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這並不是說英國人不重視表達自由的權利,事實上英國人相信表達自由是一種信念,過去幾百年不成文法的裁決中,不斷地被重申了這一信念。英國著名憲法學者戴雪在《英憲精義》中對英國憲法在保護新聞自由中的作用概括為:“英吉利出版事業所有自由,大概言之,共有兩個特征:第一目:不受檢查……第二目:不受特別法庭審判……”曼斯斐爾爵士亦指出:“出版自由之含義有二,一是在出版前,不須請求執照;二是在出版後,隻有法律可以決定幾人言論所應負的責任。”在某一案中,判例稱:“在英國內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自由出版經12個陪審員認為不受控訴的任何文字,但隻有他出版的文字,確屬可予控訴之後,才始能予以懲罰。”通過這一判例,可以看出,英國人是把新聞傳媒視作一個“人”,他們強調不準製訂任何特別法來限製言論自由,也就是保障新聞出版自由。

五、政策對媒體的柔性控製的方式

1.間接控製。英國政府一般不直接幹涉新聞單位的行動,而是通過發布新聞、左右輿論和責令媒體自我管理等辦法進行間接控製。政府的頭麵人物,待別是首相,一般都通過新聞媒介向外透露各種信息。能經常接觸英國政界人物的記者主要是“議會記者”。“議會記者”享有許多其他記者所不能享有的特權:能在下院休息廳與議員交談,能參加首相、議會首腦人物、反對黨領袖定期舉行的記者“吹風會”,甚至能比普通議員更早得到禁止複製的官方文件。因此,這些記者發表的文章、專論,必然更引人注目。此外,經濟杠杆也是政府控製新聞單位的特殊手段,某家新聞單位贏利太多,政府就課以特別稅,如果虧本太多,便能得到特別補助金。

2.鼓勵行業自律。一位編輯說得好,“英國的新聞界,作為一種商業性事業,它受資本家的控製,而作為一種道義上的力量,它受記者本人的控製”。英國進行新聞自律的嚐試開始於20世紀30年代。1936年,全國記者聯盟1在當年年會上決定製定一部行業道德規則——《行為準則》(1994年6月29日通過了新版本)。在NUJ的推動下,1945年英國成立了皇家新聞委員會,其目的在於推動通過報刊的意見的自由表達和最大限度的確實可行的新聞描述中的準確性。1949年該委員會提交了建議建立“報刊評議總委員會”的報告。1953年7月1日,英國報業自律組織英國報業總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正式成立,其宗旨是保護新聞自由並抑製對於新聞自由的濫用,其主要工作就是評估社會對於新聞界失範行為的申訴,並做出裁定,並對有損報業聲譽的不良行為,予以公布和譴責。不過,評議會的工作發展不是很順利。有人指責該組織在人員組成方麵,沒有非報界的人士參加;在工作方麵,對報業的兼並集中的趨勢無能為力。因此,1963年該組織被改組為報業評議會,25名成員中包括了5名非報界的人士,這有利於報業內部與一般公眾信息的直接溝通。1991年英國又建立了報業投訴委員會(簡稱PCC)。新聞投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於報紙業和政府的專門組織,負責處理公眾對報紙和雜誌編輯內容的投訴,其口號是“快速、免費、公正”(Fast,Free,Fair)。雖然,PCC沒有權力對被指控的報業進行製裁,但是被裁定違反行為守則的報業要在其報紙上公開委員會批評性的裁定。新聞出版業的自我管理方式的最突出的好處是可以同時有助於實現提高新聞報道的職業道德標準和新聞自由這兩個目標。用國家製定法律的形式來管理新聞出版業會破壞新聞自由,同時也不利於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標準。1974年建立的“皇家新聞委員會”同樣承認“在民主的進程中,新聞界傳播消息的作用是重要的”,“新聞界需要一定的自由擺脫限製,發表事實和輿論,以促進公眾的利益,沒有這一點,一個民主的選民就不能作出負責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