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關貿總協定對九十年代中國經濟的影響分析及對策選擇
1992年以來,隨著恢複中國關貿總協定締約國談判進程的加快廣複關,影響成為國內各方麵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文擬在國內外,體製、競爭力比較的基礎上,分析這些影響所產生的後果,並試圖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議。
“複關”標誌著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的全麵接軌,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大方向,是我國市場化改革進程的必然結果。
市場經濟是發達的商品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是依托國際市場發展的經濟。現代化社會大生產已在世界範圍實現了生產的分工協作,這一結果是以跨越國界的市場競爭形式實現的。
八十年代以來,我國在國際貿易中所占份額迅速上升,伴隨而來的是與一些主要貿易夥伴國家之間的貿易摩擦不斷增加。1992年與1978年相比,我國外貿出口額從975億美元增加到850億美元,增加了77倍,按照占世界貿易額的比重排序,我國已從1978年時的第32位上升到1992年的第11位。據有關資料,我國紡織品出口已占美國紡織品市場的四分之一。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我國占有的國際市場份額如此迅速的擴大,必然會加劇貿易摩擦。為了保證我國九十年代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我們必須尋找一個有共同規則和共同監督的場合,來謀求我國的戰略利益和經貿利益。“複關”就是為了實現這一目的。
“複關”以後,我們可以利用關貿總協定的有關條款,反對西方大國的貿易保護主義,改善我國出口商品待遇;可以加強我國的談判地位,更有力地與其它成員國磋商和解決貿易爭論,維護我國的經貿利益。
當然,複關之後我們也要做出多方麵的減讓,對我國經濟將產生廣泛的影響。
關貿總協定的目標是發展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自由貿易,包括互惠原則(或叫對等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關稅約束原則、消除數量限禦原則等四項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市場經濟凶基本原則:公平競爭、市場開放、反對以行政管理方法幹預貿易活動。與這些要求相比,我國經濟體製存在很大差距,首先表現在外貿體製方麵。
1外貿活動中非市場的因素較多,例如一部分進出口還實行計劃管理、計劃安排;外貿企業受計劃管理的限製還很多,外貿經營權下放不夠,大多數企業還沒有外貿經營權;由於地區間政策不一致,外貿政策在全國還缺乏統一性和透明度。
2許可證數量限製涉及的方麵太廣泛,進口審查製度太嚴格,特別在機電產方麵更為突出。
關稅水平太髙,目前我國加權平均關稅稅率為22%,大大高於關貿總協定成員國的水平。
此外,從經濟體製的其它方麵看,與關貿總協定的精神也存在很大差距。如市場發育不完善,比價關係還不能完全反映供求狀況,價格還不是完全由市場決定,市場環境針對不同企業存在差別。市場約束企業經營、調節資源配置的機製還不健全。做為重要市場主體之一的國有企業,經營機製轉換滯後,尚未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難以自主經營,缺乏自負盈虧的激勵和約束機製,企業行為扭曲,難以適應市場競爭的形勢。政府職能轉換滯後,對經濟的管理等沒有擺脫傳統的模式,導致市場機製與政府調控之間錯位,微觀經濟與宏觀經濟管理之間脫節,政府管理與市場運行間摩擦很大。服務於市場的政府機構還很薄弱,難以充分發揮引導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
為了迎接“複關”,我們要根據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在下列一些問題上進行減讓,加快改革步伐。
“複關”對我國經濟體製的影響,總的說,是向進—步市場化,進一步開放發展這與我國九十年代改革開放的目標一致的。另一方麵,進口保護的降低,國內市場的開放,也必然給國內產業帶來廣泛影響。
“複關”之後,我們利用關貿總協定中的例外條款,如保障措施、反傾銷措施、反補粘措施,以及國際收支向問題條款,保護幼稚工業條款,非互惠關稅減讓條款等,仍可以對進口加以必要的管理,限製進口的持續快速增長。因此“複關”之後進口管理並不等於全部取消,而是降低保護程度和改變管理方式。
“複關”之後,國內經濟將變得更加開放。在開放型經濟中,國際收支的變化對經濟總量平衡有重大影響,“複關”對國內宏觀經濟總量關係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國際收支方麵。
前麵分析已指出,隨著九十年代的經濟發展,我國居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會不斷提高,對新一代消費品的需求潛力巨大,要求進口的數量也非常之多。以前麵提到的轎車為例,假如國內生產能保證150萬輛需求,則還有150萬輛進口需求,以每輛轎車1萬美元單價計算,就需150億美元。可見,新一代消費品所引起的進口用彙是非常巨大的。此外,九十年代國內產業結構的改造升級,還需要從國外進口大量的技術裝備;國內經濟高增長時,需要從國外進口大量的生產原料。
加快改革步伐,盡快轉變國有企業經營機製,發育完善全國統一的市場體係,形成市場化的價格決定機製。針對複關要求,改進外貿進口管理,體製對能夠放開的進口產品,盡量使用市場化的方式加以管理,減少行政、計劃管理範圍。
對數量限製的進口產品進行全麵清理,根據目前國內體製和經濟發展要求,合理確定數量限製的範圍和所包括的產品品種,取消重複保護和不適當保護。
清理關稅稅則,根據國內外比價關係的變化和保護重點的變化對關稅構成進行全麵調整,減少不必要的高關稅保護,如紡織品、自行車等。
盡快確定九十年代的替代進口政策。對八十年代發展較為充分的替代進口產品,應減弱保護程度,對新的替代進口生產,如汽車、新一代家用電器等,需研究製定新的進口保護政策,特別是確定如何鼓勵國內的替代進口生產,如原器件替代進口予以鼓勵等。
以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為重點的宏觀總量政策。“複關”後需密切注意國際收支氣變化,與此相應,一方麵要加強外彙管理,有效控製外彙使用,製定靈活的彙率政策,另一方麵在宏觀總量調控方麵,應盡快建立效的金融調控體係,使國家能及時調節閏內需求總量,影響進出口活動和國際收支。
製定重點產業保護政策。根據讓內經濟發展的要求和“複關”衝擊的大小,對受時擊較大的工業部門分別研究製定具體保護政策。
逐步統一地區政策,不斷縮小地區間的政策差距,使貿易、投資在國內有一個大體一致的環境。
政策框架之一是:在承認或允許把關稅作為唯一保護手段的前提條件下,各締約國首先承諾實施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即一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其實質是為所有締約國在某一締約國的市場進行競爭時創造一個平等的外部環境。應該明確的是,各締約國承諾實施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隻是表示了一種互惠互利的意向,這種原則本身並沒有涉及到消除高關稅等一係列貿易障礙問題。這就引發了下列規則的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