩國友好關係,促進和發展兩國在××××方麵的××,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

第二條

×××××××××××××××××××××××××××××××××××××××××××××××××××.

第××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或本協定自締結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有的加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個月未以書麵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年,或並以此法順延。)

(此處空一行)

本協定於19××年×月×日在××簽訂,共×份,每份都用×文和×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