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弗雷澤在談及“巫術的原理”時,認為巫術賴以建立的原則有二。一是“同類相生”或“果必同因”,他稱之為“相似律”。據此,人們能夠僅僅通過模仿,就可以實現任何想做的事。這種法術叫作“順勢巫術”或“模擬巫術”。二是“物體一經互相接觸,在中斷實體接觸後還會繼續遠距離的互相作用”,他稱之為“接觸律”或“觸染律”。據此,人們能夠通過某人接觸過的物體而對某人施加影響。這種法術叫作“接觸巫術”。無論“順勢巫術”(模擬巫術),還是“接觸巫術”,都純粹是人的“聯想”,二者都認為物體通過某種神秘的“交感”可以遠距離的相互作用,所以,二者都屬於“交感巫術”。
1.殺鬼招魂眾射草人
《宋史·夏國傳下》說:“不恥奔遁敗三日,輒複至其處,捉人馬射之,號曰‘殺鬼招魂’;或縛草人埋於地,眾射而還。”這是對西夏人交戰失利後的心態演變過程的描述。被敵方打敗了,這對於戰事頻繁的西夏人而言,已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他們在危機關頭,出於求生目的而“奔遁”(急忙逃跑而去),並無羞恥之感。可他們內心是不平靜的,他們是要複仇的。等到戰敗後的第三天,他們就會重新回到他們曾經失利的地方,如果見有敵方人馬,便設法活捉到手,以強弓利箭予以射擊,號稱是“殺鬼招魂”;如果不見敵方蹤影,便會把用繩索纏綁著的草人埋進土中,眾人對其射擊之後而揚長離去。
這種調整戰敗心態的做法,便是典型的巫術“奇跡”。無論是“殺鬼招魂”,還是“眾射草人”,都重在表達施術者的主觀自我感覺。
先看“殺鬼招魂”。在西夏人的心目中,“魂”即人的靈魂,人在活著的時候,依靠“魂”而具有生命活力;而一旦人死去以後,“魂”便以鬼的形式而繼續存在。所謂“招魂”,指招回死者的靈魂,使遊蕩在外的靈魂,重新返回死者的體內,從而收到起死回生的效果。一般情況下,為死者招魂時要使用死者生前穿過的最好的衣服,從而將靈魂招還到衣服上,再進而使靈魂進入死者體內。而為戰死者招魂時因沒有死者衣服可以使用,甚至連死者屍體都不複存在了,所以無法按常規辦理,便有了因時因地製宜的諸種方法。西夏人用死者曾經使用過甚至製造過的最常用的武器——弓箭,代替死者之衣,通過用弓箭向敵方人馬射擊的方式,完成了“殺鬼招魂”的任務,表達了存活者對戰死者的祈禱之意。西夏人的這種“殺鬼招魂”,屬於甚為古老的接觸巫術的範疇。
再看“眾射草人”。這是在沒有活的敵人出現的情況下,西夏人所采取的複仇的方法之一。他們做成粗陋的草人,來象征醜惡的敵人,心中覺得些許舒坦,但還是不能解氣,便將草人加之繩索捆綁,埋進土地之中,對之猛射亂箭,以解仇恨之意。在西夏人的心目中,醜惡的敵人是無能的,是可以抓得住的,更是可以消滅掉的。他們覺得,毀壞了作為敵人偶像的草人,就等於消滅了敵人。這種“眾射草人”的做法,就是通過模仿,實現內心想做的事情。
“殺鬼招魂,眾射草人”,這屬於一種最為常見的“順勢巫術”(模擬巫術)。這種對“同類相生”原則的具體應用,在世界各地廣泛存在和流行,以致形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習俗。資料顯示,古代印度、巴比倫、埃及、希臘、羅馬等地,都曾長久地持續著這種習俗。如北美印第安人將仇人的形象製成小木偶,或者畫在沙土上,然後用尖針刺,或者用箭頭射,以示複仇。這與西夏人“眾射草人”如出一轍。我國自商代以來,便使用這種偶像祝詛術,以打擊偶像所代表的人或鬼。如:《戰國策·燕策二》說,宋康王刻了一個代表秦王的木人,然後以箭射其麵;《南史·齊本紀下》說,東昏侯蕭寶卷入樂遊遇馬驚之危,“縛菰(用菰草紮人形)為明帝(蕭鸞),北向斬之,懸首苑門。”《隋書·庶人秀傳》說,楊廣製造了縛手釘心,套有枷鎖的木偶,寫上隋文帝楊堅的名字,埋至華山腳下……
2.撒土灰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卷一《不孝順門》規定:子女對自己親高、曾祖及祖父、祖母、父、母、庶母,及兒媳對此數等人撒土灰,要根據實況予以治罪。其中,將土灰撒到此數等人身上、臉上的,判“絞殺”死刑。死刑為重罪所用,中原法律(如漢、唐)死刑通製有三:梟首、要(腰)斬、棄市;北齊、後周、隋之死刑,均有絞。絞,是帶有殘酷性質的死刑。
為什麼西夏法律對向親人撒土灰的,要予以治罪,以至竟動用“絞殺”這種酷刑呢?
