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節通知
一、通知的概述
1.通知的概念
通知是運用最為廣泛的下行文,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2.通知的分類
按通知內容的性質分,通知可分為六大類:
(1)指示性通知
它是指傳達上級機關的決定和指示,布置需要執行或辦理的工作事項,具有指示性質的通知。這種通知要說明布置任務的原因和目的,並提出希望和要求。指示性通知又稱規定性通知或布置性通知。
(2)批轉性通知
批轉性通知是批示轉發下級機關發來的公文的通知。
它是上級機關批轉下級機關的重要公文,要求有關單位執行或參照執行的公文。其特點在一個“批”字,也就是要對所批轉的下級機關的公文作出“同意”或“原則同意”等批語,要求有關單位“遵照執行”、“研究執行”或“參照執行”。批轉性通知僅限於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使用,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無權批轉。這種通知的主要精神不在通知的正文本身,而在被批轉的公文(附件)中。
(3)轉發性通知
轉發性通知是指用來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
(4)發布性通知
將本機關的規章、會議文件、領導講話等發給下級機關,用發布性通知。
(5)知照性通知
知照性通知是向有關單位告知某件事件,交代有關事項時使用的一種告知性公文。
(6)會議通知
它是由組織會議的單位在會前發給與會者,便於與會者準時而又有充分準備地參加會議的公文。會議通知與知照性通知比較,除有知照作用外,還要求收文者辦理有關事項。
二、通知的寫作技巧
1.標題
通知的標題一般采用發文機關+主要內容+文種的寫法。在正常寫作時,也可以省略發文機關,即由主要內容+文種組成標題。
發布規章的通知,所發布的規章名稱要出現在標題的主要內容部分,並使用書名號;批轉和轉發文件的公文,所轉發的文件內容要出現在標題中,但不一定使用書名號。
2.主送機關
通知的主送機關,一般是發文機關的下級機關。知照性通知可主送有關不相隸屬的機關。對上級機關不能發通知;如果需要上級機關知曉,可以采取抄報的形式。
最新財會文書寫作技法與範例
3.正文
通知的正文,不同的內容有不同的寫法。
(1)指示性通知
指示性通知的正文,開頭先頂格寫受文單位,再按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結構順序撰寫。提出問題部分和分析問題部分要寫清發文的原因或目的,用“特通知如下”承接下文;解決問題部分要分列通知的具體事項。
指示性通知內容帶有指令性和規定性,言辭要注意嚴肅莊重、語氣堅定、不容置疑。
(2)批轉性通知
批轉性通知的正文常用“×××(上級機關名稱)同意×××(下級機關名稱)《×××》(被批轉的文件標題),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這個格式。
(3)轉發性通知
轉發性通知的正文常用“現將×××(機關名稱)《×××》(文件標題)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這個格式。
(4)發布性通知
發布性通知一般隻需說明發出什麼文件,提出執行要求即可。有時也可簡要闡述文件的重要性,或提出如何貫徹執行的指示性意見。
(5)知照性通知
開頭多數先寫受文單位,再寫通知內容。一般性通知的正文通常不很長,把需要交代的事項交代清楚即可,事項稍複雜的,一般分條陳述。有附件轉發的,寫清名稱與份數。
(6)會議通知
人數較少的一般性會議通知,隻需簡要寫明會議的名稱、目的、時間、地點、與會人員、準備事項(例如準備材料、文件、論文等)即可。內容比較複雜、日期較長、與會人員較多的會議,要寫清楚會議名稱、目的、議題、期限、報到時間、地點、與會人員、準備事項與注意事項、食宿安排、差旅費報銷方法以及籌辦會議單位名稱、聯係人、聯係地址、電話、傳真、電掛、去會址路線等。會議通知應開門見山,直陳其事,會議的有關項目必須無一錯漏。當然,也有的會議通知在開會的具體時間、地點沒有確定的情況下就製發了,目的是使與會單位做好會前準備工作,至於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則需另行通知。
4.附件
通知的附件是附屬於通知正文的有關文字、圖表材料。指示性通知、知照性通知、會議通知如果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後加以說明。批轉性通知、轉發性通知、發布性通知在正文中已交代了批轉、轉發和發布、印發的文件名稱後,正文後就不再書寫附件說明。
5.印章和成文時間
蓋發文機關的印章和注明成文時間,以保證結構的完整。
三、通知的寫作範例
關於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高級專家免稅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學校教師取得收入計繳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的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務處將憑相關人員提供的:①人事處出具的身份及年齡證明文件;②享受國家政府特殊津貼證書複印件,予以確認,並從收到證明文件之日起執行。
廈門大學財務處
2006年6月9日
關於印發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字〔1999〕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我們製定了《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略)
×××××
××××年×月×日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若幹財務問題的通知
一、關於合營企業外方資本投入前老企業所獲利潤的處理問題
國內老企業利用原有(或新建的)廠房、設備投資舉辦中外合營企業,如合營企業已被批準成立並已注冊登記,在外方尚未投入資本之前,合營企業利用中方投資者投入的廠房、設備、流動資金等中方資產進行生產所獲得的利潤,外方在合同規定出資期限之前未投入資本的,企業利潤可暫不分配,待外方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即按期投入資本後,再進行分配;超過合同規定出資期限,外方仍未投入資本的,除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外,企業利潤全部歸中方所有,中方所得利潤按原中方投資者的經濟性質和財務體製繳納稅金和利潤。
對於中方為合營企業墊付資金或借出資金給合營企業用於生產經營的,合營企業須向中方支付合理的利息。
