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版本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1 / 3)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是在一九六一年三月廣州中央工作會議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的基礎上,經過進一步的調查研究和討論試行後,在一九六二年五、六月北京中央工作會議上修訂通過,並在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的中國**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上通過。

修正草案對原草案的一些規定作了重要修改,如:將原草案規定的公共食堂“應該積極辦好”,改為“生產隊辦不辦食堂,完全由社員討論決定”,口糧分配的辦法也改為“不論辦不辦食堂,都應該分配到戶,由社員自己支配。”修正草案將原草案中關於社員分配實行供給部分與工資部分三七開的規定取消,改為無論包產收入或包產以外的收入都“按勞動工分進行分配。”修正草案增加了關於山林的規定:“生產大隊應該把大部分山村、固定包給生產隊經營”,“把小片的零星的山林和路旁的林木,分別劃給生產隊和社員所有。”修正草案還增加了人民公社各級幹部必須執行的“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1961-06-15:

第一章農村人民公社在現階段的性質、組織和規模

一、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

農村人民公社是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它在一個很長的曆史時期內,是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

二、農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為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以生產大隊的集體所有製為基礎的三級集體所有製,是現階段人民公社的根本製度。

公社在經濟上,是各生產大隊的聯合組織。生產大隊是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是直接組織生產和組織集體福利事業的單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執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因地製宜地合理地組織生產。

中國**在人民公社各級組織中,必須起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人民公社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生產隊社員大會。

人民公社的管理機關是各級管理委員會。

人民公社的監察機關是各級監察委員會。規模較小的生產隊,可以隻設一個監察員。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各級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必須經過社員充分的醞釀,采取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五、人民公社各級的規模,都應該利於生產,利於經營管理,利於團結,利於群眾監督,不宜過大。特別是生產大隊的規模不宜過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經濟水平相差過大的生產隊拉平,避免隊和隊之間的平均主義。

人民公社的規模,一般地應該相當於原來的鄉或者大鄉;生產大隊的規模,一般地應該相當於原來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強求一律。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規模,由社員根據具體情況,民主決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

六、人民公社各級的重大事情,例如生產計劃、分配方案、財務預算和決算、基本建設等,都應該由各級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決定,不能由管理委員會少數人決定。

人民公社各級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由各級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選舉,公社一級的任期兩年,生產大隊的和生產隊的任期一年。各級的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都可以由原選舉單位隨時罷免。

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在選舉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成員的時候,應該注意使貧農和下中農占優勢。

七、人民公社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都要定期開會。公社的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生產大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每年至少開會四次。生產隊的社員大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

八、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兩年改選一次。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年改選一次。

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要有廣泛的代表性。從事各種業務的人員,有經驗的老農,青年和婦女,少數民族的社員,僑眷和歸僑,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第三章公社管理委員會

九、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相當於原來的鄉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在管理生產建設、財政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麵,行使鄉政府的職權。這些工作,都要有人經常管理,防止無人負責的現象。

十、公社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充分調動社員群眾的積極性,組織各方麵的力量,發展農業、畜牧業和林業生產。在領導生產中,應該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執行群眾路線,對生產大隊進行適合情況的正確的領導,不可管得太多太死。

一)根據國家計劃和各生產大隊的具體情況,兼顧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向各生產大隊提出關於生產計劃的建議,並且可以對各生產大隊擬定的計劃,進行合理的調整。在調整的時候,隻許采取協商的辦法,不許采取強製的辦法。

二)對於各生產大隊的生產,進行檢查,經過同社員和幹部商量,及時地幫助生產大隊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改進經營管理。不許亂開電話會議和各種會議,不許亂發亂要統計表報,不許瞎指揮生產。

三)推行經過反複試驗確實有效的增產措施、改良工具和先進經驗。推行的時候,必須因地製宜,並且隻能典型示範和提出建議,不許強迫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接受。

四)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生產大隊之間的生產協作。組織這種協作,必須按照自願互利和等價交換的原則,不許無代價地調用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

五)適時地調劑種,供應農具、肥料和農藥,管好用好大型農業機械,從各方麵幫助生產大隊實現生產計劃。供應這些生產資料,必須注意保證質量,講求實效。這些生產資料,應該由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自由選購,不許硬性攤派。凡是硬性攤派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有權拒絕接受。

十一、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根據生產的需要,根據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可能,經過公社、有關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經過上級批準,興辦全公社範圍的或者幾個生產大隊共同的水利建設和其他有利於農業生產的基本建設,興辦幾個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設。興辦這些基本建設,必須不妨礙當年生產的增長和當年社員收入的增加,不可辦得過多。

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興辦這些基本建設的時候,必須訂立合同,規定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按照各單位受益的多少,分攤勞動力和資金。對於不受益的單位付出的勞動,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著物,都必須給以合理的報酬和補償。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負責管理和維修全公社範圍的或者幾個大隊共同舉辦的水利建設和其他基本建設。

