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中國古代法律、法製(1)(1 / 3)

中華法係

法係是指根據法律的曆史傳統,對法律所作的分類。凡具有同一曆史傳統的法律就構成同一個法係。中華法係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的體係,它是世界五大法係之一,在世界法製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中華法係始於春秋戰國時期的魏國,公元前5世紀,李悝編訂《法經》,是我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係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對以後的秦、漢、魏、晉、南北朝、隋朝的法製建設影響很大,到公元7世紀《唐律》的產生,中國封建法律趨於完善和定型,在我國封建法製發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啟後的作用。嗣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基本上承襲《唐律》。清代《大清律例》以律為基本形式,以令、格、例、敕等為補充。從《法經》到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相互間陳陳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關係和內在聯係,確有獨特之處。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隨著社會性質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加之西方資產階級法係的輸入,緩慢發展2000多年的中國封建法係,才開始解體,20世紀初期,清朝統治者依照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實行變法修律,但還來不及實行,清朝被推翻。從此,中華法係便喪失了它的獨特性質。

中華法係,皇帝擁有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法自君出,獄由君斷,皇帝特權淩駕於一切之上。同時,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不分。在“家國相通、親貴合一”的政治體製下,國家的法律也和宗法禮教相通。除了初期以法家思想做指導外,大多數時期受儒家思想影響,儒家的倫理道德觀念已入法中,引經斷獄之風延續了700多年,“德主刑輔”已經成為中華法律思想體係最主要的支柱。在法律的表現形式上,刑事規範與民事、婚姻等其他規範不分,形成“諸法合體”

;司法和行政不分,各級行政長官,一律兼管司法,中央一級的司法大權,掌握在皇帝手裏。

中華法係是以《唐律》為基礎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它對國外影響也很大。如:“明治維新”

的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法律,也以《唐律》為藍本,形成了中華法係。

傳統法律的特點

1.法律受儒家倫理道德觀念的深刻影響,禮法結合達到十分完備的程度。封建法律奠基於儒家思想,其原因在於(1)儒家思想最符合地主階級統治農民的需要,最有利於維護封建國家的社會秩序。(2)禮所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可以起到法所不能起到的作用。(3)儒家主張的禮治並不是空洞的教條,而是以人治為實施手段。

2.家族法在整個法律體係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國封建統治者深知“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因而竭力宣揚“家齊而後國治”。

3.諸法合體,司法受行政幹涉。中國封建社會雖然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囿於封建專製的橫暴,從來沒有獨立地行使過職權。

4.律經常受到其他法律形式的補充和製約。中國封建時代,律雖是具有代表性的比較穩定的國家大法,但還不是法的唯一形式。一些律外之法,不僅數量遠遠超過律,效力也淩駕於律之上。

5.獨樹一幟的“律學”體係。“律學”成了依據儒家學說對以律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注解的法學。

我國早期的成文法典

法律,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是隨著階級和國家的產生而出現的。據說夏代製定了“禹刑”

,商代製訂了“湯刑”,周代製定了“九刑”;從甲骨文中可以看出,商代已有了成文法典。

春秋時期,隨著社會的發展,幾個主要諸侯國相繼公布了成文法。如: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鑄刑書”,後來鄧析又用竹簡造刑法書,稱為“竹刑”;公元前514年,晉國把範宣子所作的刑書鑄於鼎上。這都是最早公布的刑法,可惜均已失傳。

戰國時期,成文法典進一步增多。公元前5世紀末與4世紀初,魏相李悝集各國法典之大成,製定了《法經》,共有六篇:1.盜法;2.賊法;3.因法;4.捕法;5.雜法;6.具法。公元前4世紀中期,商鞅在秦國變法在《法經》的基礎上,製定了“秦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又把原來的《秦律》重新補充和修訂,頒行全國。

漢初,丞相蕭何曾參照《秦律》,製定法律九篇,稱《九章律》。以後,每個朝代都參照過去的法典,製訂本朝法典,使法律日趨完善。

我國憲法源流

我國古書上有“憲”、“憲法”的說法,是指一般典章製度而言,如“賞善罰奸,國之憲法”(《國語》),這和近代憲法的意義不同。清朝政府為抵製資產階級革命,於1908年頒布了所謂《憲法大綱》,表麵上許諾了人民的一些要求,但又公然宣告:“君上至聖尊嚴,不可侵犯”,目的仍在維護封建專製製度。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主持頒定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是我國第一個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文獻。此後北洋政府、蔣介石國民黨政府都相繼頒布過偽憲法。1931年11月7日在中央蘇區全國第一屆蘇維埃代表大會上,製定了革命人民第一部憲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建國後,195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

刑法的由來

刑法的“刑”字,在古代寫作“井刂”,即井旁加一立刀。其含義是,在奴隸社會裏實行井田製,井田中間有口井,奴隸主為了防止奴隸來舀水,便派人拿著刀去守衛,誰搶水吃就把誰的頭砍掉,這就叫用“刑”。而“法”字,原寫作左邊三點水,右邊是一曲字,下加“去”字。據說古代有一種異獸神羊,頭上隻長一隻角能辨曲直,遇有不正直的人,便以角抵;“去”是去曲的意思;而用三點水作偏旁,則引喻為執法要公正,像水一樣不偏不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