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版本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3 / 3)

第六章社員家庭副業

三十八、人民公社社員的家庭副業,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補充部分。它附屬於集體所有製經濟和全民所有製經濟,是它們的助手。在積極辦好集體經濟,不妨礙集體經濟的發展,保證集體經濟占絕對優勢的條件下,人民公社應該允許和鼓勵社員利用剩餘時間和假日,發展家庭副業,增加社會產品,補助社員收入,活躍農村市場。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員可以經營以下的家庭副業生產:

耕種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產大隊耕地麵積的百分之五到七,長期歸社員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還可以經營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經過生產大隊批準,開墾零星荒地。開墾的荒地一般可以相當於自留地的數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點,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點。

飼養豬、羊、兔、雞、鴨、鵝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飼養母豬。在條件許可的地方,還可以飼養一兩頭大牲畜。

進行編織、縫紉、刺繡等家庭手工業生產。

從事采集、漁獵、養蠶、養蜂等副業生產。

經營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果樹和竹木。在屋前屋後種植果樹和竹木。這些作物永遠歸社員所有。

四十、社員家庭副業的產品和收入,都歸社員所有,都歸社員支配。除了由國家統購統銷的農產品以外,其他的農副產品,在完成同國家訂立的定購合同以後,都可以拿到集市上進行交易。

社員的自留地和開墾荒地生產的農產品,不算在集體分配的產量和口糧以內,國家不征收農業稅,不計統購。

社員家庭積肥,按照規定交生產隊或者生產大隊使用的,應該按質論價,付給報酬;超過規定數量、質量又好的,還應該給以現金和實物的獎勵。

四十一、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對於社員經營家庭副業,應該給以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不要亂加幹涉。同時,又要教育社員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積極參加和關心集體生產,不損害公共利益,不投機倒把。

對於生活困難的社員,生產隊應該在家庭副業生產方麵多給一些便利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級的集體經濟單位和國家指定的國營企業,可以根據社員自願和公私兩利的原則,分別采取加工、定貨、代購原料、代銷產品、收購產品和公有私養等適當的方式,幫助社員家庭副業生產的發展,並且使它和集體經濟或者國營經濟聯係起來。

第七章社員

四十二、人民公社社員,在社內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麵一切應該享受的權利。人民公社的各級管理委員會,對於社員的一切權利,都必須尊重和保障。

要保障社員個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資料,包括房屋、家俱、衣被、自行車、縫紉機等,和在銀行、信用社的存款,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員自有自用的小農具和工具等生產資料,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認真執行放假製度,實行勞逸結合。男社員每月放假四天,女社員每月放假六天。可以分批輪流放假;在農事大忙的時候,也可以把放假的日挪前挪後。

要關心社員的身體健康,保護社員勞動中的安全。對於因公負傷的社員,應該給予適當的補貼。對於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屬,應該給予適當的撫恤。對於女社員的生理特點,要加以照顧。女社員在產假期間,應該酌量給以補貼。

要保障社員對社、隊的生產、分配、生活福利、財務開支等方麵提出建議、參加討論和表決、進行批評和監督的權利,對幹部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控告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許刁難、阻礙和打擊報複。

四十三、社員的房屋,永遠歸社員所有。

社員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社員出租或者出賣房屋,可以經過中間人評議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價,由買賣或者租賃的雙方訂立契約。

任何組織、任何人,都不得強迫社員搬家。任何機關、組織、團體和單位,都不得占用社員的房屋。如果因為建設的需要,必須征用社員的房屋,應該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征用民房的規定,給以補償,並且對遷移戶作妥善的安置。

鼓勵社員修建住宅,國家、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應該在人力、物力等方麵,給以可能的幫助。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員,在公社內必須履行自己一切應盡的義務。每一個社員都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社員大會的決議。每一個社員都應該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必須完成應該做的基本勞動日。每一個社員都要愛護國家和社、隊的公共財產,積極地保護這些財產不受損害。

人民公社社員,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勢力複辟和反革命分的破壞活動。

第八章幹部

四十五、人民公社各級組織,都必須保持精幹。公社一級幹部的人數,應該按照編製配備,隻許少不許多。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幹部的人數,根據大隊和生產隊規模的大小,由社員討論決定,數目也不可過多。

四十六、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要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作人民的勤務員。

要正確地理解國家利益和群眾利益的一致性,把對上級負責和對群眾負責正確地結合起來。在執行上級指示的時候,如果確實有困難,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報請上級處理。

要關心群眾生活,處處為群眾打算。

要和群眾同甘共苦,反對特殊化。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認真執行"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紀律是:(一)如實反映情況。(二)正確執行黨的政策。(三)實行民主集中製。

