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中國古代法律、法製(1)(2 / 3)

中國的法從古以來是指刑律即刑法。從《尚書·呂刑》、晉國“鑄刑鼎”到《大清律例》都是一樣。劉邦的《約法三章》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也是刑律。

我國刑法源於夏朝,以後各代均有刑律:其中《唐律》是封建社會一部較為完備的封建法典。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中也有刑律。但這些刑法,都是剝削階級維護其統治,用來鎮壓人民的工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通過的刑法,才是無產階級和人民意誌的體現,是打擊敵人、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有力工具。

民法的曆史

我國的民法源遠流長,有一段漫長的發展曆史。商代在所有權、婚姻、繼承等製度方麵,就有了相當發展。到了周代,民事法規從內容到範圍都有擴大,《周禮》中《秋官·朝士》關於戶籍登記的規定,《地官·司市》和《秋官·司寇》等關於合同的規定,《禮記·王製》

中關於所有權的規定,以及《周禮》、《禮記》和《左傳》中關於親屬、婚姻、家庭的規定和記載,無不反映當時民法之豐富。

戰國時期,李悝集諸國法規,編成《法經》六篇,其中“雜法”夾有民事法規。商鞅承襲《法經》製定《秦律》,至秦始皇時期,民法內容已相當豐富。據1975年出土的雲夢《秦簡》

來看,其中屬於民法範圍的就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工律》

等。漢承秦製,蕭何增設《戶》、《興》、《廄》三篇,製定《九章律》,又經叔孫通製《傍章》十八篇,張湯編《越宮律》二十七篇以及趙禹定《朝律》六篇,從而使《漢律》洋洋大觀,作為民法主要內容的所有權問題、繼承問題都規定得很詳細,晉、北齊、北周、梁、隋各朝代的統一法典中均有民法規範。雖原文佚亡,但篇目有史籍為證,其中之民法,斑斑可考。

自唐迄清,不少法典尚存,其民法規範展現在字裏行間。唐太宗初期,對《武德律》略加增刪,編成《貞觀律》。高宗永徽二年的《永徽律》共十二篇,屬於民法範圍的有第四篇《戶婚》,第五篇《廄庫》,第十篇《雜律》。宋代法律甚多,名稱各異。現以三十卷《刑統》

為例,其第十二卷至第十四卷為《戶婚》,屬於民法規範。元代法律名目更雜,以《典章》

為例,它以中央機關名稱為篇目,在《戶部》中有分析、婚姻、繼承、田宅、錢債等民法內容。明代有《大明律》、《明令》、《問刑條例》等等。其中屬於民法範圍的《戶律》,內分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麈。清代初期,斟酌明律,於順治四年製定《大清律集解附例》。從康熙起,又仿《明會典》先後製定《大清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事例》直至《光緒會典》,其中不少屬於民法內容。

辛亥革命後,由於南京臨時政府建立時間不長,雖有民事立法,但數量不多。北洋政府時期,對民法極不重視,可反動統治者為了欺騙民眾,也曾編製過民法草案。

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曾設法製局,負責起草各類法典。1929年2月起草民法總則篇,分七章,凡一百五十二條,於同年5月公布,10月施行。同年6月,又起草債編,共六百零四條,11月公布,1930年5月施行。物權編也同時起草,凡二百一十條,比債編稍後公布,與之同時施行。隨後,又公布親屬編與繼承編於1931年5月施行。一部體係完整的民法典製定完成了。毫無疑問,新中國成立以前的民法都是剝削階級民法。

古代的五刑

古代隋以前以墨、劓、剁、宮、大辟為五刑,隋以後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其中,墨刑又叫黥刑,刺字,即在犯人的額上刺字,並塗以墨作為標誌。劓,割掉犯人的鼻子。剕刑又稱刖刑,即砍掉犯人的腳:宮刑,割去男子的睾丸,破壞女子的生殖機能。笞,用荊棍或竹板子打人。杖,用棍子打。大辟,即死刑。

古代的刑罰手段

夏:“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禹刑內容無從查考。從片斷史料可見“孥戮”的刑罰(罰為奴隸,用作祭祀的犧牲)。

商:黥額(在麵額上刺字)、桎梏(腳鐐手銬)、流放、割鼻、斷足、斷手、砍頭、剖心、剖腹、火燒、炮烙(即所謂“膏銅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輒墮炭中”。或“見蚊布銅鬥,足廢而死,於是為銅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炮,燒烤。烙本做格,為銅器。烙下燒炭,使之受熱發燙,讓受刑者步行烙上墮入火中燒死)、醢脯(剁成肉醬,曬成肉幹)、活埋、放在臼中搗死、族誅連坐。

西周:墨(額上刺字,然後塗上墨)、劓(割鼻)、砍腳、宮(男子去勢,即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閉,即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破壞生殖機能)、大辟(斬首)、焚、辜(分裂肢體)、磔(分裂肢體,懸首張屍示眾)、腰斬。

春秋:除墨劓、宮、大辟外,增加了烹、梟首(割下首級懸於木上示眾)、戮屍(犯罪者已死,斬戮屍體)等。

戰國:笞、誅、臏(剔去膝蓋骨)、剕(斷趾)、刖(斷足)、宮、夷旅、夷鄉、戍為守卒、罰親屬為奴隸。出現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徒刑有鬼薪(為宗廟服勞役三年)、城旦(築城四年)等;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抽掉脅骨,脅骨即肋骨)、體解、鑊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