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歐洲人權公約對英國的影響
隨著英國加入歐盟後,因為英國公民不但在國內有權要求“歐洲人權公約”的保護,而且還有權控告政府,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如果“歐洲人權法院”裁定某國的國內法違反“歐洲人權公約”,那麼該國就必須修改國內法。由於英國法律與歐盟法相差很大,因此有人認為英國法麵臨著全麵性的挑戰,這將會是促進英國法律改變的一個重要力量。如星期天泰晤士報案一案就促使英國修改了有關法律。
在該案中,藥品製造者曾經在市場上推出一種叫做“沙利多麥”鎮靜劑。一些孕婦服用之後,產下了畸形的嬰兒。案件審理尚未進行時,《星期日時報》登載了旨在為父母們的行動贏得更多協議賠償的係列文章。有一篇提出建議的文章論及這種藥劑試驗、生產及麵市的曆史。英國當局認為在訴訟期間發表這一文章將會對司法公正導致“真實和實際性的危險”,因此基於當時有關藐視法庭的英國法禁令,禁止發表涉及有關藥品和相應訴訟的文章,並判令該報在一段時間內停業。《星期日時報》的編輯和一些記者宣稱這項禁令侵犯了他們的言論自由權,並上訴至歐洲人權委員會。歐洲人權委員會在對有關事實進行了獨立的調查後,在其意見書中同意英國政府在目的方麵的聲稱,認為:“藐視法庭所追求的一般目的是公平司法,因而它試圖達到的目的與公約第10條第二款所確認的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正的目的相似。藐視法庭法用於實現公平司法的目的的手段是,將訴訟中的爭論點歸入職能法院排他的管轄範圍,從而使任何對案件是非或事實的公眾的和先於裁判的討論,都成為對法院權能的篡奪(‘報紙審判’)。因此該手段可以被認為是有利於公平審判的一個因素。”對此,歐洲人權法院在1979年該案的判決詞中寫道:“藐視法庭法可能有助於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而言,該目的已經包含在‘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正’一語之中:此處受保護的權利是個人作為訴訟當事人、作為卷入司法機製的人的權利,而且,除非給所有卷入或訴諸司法機製的人以保護,該機製的權威就不可能得到維持。因此,沒有必要分別考慮這樣的問題,即藐視法庭法是否有更進一步保護‘他人權利’的目的。”但適用於此案的這部法律“是否為民主社會所必需”呢?它是否適應一個報刊社會的需要?它是否符合合法性目的的要求呢?對這些情況進行考慮之後,法院發現這部法律達不到這些標準。這篇提出動議的文章措辭溫和,並非隻提出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它的發表不會對“司法的權威”產生不利的後果。法院還指出:“雖然大眾傳媒不能逾越為了司法正當管理的邊界,但它也有責任傳播有關提交法院審理之事務的信息和觀點,正如在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中一樣。不僅是傳媒有職責傳播這樣的信息和觀點,公眾也有權利接受它們。”這一事件導致了1981年英國有關法律的修改。
四、英國傳媒管製的特點
英國政府對於傳媒的管製頗有特色,那就是有極嚴厲的法律,但以柔軟控製為主。
在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表達自由權利處於核心的地位。但英國卻沒有一個類似於美國的第一修正案和法國的新聞出版自由法這樣的保護表達自由權利的書麵文件,反倒是我們可以在英國的普通法和成文法中就能找到大量可用於限製表達自由的方法。這些條文都是英國議會製定的,而英國議會素來沒有重視言論自由的傳統。因此在英國的法律中,表達自由受到大量其他權利的擠壓。有學者指出,英國對表達自由的人權記錄並不良好,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裏,英國被投訴和被判敗訴的次數遠超過其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