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落
史載,西夏的主體民族黨項羌族“其種每姓別自為部落,一姓之中複分為小部落,大者萬餘騎,小者數千騎”。其“部族一家號一帳,小族數百帳,大者千餘帳”。這些被稱為“部落”“部族”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其實質就是我們常說的“家族”。它是由許多同姓家庭以血緣與地緣關係而構成的。部落組織產生於人類社會的原始階段,是遊牧人普遍長期采用的社會組織形式。黨項羌人一直憑靠部落組織,實現其民族的凝聚力。
黨項羌族的部落組織,本身是極為重要的民俗事象。它擁有保證按自己的血統繁衍,協調全體家族成員的相互關係,組織家族內部正常的生活秩序的功能;也擁有擴散本家族的影響於外部、進行對外交往、抵抗外來侵擾的功能。家族的這些功能,由部族首領(酋長)作為主要的體現者。在部族首領的指揮下,西夏廣大的黨項民眾,平時分散而生產,戰時聚集而打仗。這種兵民合一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對維持西夏遊牧民族的生產和生活,以及促成西夏政權的鞏固和穩定,發揮了曆史性的作用。
西夏自成家族的部落組織極其眾多,最為著名的古代黨項部落,史載有:細封氏、費聽氏、往利氏、頗超氏、野利氏、房當氏、米擒氏、拓拔(跋)氏等。
西夏統治者極為重視對各地部落的控製和利用,史載:羌俗以帳族盛大者為長官,有蕃落使、防禦史、都押牙指揮使等職卷八:“夏國首領,各將其種落兵,謂之一溜。少長服習,如臂使指。據《西夏紀》既成行列,舉手掩口,然後敢食,慮酋長遙見,疑其語言,其整肅如此。”這反映了西夏時期存有以部落(種落)為武裝集團的氏族製的遺風。西夏所立的十二監軍司(分布全國的軍事行政區域),都是從部落(部族)武裝集團演變而成的,這也說明了西夏的部落組織形式隨著西夏社會性質的轉變(由氏族公社製轉向封建私有製),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這種組織形式雖然依舊存在,但每個部落擁有的活動空間逐漸趨於相對穩定,各個部落之間的聯係及聯盟關係日見突出。以“部族”指稱“部落”,道出了這種社會曆史的變化。
2.節親
西夏家族的構成,既依賴於血緣關係,也依賴於姻緣關係。每個西夏家族,因其特定的血緣關係而得以壯大。由血緣關係決定的血親集團(西夏人謂之“族親”)和由姻緣關係決定的姻親集團(西夏人謂之“姻親”),被西夏人統稱為“節親”。
所謂“節親”,即血親,指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節”,骨節,關節,是比喻的說法。西夏人所說的“節親”,含有“嫡親”“胞親”“至親”等多重意思,即“父骨親母肉親之謂”。西夏的“節親”,可分父係(血親)、母係(姻親)兩類親屬。
西夏“節親”的推算方法,分垂直和平行兩種。以垂直而論,向上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等,向下有兒女、孫子、孫女、曾孫曾孫女、玄孫玄孫女等。以平行而論,族親有“本家同居”之兄弟姐妹及三代子孫,有“一節”之堂伯叔姨母(即父之兄弟姐妹)及三代子孫,有“二節”之伯叔姨母(即祖父之兄弟姐妹)及三代子孫,有“三節”之伯叔姑母(即曾祖父之兄弟姐妹)及三代子孫;姻親有上行的嶽父、嶽母、舅父、舅母、外祖父、外祖母等,有平等的姑表兄弟姐妹等,有下行的外甥、外甥女等。
西夏人在“節親”之內,有“節上親(人)”與“節下親(人)”的劃分。節上親指自己的父輩(包括父母、伯叔、舅姨等)及其上輩的親人(包括一節、二節、三節各屬)。節下親指自己的兒女輩(包括兒女、侄甥等)及孫子孫女、曾孫曾孫女、玄孫玄孫女等各輩屬的親人。“節上人”享有比“節下人”絕對優越的社會地位,這是受西夏法律保護的民族意識。若節下人謀殺節上人,無論主從,一律劍斬,妻子兒女均當連坐。而若節上人謀殺節下人,則依“他人毆打爭鬥相殺法”判斷,並按節上人所屬的“本家同居”“一節”“二節”“三節”等不同輩親,予以三等、二等、一等的不同減罪。
西夏人對節親內的親屬的稱謂,是較為複雜的,這顯示了黨項族自身的家族民俗文化的獨特傳承。下列為西夏主要親屬的稱謂(方括號內漢字為西夏語音譯):
父親——[襪]
母親——[麻]
爸爸——[芭不][阿芭]
媽媽——[麻沒][阿麻]
兄弟——[浪多][龍東][部姑]
姐妹——[名皆][沒鬥][每寧]
舅(父)——[乙波][布波]
外甥——[移合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