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臘日飲祭之後,叟嫗兒童為藏鉤之戲。分二曹以較勝負。若人偶即敵對,人奇即使奇人為遊附,或屬上曹,或屬下曹,名為飛鳥以齊二曹人數。一鉤藏在數十手中,曹人當射知所在。一藏為一籌,五籌為一賭。”
唐李商隱《無題》詩有“隔座送鉤春酒暖”的句子,就是說的這種酒令。可見這種遊戲在當時頗為盛行。
2.猜枚
取若幹小物件,如錢幣,棋子、瓜子、鬆子、蓮子等,握於掌中,供人猜測單雙、數目、顏色等,中者為勝,不中者罰飲。
《紅樓夢》第二十三回:“拆字猜枚,無所不至。”
猜枚,又稱猜拳。清翟顥《通俗編》卷三一《俳優·猜拳》曰:“《東皋雜錄》:‘唐人詩有:城頭擊鼓傳花枝,席上博拳握鬆子。’乃知酒席猜拳為戲,其來已久。”
3.猜花
拿十隻杯子來,事先把一朵花叩在其中的一隻杯下,分組猜揭,清代稱為“猜花令”。
“今之猜花令,以十杯覆一花,分朋猜揭,亦藏鉤之遺法。”
4.藏鬮
宴飲時設鬮,一鬮上寫“飲”字,其餘各鬮皆無字。探得“飲”字鬮者飲酒。這種遊戲在宋、遼時代已很盛行。司馬光《春帖子詞·夫人閣》有“藏鬮新過臘”的句子。“藏鬮儀:至日,北南臣僚常服入朝,皇帝禦天祥殿,臣僚依次賜坐。契丹南麵,漢人北麵,分明行鬮。或五或七籌,賜膳。……若帝得鬮,臣僚進酒訖,以次賜酒。”
指掌令
凡此類酒令,皆以指掌為戲,因稱指掌令。
1.五行生克令
“大指為金,食指為木,中指為水,無名指為火,小指為土。分勝負,則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
這就是說,二人同時出指,如甲出大指,乙出食指,則“金克木”,甲勝,乙飲酒。如甲出大指,乙出無名指,則“火克金”,乙勝,甲飲酒。如甲出大指,乙出中指,則“金”“水”互不相讓,不分勝負,再重新出指。其他情況,依此類推。
2.五官搬家令
假如令官問人:“眼睛在哪裏?”忙將手指鼻而應曰:“鼻子在這裏。”其所指或口、或耳、或眉皆可。如指眼睛、指鼻者罰。因令官所問眼,已所答鼻也。連問三次,答者還問三次。再問次座。
此令說白了是要求所答非所問,所指非所答。令官問眼睛在哪裏,不能答眼睛,要答鼻子(耳朵、口、眉亦可)在哪裏;而答鼻子在哪裏時,又不能真的把手指落在鼻子上,必須落到除令官所問的眼睛與你故意錯答的鼻子之外的其他部位,如耳、口、眉,這樣才算勝。否則,錯了任何一條,都要被罰飲。應此令,須反應機敏,腦手協調。
3.抬橋令
“三家出指而不作聲,兩手相同為抬橋。其不同者飲酒。”
行此酒令必須守規矩,不得有兩家事先使暗號或遞眼色相聯絡,共同算計第三者。行此令,使三人互相揣摩彼此心理,也很有趣味。
4.石頭剪子布令
此令在時下民間流行。二人相對同時出手,或喊“石頭(出拳),或喊“剪子”(伸拇指、食指),或喊“布”(亮掌心)。論勝負,則石頭磕剪子,剪子剪布,布裹石頭。若喊“石頭”而出手為“剪子”、或“布”,亦負。
5.葫蘆令
若甲說:“大葫蘆”,則雙手同時作小葫蘆狀。乙須接說:“小葫蘆”,而雙手要作大葫蘆狀。丙又須說:“大葫蘆”,雙手要作小葫蘆狀。餘者依此往複回環。說錯或作錯者罰飲。
此令亦在時下民間流行。
拇戰
拇戰又稱猜拳。兩人相對各出手伸指,同時喊一數字,符合雙方伸指數目之和者勝,不勝者罰飲。
此令在民間流行最廣,但因行令時吆喝喧鬧,顯得不甚文雅。
雙陸令
此類酒令須以骰子為工具,稱為骰令,又稱雙陸令,這裏介紹簡便易行的兩種。
1.猜點令
“令官搖三骰,合席人猜點數。不中自飲,中則令官飲巨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