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譯學研究力求客觀,專心致誌於研究宿語文化中的實際翻譯文本,但是其翻譯理論終究以原文為取向,研究範式則以靜態為特點,這些都是為圖瑞所反對的。在他看來,早期的譯學研究在其關於“翻譯”的定義後麵隱含著福爾摩斯所推崇的“元文本”(metatext)概念,雖說這個概念後來又相繼被波波維奇(Popovic)和勃洛克(Broeck)加以係統闡發和修正,但譯本卻仍然被這些譯學理論家視為某種元文本,其評估與評價則需通過與源文本或該文本最初的理想闡釋相比較才能進行。因此,圖瑞試圖超越早期譯學研究的理論起點,擺脫他們孤立研究譯本的理論桎梏。為此,他與“源文本決定論”針鋒相對,適時地提出了翻譯的“宿文本說”,其理論焦點也相應地從“等值”這一類先決條件轉移到在源文本及其“實際替代功能”之間所建構的“現實關係”之上。他沒有拒絕對比語言學或符號—功能模式,並且認為語言與文學模式的局限當然會產生作用並決定翻譯產品的性質,但是他也認為基於上述模式所產生的規則和法則也隻不過是一套可以作用於翻譯過程的相關因子,為使這套作用因子更加強大,他還創設了一套自己的規則體係,以作先前那些模式的修正與補充。據此可以看出,圖瑞譯學理論的終極目的是想建立一套層次分明的相關因子體係(類似於喬姆斯基“管轄與約束理論”中的“限製條件”),利用這套體係即可“決定”(類似於喬姆斯基“管約論”中的“管轄”之義)翻譯產品。總之,圖瑞要求翻譯理論一定要涵括文化—曆史“事實”,根據這套事實即可構成一套規則,而這些規則就是所謂的“翻譯規範”(translation norms),它們占據了圖瑞譯學理論的中心並且在翻譯過程的每一個階段都發揮著自己應有的作用,同時也在各個潛在的等值係統之間充當“媒介”的角色,因此格外為圖瑞本人所推崇。
關於“翻譯規範”,圖瑞的解釋視野宏闊,因而顯示出某些有別於早期譯學模式的理論特色。在他看來,在一個特定的社會裏總會存在一些層麵豐富、相互衝突的價值標準,並且全都與其它的功能係統切切相關,但假如這些標準在相同的環境中有規律地反複出現的話,那麼某些行為模式就可以借此建立起來。基於這種啟發,圖瑞在創立自己的譯學體係時也著眼於對某些有規律的現象加以區分,強調譯學研究的對象絕不應僅僅局限於某些單個的譯本,而應加強對基於同一種源文本所生成的各種譯本的研究,當然這種研究還應注意在曆史發展的不同階段這些譯本在宿語文化之中的生成麵貌。根據圖瑞的細致描寫,可以看出其翻譯規範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原發型規範”(preliminary norms);(2)“原初型規範”(initial norms);(3)“操作性規範”(operational norms)。第一種規範涉及一些相關因子,主要包括對原作選擇的控製、對某一種分層係統內部其整套翻譯策略所應采取的管轄措施等。圖瑞認為,由於翻譯的定義會因曆史的變化而發生變化,故此有必要預先回答一些原發性問題,這樣才能建立起可以成為翻譯過程之架構的文化語境。這些問題包括:宿語文化的翻譯“政策”是什麽?在某一個特定的曆史時期中,翻譯(translation)、仿譯(imitation)與調適(adaptation)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宿語文化所青睞的原作者、作品誕生的曆史時期、作品所依附的文類以及門派潮流都有那些?允許作為媒介或二手材料形式出現的翻譯嗎?可以接受的媒介或中間語言是什麼?等。第二種規範,亦即“原初型規範”,主要對譯者所需麵臨的三種抉擇進行了範疇分類,一種選擇是譯者依附於源文本,跟隨源文本相攜而來的語篇關係和相應的語篇規範亦步亦趨,不敢越雷池半步,另一種選擇是反其道而行之,由譯者恪守宿語文化所予規定的語言和文學規範,而不考慮源文本及其相關因子,再一種選擇則由上述兩種選擇綜合而成,無論源文本還是宿語文化均皆考慮在內,兩相照顧,並不偏廢任何一方。“原初型規範”在層次分明的“操作性規範”體係中處於首位,因為假如這些規範相互銜接、吻合一致的話,結果就會影響所有別的翻譯抉擇。“操作性規範”指的是在翻譯過程中作出的各種現實抉擇,其中包括“模鑄規範”(matricial norms),可以決定語篇成分的位置、增益和刪除等,也包括“語篇規範”(textual norms),可以反映作者或譯者的語言和文體嗜好。就分層係統而言,譯者對源文本采取何種態度這通常會取決於該文本在源語文化的文學分層係統中所處的地位,而這方麵的情況則可借助“原初型規範”加以說明;另外,翻譯過程中所作出的任何抉擇其實都取決於翻譯文學在宿語文化分層係統中所處的地位如何,處於中心或邊緣所作出的抉擇顯然會有天壤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