八項注意是:(-)參加勞動。(二)以平等的態度對人。(三)辦事公道。(四)不特殊化。(五)工作要同群眾商量。(六)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七)按照實際情況辦事。(八)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堅持民主作風,反對強迫命令。不許壓製民主,不許打擊報複。要平等地和群眾討論問題,使有各種不同意見的人都能暢所欲言;對於持有不同意見的社員,隻許采用商量的辦法、不許采用強製的辦法對待。不許亂扣帽。嚴禁打人罵人和變相體罰,嚴禁用"不發口糧"和亂扣工分的辦法處罰社員。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級的幹部,都必須同社員一起參加勞動。

公社一級的幹部,應該按照不同的工作情況,分別參加一定天數的勞動,最少的全年不能少於六十天。

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都要以~個普通外員的身份參加勞動,同社員一樣評工記分。每一個生產大隊的幹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個生產隊參加勞動。為了不使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因公誤工減少收入,應該根據各人擔負工作的繁重程度,分別給以定額補貼或者誤工補貼。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幹部的補貼工分,合計起來一般地應該控製在大隊工分總數的百分之二左右。

縣和縣以上各部門召集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開會,除了負擔夥食費和旅費以外,還應該發給他們適當的津貼。

五十、人民公社各級工作人員的任免和獎懲,都必須按照規定的手續辦事,不許任用私人,佝私舞弊。凡是不合規定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九章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

五十一、生產隊監察委員會或者監察員,受生產大隊監察委員會的領導。生產大隊監察委員會,受公社監察委員會的領導。公社監察委員會,受縣人民委員會的領導。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

檢查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是不是違反國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的決議;

檢查幹部有沒有侵犯社員的公民權利和社員權利,以及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檢查財務收支是不是正當,是不是違反財務製度;

檢查詢私舞弊、鋪張浪費、貪汙盜竊和破壞公共財產的行為。

對於性質嚴重的問題,監察委員會應該向縣人民委員會或者縣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和檢舉。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級監察委員會有下列權力:

受理社員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審查本級和下級管理委員會的和一切企業、集體福利事業的現金和實物的收支帳目;

參加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向本級和下級的管理委員會或者別的組織和人員提出質問,受質問的單位和人員必須負責及時答複;

在必要的時候,組織專人進行檢查和調查,一切有關的單位和人員都有義務提供材料。

監察委員會,在工作中遇到阻礙和抗拒的時候,有權報請上級處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幹部,擔任會計、出納、保管的人員和社、隊的企業和事業的管理人員,都不能擔任監察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章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

五十五、公社黨委員會和它下麵的總支部、支部,是中國**在農村中的基層組織,是農村工作的領導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加強對人民公社各級和各部門工作的領導,但是,不應該包辦代替各級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社、隊的業務工作,應該由管理委員會處理。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定期討論和檢查各級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對於生產、群眾生活、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執行國家計劃和其他方麵的重要問題,一般地應該在黨內進行充分醞釀,並且同社員和非黨幹部共同研究,然後再把黨組織的意見提交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管理委員會或者監察委員會討論,通過以後,保證執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過各種形式,分別向黨員、團員和群眾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思想,宣傳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的教育,進行時事政策的教育,從思想上和政治上鞏固人民公社。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經常關心群眾生產中和生活中的困難問題,反映群眾的意見。

要教育黨員、團員和幹部,正確地執行黨在農村中的階級路線,依靠貧農和下中農,鞏固地聯合其他中農。要加強各族勞動人民之間的團結。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領導好**青年團和婦女代表會議的工作,使它們真正發揮黨聯係群眾的紐帶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民兵武裝掌握在正直可靠的貧農、下中農積極分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應該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克服黨的工作無人負責和組織生活渙散的現象,充分發揮黨支部的堡壘作用和黨員的模範作用。

要定期召開黨的小組會和支部大會,加強黨員對黨的政策的學習和黨章的學習,檢查黨員在群眾中間的工作,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

公社黨委員會和它下麵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都要按照黨章的規定定期進行選舉。在選舉中,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還要注意聽取非黨群眾的意見。

吸收黨員和處分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的手續。

公社黨委員會要做好黨員的審查工作,嚴密和純潔黨的組織,嚴防壞分和階級異己分混入黨內。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黨組織,必須嚴格遵守民主集中製,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一切重大問題,都必須開會討論,不能由書記個人決定。在討論中間,要使到會的人都能夠充分發表意見;在決定問題的時候,要認真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決定。黨委集體決定以後,各有關黨組織和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分頭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