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強調指出,控股重組模式下,集團公司與控股子公司或全資子公司的關係,決不再是傳統計劃經濟體製下的下級行政關係,商是不同法人(或準法人)之間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和有關法律法規辦事的關係。簡單的指令計劃和行政命令已經失去了其效力。

按照股份製特征構建企業運行新機製

股份製是生產要素的一種組合方式,雖產生於資本主義社會,但其本身並無特定的階級性。隻要社會主義經濟是以商品經濟的形態存在和發展的,就有股份製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因此,股份製是不受社會製度製約的,在其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本質特征:一是產權上的多元化與主體化並存。股份產權是由原始產權(入股前股東的財產權)轉化的,原始產權的多元性(分屬不同所有製和經濟單位)決定了股份產權的多元化。由於股東來自國營、集體、個體、私營和外資等不同聽有製單位,資金靠全體股東共同出資籌集,形成了國家股、集體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等並存的多元結構。在多元化的產權中:企業是投資、經營的真正主體。因為股份製企業是把個體資產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不再具有個體性質,是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財產。又因為股本資金是不可返還的,所以這部分財產又是社會占有、聯合使用的財產。故它是集體性質的,股份製企業不應有私營或個體的性質。這解決了困擾企業改革的一個根本性的問題——產權明晰化的問題。

二是股份產權與企業法人產權相互製衡。股份產權轉化為企業法人產權,是通過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法定程序實現的。股東在法律上的所有權,體現在參與管理、參加分配、可以繼承、轉讓和買賣,以股權負有限責任等方麵。企業法人產權是由企業法人機構,董事會行使對企業財產的支配、占有、使用、受益和處置權,包括買賣、租賃、抵押等權力。任何股東和董事個人都無權過問和幹預企業法人行使所有權。但是,企業法人產權是由股東大會和代表大會賦予的,它要受到股東大會和代表大會的製約。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要向他們負責,定期報告工作情況,接受監督,如財務狀況、資金運轉及資產損益等。這種相互製衡的直接社會經濟效應是有助於企業內部建立起有內在活力的自我發展、自我調節、自我約束的管理、分配和監督機製,克服短期行為。

三是個人所有與企業法人占有在利益關係上相一致。股份經濟的產權是一種由原始產權、企業法人產權構成的雙層產權製度。原始產權是股東人股前的個人財產權。當股東將財產入股後,原始產權就改變為股份產權。它以占有股權證書或股票為內容,隻參與企業管理和分紅,不再有支配、占有、使用和處置權。企業法人產權擁有獨立支配、占有企業財產的一切權力。股份權的買賣、轉讓、繼承都不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和法人對產權的行使。資產在股權結構中的主體地位。

大陸企業在港上市與香港股市未來發展

自今年七月起,大陸九家大型製造工業企業開始在香港聯交所陸續上市。這是繼香港中資企業“借殼上市”和大陸企業在港發行“8”股成功之後的又一重大舉措,是進一步利用香港市場籌資的新方式。這將對加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改善聯交所股票結構,促進香港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起到積極作用。由於兩地的社會製度和企業體製以及法律條件完全不同,大陸公司在港上市和上市後的操作將會有一個比較艱難的調整和適應過程;同時此舉也必將對香港股市的未來發展產生深遠影響。筆者就此發表幾點個人看法。以求拋磚引玉,展開討論。

一、大陸公司與香港公司的異同

此次安排在港上市的公司,其前期工作完全是由香港方麵來做的,包括資產評估、文件起草、法律認定和選擇承銷商等等都是分別由香港方麵的注冊會計師、法律顧問、估值師以及商業銀行等擔任的,也就是說,大陸公司作為股票掛牌上市公司是完全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運作的,其發表和披露的上市報告書、招股通函,各類財務報告和重要信息也就是根據聯交所規定的條例來辦理的。就這些看,大陸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並無區別。

盡管如此,大陸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的差別仍然是十分明顯的,不是表現在上市程序上,而是表現在公司的內部運作和外部環境上。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公司股權設置不同

香港上市公司可以是私人合股公司或公司與私人合組的公司,對股東性質不作區分。而大陸公司多為原國營或類似國營的集體所有製企業改製而來的,因而其股權設置完全不同於香港公司。大陸公司將公司的股權區分為國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外資股。

國家股是指在公司股本中由國家曆次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股份。其中包括國家各部門的各種形式的實物投資、貨幣投資和所有權應屬國家的發明創造和技術成果等無形資投資;輕國家批準的公司減免稅金;用於歸還投資貨款的利潤;公司提取的除公益金外的其它各項基金;國家各部門投資創辦的企業以及全民所有製企業用國有資產兼並,購買其它企業單位所取得的產權等等。

大陸企業之所以要作以上股權的區分,其原因有兩條,一是要保護國有資產的利益,通過嚴格界定國有產權、維護國有股的權益、防比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呆滯。此次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均為大塑國營工業企業,國家股和聞存法人股占股東總額的絕對多數;二是由於大陸的人民幣還沒有實現國際間自由兌換,國內還使用彙券來代行外幣的使用,為了達到真正吸引外資的目的使外彙真正掌握在股份製企業手中加以運用,因麵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並且隻限定港澳台闊胞和外籍人士以外幣購買。

2公司的法律約束條件不同

香港公司必須按香港《公司法》行事,完全實行自我約束,自求發展,全體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擔是,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大陸至今還沒有一套完整的公司法規,股份公司肖我約束的法律條件不足,基本還停留在按政府政策指導來運作的水平上。這種政策約束的可靠性和穩定性都不如法律約束。況且在對股份公司和其他非股份化企業上,政策約束是沒有差別的。雖然大陸企業在香港上市是按香港聯交所的法定程序進行的,但其經營運作仍在大陸本地,公司本身的法律約束條件不足是一個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