二、關於企業能否預提彙兌差準備金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因外彙調劑所發生的彙兌損益,仍按××××年12月31日財政部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補充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企業不得從成本(費用)中預提彙兌差(調劑價與銀行牌價之差)準備金。
三、關於中方投資者承擔合營前上交外彙任務時彙兌損失的處理問題
對於地方政府要求繼續承擔外彙上交任務的中方投資者,若中方從合營、合作企業分得的外彙不足,需用人民幣兌換外彙完成上交任務的,兌換外彙所發生的彙兌淨損失(即彙兌損失扣除彙兌收益後的淨值),可在中方投資者稅前利潤中扣除,但實行承包經營責任製的企業,不能因此調整承包基數。
四、關於企業實現利潤能否用來補充投資者未繳足資本問題
中外合營雙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繳足注冊資本。對於雖然企業已經正式投產,但未按合同規定繳足資本的企業所取得的利潤,不能用於補繳投資者未繳足的資本,中外雙方應認繳的注冊資本,必須由投資者投入。
五、關於是否可以不提取住房補助基金問題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的中方職工住房補助金現留給企業用於解決補貼購建職工住房,不再上交財政。企業在通過自購自建等方式自行解決好中方職工住房的前提下,經當地財政部門批準,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可不再提取或少提取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並相應減少企業成本費用。如中方職工所住為國家公房,外商投資企業仍應提取中方職工住房補助金,上繳當地財政部門。
六、關於收受和支付傭金、回扣的處理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按規定可以收受的傭金,應當作為企業收入登記入賬,支付的傭金,應相應增加有關費用;企業按規定收受的回扣,應相應衝減有關費用,支付的回扣應相應衝減銷售收入。上述企業收受的傭金、回扣,不得作為個人收入。對於在購銷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可另外給予獎勵。企業進行上述賬務處理時,須持有收受或支付傭金、回扣單位正式出具的財務會計憑證。對於以其他名目支付的“好處費”、“賬外價格”等形成的白條,一律不能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七、關於中外合營企業與國內企業聯營、分出利潤如何進行財務處理問題
中外合營企業與國內企業聯營時,應按所開辦企業的性質確定利潤分配。如新辦企業外資股權比例在25%以上,並按規定辦理新的合營企業審批手續,則視為中外合營企業,按中外合營企業所得稅法納稅、分利。如新辦企業外方投資比例低於25%,則按國內聯營企業辦法辦理,先分利,後分別繳納所得稅。中外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列入合營企業利潤總額,按規定納稅;國內企業分得利潤按國內聯營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八、關於合作企業支付中方合作者的勞務費如何上繳國家物價補貼問題
合作企業付給中方合作者中方職工的勞務費中已經包含國家對中方職工物價等項補貼的,其應上繳的國家補貼部分由中方合作者上繳。勞務費中未包含上述補貼的,由合作企業繳納。屬於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合作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可免繳補貼。
九、關於合營前老廠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如何列支問題
合營企業所負擔的合營前老廠職工的退休費,目前仍按合營合同、協議規定處理。對於合營合同中規定合營前老廠退休職工的退休費由合營企業從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在國家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之前,可仍按合同、協議規定處理。
十、關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否提取“三項基金”問題
合作經營企業在國家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可參照合營企業做法,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三項基金”。基金的提取比例、用途及有關問題均參照合營企業處理。
關於財務驗收事項的通知
關於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973計劃)
××××年立項項目結題財務驗收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項目依托單位及首席科學家:
按照《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年立項的34個項目應於今年8月底結題,並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包括財務驗收與研究成果驗收兩部分,其結果將共同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
為做好財務驗收工作,加強對973計劃項目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全麵反映經費使用情況,根據《國家重點基礎研究專項經費財務管理辦法》及《補充規定》的要求,財務驗收由科技部條件財務司負責組織對項目結題後的經費決算和固定資產進行檢查。現就××××年立項項目結題時財務驗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務截止日期
鑒於各項目8月結題後還有未了財務事項,財務封賬截止期為9月30日。各項目/子項目依托單位編製的預算執行情況表應反映20××年度決算後到截止期之間發生的財務事項。
二、自驗收要求
各項目/子項目依托單位要認真編製財務自驗收報告(格式詳見附件),完整填寫相關內容。
三、財務審計
根據各項目依托單位報送的自驗收材料,條財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所有1999年立項項目均為審計對象,對子項目將根據需要實行抽樣審計或全麵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