這一法律規定的依據,是黨項羌人所承續的古代巫術信仰。
從秦簡《日書·詰篇》記載可知,秦之巫師慣於以各種方式實現土灰的巫術效力,如自上而下的“灑法”,自下而上的“揚法”,以及用嘴吹開的“噴法”等。這些以不同方式而激發土灰的巫術,目的在於驅鬼,是通過“眯眼”的途徑,達到製服作祟之鬼的效果。
實際情況是,不僅秦地之人以灰土驅鬼,在我國廣闊的地域內有許多不同民族的人們,至今都不約而同的以灰土驅鬼。如河北漢族人,其鄰居家死人,則在門口撒土灰為線,以阻止死者鬼魂撞過來。西南佤族人,死人棺材抬出,便在屋門撒上土灰,以免鬼魂回來。試想,如果這撒土灰與驅鬼毫無關涉,它不具備將人與鬼等量齊觀的性質,那麼,西夏法律便不會治撒土灰者的罪了。之所以治撒土灰者的罪,以至動用“絞殺”這種酷刑,就在於從其傳統巫術角度看,向自己親人撒土灰無異於將親人視同於鬼,這當然是大逆不道、不可赦免的嚴重罪行。
3.唾
同撒土灰要治罪一樣,《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卷一《不孝順門》也規定:子女對自己親高、曾祖及祖父、祖母、父、母、庶母及兒媳對此數等人唾,也要根據實況予以治罪。其中,唾及身上、臉上的,也判“絞殺”死刑。
這一法律規定的依據,也是黨項羌人所承續的古代巫術信仰。
可能是因為人們從唾液的一些小的功用中,感到了它的神秘性,於是便以吐唾沫作為一種驅鬼的法術。睡地虎秦簡《封診式》中所謂“毒言”,指的是用口中毒液加害他人,這其實就是唾法之一種。漢代已形成作為巫術之唾法的基本方法,如唾咒(一麵吐唾沫一麵咒罵,咒罵言詞形形色色),三唾(一唾止毒,二唾止瘡,三唾複常),以及男女不同的唾法等。王充《論衡·言毒》就有“口唾射人,則人胎腫而為創(瘡)”,“祝樹樹枯,唾鳥鳥墜”的記載。《太平廣記》卷三百二十一《宋定伯》中,記有關於鬼“唯不喜人唾”的“惡忌”。
由於古代巫術認為,唾的對象所指在鬼,則唾人便無異於視人為鬼;所以,西夏法律正式規定了嚴懲對親人施唾者,這應是維護其民族傳統信仰必然的要求,是符合西夏人的精神信條的。
4.擇日
《宋史·夏國傳》說,西夏軍隊“出戰率用隻日,避晦日”。
擇日,是古老的占卜術之一,它體現了西夏人趨吉避凶的心理。擇日,是對日常行止的時日選擇,與人們在特定的時日中“為”與“不為”的需要,是聯係在一起的。擇日,蘊含著選擇者的希望。由於西夏人對周圍的許多現象,會深感疑惑,以致無奈。這給他們帶來了茫然和恐怖。為此,“惹不起而躲得起”,成為他們的一種普遍心態。他們在此心態下想入非非時,便“發現”了“神”“鬼”;而“神”“鬼”被視為有善惡之別,善者(吉神)值班之日為“吉日”,惡者(凶鬼,也叫凶神)值班之日為“凶日”。人們選擇“吉日”避開凶日,是行事成事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