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八璽
秦漢皇帝有六璽,隋以後確立皇帝八璽製度。璽由門下省符寶郎負責保管,如詔敕文書需要用璽,符寶郎於皇帝麵前啟用。宋代嚴格用璽製度。
“應合用寶。外符寶郎具奏,請內符寶郎禦前請寶,印訖,付外符寶郎承受”。這樣做的目的是使內外相互牽製,防止其中生有弊端。八璽名稱不同,用處也不同。
八璽主要用於大政,如係常行詔敕,在隋代用內史門下印,唐代用中書門下印,唐後期到宋,按不同政務分別用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印。以皇帝名義發出的詔敕要經過輔政部門稽核駁正,以防止行文失誤。
符璽製度
我國古代關於公文用印與使用憑信等的規定。符也稱符節,是我國古代傳達命令的憑證及身份證明。符一般用金、玉、銅、竹、木等製作,中剖為二。遇有國家大事,將右符發給執行人,君主留左符,傳達命令時,以左符會合右符稱為契,作為憑證。符節種類很多,不同種類有不同的效用。像唐代有五種,第一種是銅魚符,是用作調動軍隊和更換地方長官的憑證;第二種是傳符,是用作傳達君主命令和通過各郵驛的憑證;第三種是隨身魚符,是用作征召官吏和區分等級貴賤的憑證;第四種是木契,是君主用作指揮和調動各地鎮守要塞的官吏的憑證;第五種是旌節,是用作委派大將或專使,賦予其生殺予奪大權的憑證。曆代符節的形製不同,但基本都有以上效能。
我國古代,無論是上級命令還是往來公文,都必須用印作為憑信和標記。漢代以前,公文主要用竹木簡,串聯成冊,然後卷上,兩側用泥封起來,泥上用印,作為憑信,方能生效。紙張出現以後,逐漸取代竹木。秦統一中國後規定,隻有皇帝用的印才能稱“璽”,官私所用的皆稱作“印”。唐代以後,帝王印信也稱“寶”。曆代皇帝的璽寶,其形製、規格、數目、用途都略有區別,璽寶一般都是以金玉製成,數目在六方以上,各方所刻文字不同,分別用在不同項目的政事上。比如,漢代皇帝有六方璽寶,一為“皇帝行璽”,用作封賜諸侯王書;二為“皇帝信璽”,發兵征大臣時用;三為“皇帝之璽”,封賜功勳賢德時用;四為“天子行璽”,策拜外國,事天地鬼神時用;五為“天子信璽”,答外國書表時用;六為“天子之璽”,撫慰外國及少數民族君主時用。
內侍製度
關於專門為帝王後宮服務的宦官的組織規定。曆代帝王都極力維護自己的特權。他們可以任意占有奸淫他人的妻女,卻不允許任何人淫汙他們的妻女。他們一方麵實行一妻多妾製,另一方麵又要求這些妻妾對自己忠貞不二。為此,他們既要役使大批男女奴隸為他們勞作、服務,又要保證這些男人在同自己的妻女接觸時不能發生不正當的關係。所以禁省規定,在皇宮內苑中隻有經過閹割的男人才能作皇帝與後妃們的侍奉官,專門為君主和後妃的生活服務。他們中的一部分人,憑借接近君主、後妃的有利條件和媚上欺下的本事,取得皇帝與後妃們的信任。隨著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的加強,宦官的職權範圍逐漸擴大。以至使宦官內侍組織除了執行宮內侍奉、出入宮掖傳宣、宮中出入禮儀、灑掃給使、守門上夜等原有的職責以外,逐漸發展到在政治上參與國家各項政務的製定和處理:在財政上主管皇室的幣藏和皇家苑囿及生產部門的物產和經濟收入;在法律上,可以不通過司法部門,奉詔直接將犯人解送監獄拷問;在軍事上,從禁省的護衛逐漸擴大到禁軍。除此之外,在皇帝授權的情況下,兼有出使、鎮守、監軍、專征等重要政務,使權力向內轉移,造成內侍組織這個非國家正式行政機構,侵奪國家正式行政機構的權力,形成宦官專權。宮省製度與後妃、女官、內侍製度,統稱為後宮製度。
儀仗製度
古代帝王、官員外出時關於護衛人數、所持旗幟、傘、扇、武器等的規定。我國古代帝王及貴族的儀仗隊伍,起源於他們的扈從守衛隊伍。儀仗作為製度,早在周代就已經形成了。經世代沿襲,後代帝王的儀仗隊伍越發顯赫、威嚴。戰國前諸侯出行的侍從車隊僅九乘,而秦漢時皇帝“大駕”的侍從車隊竟達八十一乘。到了唐代,皇帝大駕的整個儀仗隊伍,從朝廷重臣到侍從護衛、鼓樂旗蓋、車騎扇輦、清道雜役等,前後排列一百二十多列次。
其中許多列次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方隊或縱隊,少的有十二或二十四人,多則一百零五人乃至二三百人,總人數已超過萬人,皇室一般成員及官員的儀仗,其規格自然比皇帝要低得多,官員品位高低有別,儀仗的規格也有嚴格的區分。但官位顯赫者的儀仗隊伍還是十分堂皇的。比如,唐宋時一品朝官的儀仗隊伍,除鼓、吹、扇、蓋外,戟、刀、盾、弓箭等兵仗多至三百數十人,隨從的清道、車騎、駕士也有四十多人,僚佐尚未算在內。明代官員的儀仗比較簡略,規定公十人,侯八人,伯六人,一品至三品六人,四至六品四人,七至九品二人。引遭,七品以上有三對,用錫槊、鋼叉、藤棍;八九品隻用竹篦一對引道;雜職不許。清代品官儀仗中,等級最高的是總督儀仗,用扇、旗、槍、兵拳、雁翎刀、獸劍、棍、銅棍、皮槊、回避牌、肅靜牌等十七對。府州、縣官則隻有一扇、二銅棍、二皮槊、二肅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