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實行君主立憲製,瑞典的議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任期四年的比例代表製的一院組成;瑞典公民從18歲開始享有普選權。
瑞典的社會民主黨一直單獨或聯合執政,1932-1976年,1982-1991年和1994-998年之後,社會民主黨形成了少數派政府,在議會中的比例為131∶349。得票不超過4%的政黨在議會中不能占有席位。目前在議會中占有席位的政黨包括:左翼黨、社會民主黨、環境黨、中央黨、基督教民主黨、人民黨和溫和聯合黨。
內閣13個部主要職責是準備政府議案。執行法律由100個獨立的行政管理機構及23個縣行政管理機構進行。每個縣有選舉產生的縣議會,有權力征稅主要用於醫療衛生領域。目前有288個市(1971年之前有850個),並且有自己的通過選舉產生的市議會。市議會也可以征稅,用於學校、兒童和老人照顧、住房、文化和休閑設施等。居住在瑞典滿三年的外來移民有權參加投票和在地方選舉中任職。
議會督察專員負責調查公務員的濫用職權的行為。其他的督察專員主要是保護公眾,包括消費者的權利、防止種族和性別歧視、兒童和青少年的權利以及殘疾人的權利。大多數政府文件必須接受公眾和大眾傳媒的檢查。
一、瑞典憲法
瑞典的憲法文件目前有四部。《政府組織法》製定於1809年,《王位繼承法》製定於1809年,《出版自由法》起源1766年,製定於1810年(1949年經過了大的修改),另外,《議會法》製定於1809年。另一部憲法文件《表達自由法》製定於1991年。其中《政府組織法》是最主要的,它是在1772年《政府組織法》和1789年《聯盟及安全法》的基礎上產生的,由於這兩個法律規定了國王的絕對權力,而在1809年瑞典戰敗後,國王古斯塔夫四世遭到廢黜,於是,新製定的《政府組織法》確立了權力分立的原則,具有了近代憲法的基本功能。
瑞典《政府組織法》確立了三項憲法原則: 公共權力來自於人民; 民主原則(包括結社自由、投票權和表達自由);依法行使公共權力。
瑞典的政權組織形式: 1.議會。自1971年以來,議會為一院製,結束了自1866年以來實行的議會兩院製。共有349名議員。議會有議長1人,副議長3人,每屆議會至少應當設立15個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經常邀請有關部參加,有權批準條約、製定法律。涉及公民權利保障以及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關係的由議會製定法律。議會可以授權政府製定實施法律的法規或者是保障法律所保護的公民權利的法規。
2.國王。國王在內閣總理的要求下,出席內閣會議。國王不得是政府內閣或是議會議長及議會成員。在國王缺位或王室絕嗣的情況下,由議會決定新的國王人選。從1973年開始,國王不再享有政治權力,目前的主要官方職責是每年九月主持召開議會。1979年,《王位繼承法》被修改,男女都可以繼承王位。自1980年起,以長子或長女為王位繼承人。
3.政府內閣。政府由總理及內閣部長組成。議會可以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政府可以提出解散議會進行大選。隻有成為瑞典公民十年以上的,才有資格擔任內閣部長。首相下有副首相和13個部的部長,這13個部為:司法、外交、國防、衛生和社會事務、交通通訊、財政、教育和科學、農業、勞動、文化、工商、內務、環境等,每個部一般不超過100人。主要職能有:為政府向議會準備預算方案和法律議案;為行政機構頒發法律、法規和一般規則;處理國際關係;任命行政管理人員;接受個人向政府提起的申訴。政府各部一般不直接從事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