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棉麻紡織與生產(2)(2 / 3)

棉花從邊疆走向全國的飛躍

從宋元之交到明代,我國的棉花栽培和棉紡織生產,在地區推廣上出現了一個飛躍,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從華南地區和西南、西北邊疆擴展到全國各地。

南宋末年,江南一些地區已開始棉花種植。1271年忽必烈定國號為元,1279年滅南宋,中國南北分裂一個半世紀後,複為統一,南北經濟聯係和商業交流加強,消除了棉花和棉織品北上的障礙。“商販於北,服被漸廣”,棉花栽培和棉紡織技術也“騷騷北來,江淮川蜀,都得到種棉之利”。在西北,新疆的棉花栽培技術也已傳播到陝西渭水流域。

宋元時期,北方的山東和山西地區都有棉織品實物出土。山東鄒縣元代墓發現了兩件本色棉夾袍,棉布幅寬34厘米,織物為線經雙紗緯的重平組織,經密、緯密分別為18根/厘米和28根/厘米,相當於10升布;山西大同金代墓出土了棉布襪,紗線和組織同山東夾袍布料相似。出土實物證實了上述有關紡織技術“騷騷北來”的曆史記載。

棉花向北傳入長江流域,它的優越性立即顯示出來。元初,王禎在《農書》中,在詳細介紹棉花種植方法和紡織工具的同時,全麵分析了棉花、棉布的用途和優越性,認為棉布“茸密輕暖,可抵繒帛;又為毳服毯段,足代本物”。而且棉花有桑蠶、麻苧不具備的優點,“比之桑蠶,無采養之勞,有必收之效;埒之臬苧,免績緝之工,得禦寒之益可謂不麻而布,不繭而絮”,棉花雖為南方物產,但同樣適用於北方。北方天寒,如果沒有絲綿,就要用毛皮,而棉花比毛皮便宜得多。因此,王禎主張大範圍推廣植棉和紡織之法,以“助桑麻之用,兼蠻夷之利”,並身體力行。大德四年(1300年),他在擔任江西永豐縣尹時,即購木棉子“導民分藝”。王禎可能是地方宮中提倡植棉和棉紡織的第一人。

元明兩朝政府為了推廣植棉和棉紡織業,采取了強迫百姓輸納棉布實物稅和硬性規定農戶植棉麵積的強製措施。

元朝開國不久,世祖忽必烈於至元十年(1273年)頒布詔諭,在陝西推廣棉花種植。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諸王薛徹都等所部遭災,牛羊大批死亡,元政府動用十四萬餘兩銀子購買棉布救災。嚐到了棉布的甜頭。為了得到更多的棉花,忽必烈於至元二十六年下令設立浙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5省木棉提舉司,規定民眾每年輸納棉布10萬匹。但當時除福建外,其餘4省的棉花種植尚未大範圍推廣,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所以隻實行了兩年就停止了。但到成宗元貞二年(1296年)製定江南夏稅製度時,又強令百姓以木棉、布、絹、絲、綿等物輸納夏稅,數量則按糧額多寡確定。從此,棉布開始和其他紡織品一起被定為常年租賦。

明朝政府同樣采取強製種植和輸納的辦法。明開國前一年,即1367年,明太祖朱元璋就向全國發布命令,凡有田5-10畝的,必須種桑、麻、木棉各半畝。10畝以上加倍。同時,每畝征麻8兩、木棉4兩。如果不種麻和木棉,必須出麻布和棉布各1匹。朱元璋不論地域和自然條件,強令種植,一律把棉花列為常賦對象。比元代的推廣措施更為嚴厲和堅決。這套辦法推行了20多年,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朱元璋又推行閑地植棉免稅的新辦法,下令官吏勸諭民間,在空地上種植桑棗、棉花,並免納賦稅。每年年底上報種植麵積。這種隙地棉田免稅的辦法,以後長期被沿用。

元明地方官吏,上自總督巡撫,下至知州知縣,無論掌管民政的布政使,還是掌管軍政的兵備道,在督勸植棉和紡織方麵,也大都不遺餘力,其辦法也同樣是強製性的。明代萬曆年間山西巡撫呂坤督勸紡織的做法,是這方麵的一個典型例子。他曾下過一道命令,省城貧苦婦女,不分軍民,都必須紡紗;男人婦女都要學習織布。具體辦法是:先墊官款購棉千斤,發給各戶,每戶1斤,令其紡紗。有先紡完及紗細者,花價免繳充賞,超過10天及紗稍粗者,賞價一半;超過20天及紗粗者,花價全納;一月之外不完者,罰花1斤。紗紡好後,再令織匠教民織布。紡紗各家男婦須定日向織匠學織。同時,可以用罰布的方式懲辦罪犯,罪犯也可通過繳納棉布贖罪。把推廣紡織放在高於一切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