十二、公社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有步驟地舉辦社辦企業。社辦企業,除了用國家貸款舉辦的以外,可以由公社單獨投資舉辦,可以由公社和大隊共同投資舉辦,也可以由幾個公社聯合投資舉辦。

社辦企業,應該主要為農業生產服務,並且同國家計劃適當結合。應該主要靠就地取材,不要影響國家統購物資的收購。

一切社辦企業的舉辦,都應該量力而行。公社和大隊的投資,隻能從社辦企業的利潤和公積金內開支。

一切社辦企業的舉辦,都不能妨礙農業生產。社辦企業和其他事業,應該盡先使用城鎮的非農業勞動力。占用生產大隊的勞動力,一般地不得超過生產大隊勞動力總數的百分之二,有的地方可以少一點,有的地方也可以稍多一點。

一切社辦企業,都應該嚴格實行經濟核算,努力降低生產成本,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防止人力和物力的浪費。

凡是社、隊共同舉辦和公社聯合舉辦的企業,都必須簽訂合同,保障雙方享受合同規定的權益,按照合同規定共負盈虧。

十三、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促進農村手工業生產的迅速發展。

農村手工業可以有多種形式,有社、隊直接經營的手工業企業,有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或者合作小組,還有進行**勞動的個體手工業。

社、隊經營的手工業企業,必須嚴格實行經濟核算。農村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和合作小組,都實行**核算,自負盈虧,都受公社管理委員會和手工業縣聯社的雙重領導。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督促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對於技術熟練的手工業勞動者,按照不同的標準,采用不同的辦法,計算勞動報酬,不能同農業勞動一樣;並且在口糧供應上給以適當的照顧。

十四、公社公共積累的來源,是社有企業的利潤和從生產大隊提取的公積金。

公社的公共積累,除了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以外,應該拿出一部分,扶助生產上有困難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

為了鞏固大隊所有製和發展大隊經濟,在今後幾年內,公社一般地應該少提或者不提生產大隊的公積金;如果要提,提取的比例,一般地不能超過生產大隊當年公積金的百分之二十,並且要經過縣人民委員會的批準。

十五、公社管理委員會的財務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勤儉辦社的原則,建立財務管理製度。一切開支,都必須有預算和決算,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批準手續辦事。嚴格限製非生產性的開支。財務必須公開,要按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工作。

公社管理委員會應該領導和監督各生產大隊的財務工作。公社管理委員會的財務工作,接受縣的財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第四章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

十六、生產大隊,是人民公社這個聯合經濟組織當中的**經營單位。它實行**核算,自負盈虧。它統一管理各生產隊的生產事業,又承認生產隊在生產管理上的一定的自主權。它在全大隊範圍內統一分配歸大隊所有的產品和收入,又承認各生產隊在產品留量和收入水平上的差別。

十七、全大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大隊所有,固定給生產隊使用。

生產大隊對於全大隊範圍內的勞動力,除了公社和大隊按規定調用的以外,都必須固定在生產隊,不許隨意抽調。

集體所有的耕畜、農具,可以歸大隊所有,固定給生產隊使用;也可以歸生產隊所有;也可以有些歸生產大隊所有,有些歸生產隊所有。究竟實行哪種辦法,由生產大隊、生產隊同社員群眾,在有利於保護和繁殖牲畜、有利於保管和維修農具的前提下,根據不同情況,兼顧大隊和各生產隊發展農業、畜牧業和副業生產的需要,民主討論決定。決定以後,登記造冊,不再變動。

固定給生產隊的土地、勞動力、耕畜和農具,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必須調用或者在生產隊之間組織協作的時候,一定要不妨礙生產隊生產計劃的完成,經過協商同意,實行變工換工,嚴格遵守互利等價的原則。

十八、生產大隊的生產計劃,應該建立在各生產隊生產計劃的基礎上。生產大隊根據國家計劃任務和各生產隊的實際情況,對各生產隊提出初步要求;然後,由各生產隊發動社員充分討論,擬定本隊的生產計劃;然後,由大隊把各生產隊的生產計劃和大隊企業的生產計劃,加以綜合,經過必要的協商調整,訂出全大隊的生產計劃。

生產大隊在製定生產計劃的時候,對於農業生產的各個方麵(農、林、牧、副、漁),對於糧食作物和各種經濟作物,都要根據當地生產習慣和可能,統籌兼顧,全麵安排。

十九、生產大隊有完成國家征購糧食任務的義務。國家在規定生產大隊的糧食征購任務的時候,要保證他們多產多留。

生產大隊的糧食征購任務,應該走下來。在目前情況下,可以一年一定。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兩年或者三年一定。糧食征購任務定下來以後,在正常年景,增產不增購,減產不減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