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框架之二是:大幅度降低關稅。關貿總協定第28條款指出,“締約各國認為,關稅時常成為進行貿易的嚴重障礙;因此,在互惠互利基礎上進行談判,以大幅度降低關稅和進口其他費用的一般水平,特別是降低那些使少量進口都受到阻礙的高關稅”。一國政府對進口商品實行高關稅,一般有著以下三個目的,或是為了增加本國的財政收入,或是為了保護國內市場,或是為了調整商品結構。但實施高關稅的結果,增加了國際貿易交易的成本費用,不僅會直接減少出口國的出口規模,而且會壓製進口國的需求量,對消費者利益造成了損害,最終會使國際貿易的整體效益下降,國際分工的合理性受阻。

政策框架之三是:一般取消對進口商品的數量限製。按照關貿總協定的規定,“任何締約國除征收稅捐或其他費用以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製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產品的輸入,或向其他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取消數量限製方麵,關貿總協定隻用了“一般”的限定詞,這不僅僅反映出了當時原則製定的實用性,而且也為關貿總協定的相關條款製定提供了餘地。因為如果撇開可以實施數量限製的例外情況不說,對於任何一個出口商來講,在出口方麵即使碰不到對方進口國的配額限製和進口許可證等非關稅壁壘的阻礙,也未必能使自由貿易正常進行,特別當出口商在進口的東道國內與東道國的商品享有不一樣待遇時,仍然形成了不公平競爭的環境,這就引發了下列的規則製定。

政策框架之四是:實行內地稅與內地規章的國民待遇。按照關貿總協定的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時,在關於產品的國內銷售、兜售、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方麵,所享受的待遇應不低於相同的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這條規定實際上是說,一個東道國除對進口商品可以征收合理的關稅以外,不得對進口商品采取與國產商品的差別待遇。一切征收的國內稅費都應該是一致的。之所以製定這條原則,是有著內在聯係的,因為如果進口商品在享受了降低關稅和免除數量限製的好處後,進入進口商的東道國內時,上述好處會被國內稅費的差別待遇所抵消。

但是國際貿易應該是互惠互利的行為,上述的規則製定都是進口國的行為約束,光有這些是不足以形成公平貿易環境的,因此也必須對出口國的行為製定約束規則,這就引發了下列規則的製定。

政策框架之五是:實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按照關貿總協定的規定,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辦法擠人另一國貿易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生產造成嚴重阻礙,締約國可以對傾銷的產品征收數量不超過這一產品的傾銷差額的反傾銷稅。

為了抵銷商品於製造牛產或輸出時所直接或間接接受的任何獎金或貼補而征收的一種特別關稅叫反貼補稅。

至於“最惠國待遇”的另一個例外條款是允許建立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一般例外規定。但對中國來說,至今我們沒有加入任何一個跨越國界的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因此我們享受不到這個例外條款的好處。

中國恢複加入關貿總協定後,要調整關稅總水平,這是可以肯定的。但是關貿總協定的關稅談判並不能筒單地歸之為降稅這是因為關稅減讓是以互惠互利為基礎的、降低進口關稅的總水平,以此促進國際貿易由於進口商品成千上萬項,不可能所有的產品都列為減讓範圍,因此在關稅談判中對於參加讓步和不參加讓步的產品有著一定的約書方式:

第一種是降低性約束方式,這種方式的內容是同意降低目前的關稅水平,並旺承諾將來關稅變化時也不會再升高已承諾的所降低的水平。

第二種是現行約束方式,這種方式的內容是不對目前的關稅水平進行減讓,隻答V把關稅水約束在現行水平上。

第三種是上限約束方式,這種方式的內容是把關稅調整水平的上限進行界定,承諾今後即使我調整關稅時也不會突破上限約束,這也是一種關稅讓步方式。因為關貿總協定是允許使用關稅手段進行調節的,麵我如果承諾對關銳上限進行約束。

可見,關貿總協定的關稅談判並不意味著隻是減或降,它的內容還包含有不減或不降的讓步方式。因此談起關稅談判時,不要盲目地產生恐懼感,因為上述三種關稅談判的減讓方式。

在有限保護的前提下,即使某些產品進行讓步,如以約束,企業也不可驚慌失措,而應該和政府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合理利用“緩衝期”來調整自己的步伐。

所謂“緩衝期”指的是,關稅談判議定書雖然簽字後就開始生效,一個是降稅讓步的實質是引人國並競爭因素、而國內存關的產品行業必須有一個調整期來校正自己的策略、以逐步適應新的國際市場環境,這種分期到位的降稅讓步措施是可以逐步將競爭機製引入,而減少企業進行開發戰略轉變時的成本。同時,分期到位的降稅讓步可以使國內的法律和產業調整平穩地過渡。因為關稅製度是一種法律的體現,而法律的調整不可能指望短期內完成,這需要時間。產業結構的調整也是需要時間的。所以即使我國“入關”後,有些產品簽定了關稅談判議定書,有關的企業也不要喪失自信,而應在有限期的保護條件下,加速調整自己的戰略,以適應新的競爭形勢。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明白,關稅談判結束後並不意味著不許進行調整,如果發現有些產品的約束不利於我國特定工業的發展,我們也可以撤銷這些約束。而且我國“入關”,並不是說不需要保護本國利益,恰恰相反,當我們能夠確認某種進口產品對國內有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時,按照關貿總協定的規則,我們完全可以對該類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貼補稅,以維護本國的正當利益。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又可以說,企業對於有關的關稅減讓,不必過於擔心,以至於在國外競爭者還未到來之前,自己就亂了陣腳,那才是得不償失的。

在破除了恐懼的基礎上,我們應該充滿自信地推進對外開放、退一萬步講,至今還沒有聽說,有哪一個國家是由於加人了關貿總協定以後經濟垮台了。值得引起我們極大重視的,應該是“入關”後如何擇定進一步的開發戰略。

外貿企業如何迎接入關以後激烈的競爭與挑戰

我國在恢複關貿總協定地位以後,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將形成更為緊密的聯係。按照關貿總協定的要求,我國的關稅稅率、外貿政策法規及許可證配額、計劃管理等,均應遵循市場經濟的運行機製,逐步降低或取消,增加透明度,並使其規範化,受國家政策保護的國內市場將麵向世界,迎接世界各國企業商品技術、資金的衝擊與挑戰。而我國的出口貿易,雖然隨著關貿總協定地位的恢複,會享有多種經濟和貿易利益;但是由於世界主要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與地區經濟一體化關稅同盟的保護性競爭,我國的外貿企業在出口經營活動中將麵臨更加激烈的競爭;在“入關”以後,如何能夠使我國的出口貿易經受住競爭並得到迅速發展,需要我們盡快解決好外貿企業本身的內部因素和國家體製政策外部因素等問題,使企業沒有束縛地在國內與國際市場上展開公平的競爭與博擊,獲得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保證國家出口創彙任務的完成,實現國家進出口總量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