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中國古代法律、法製(1)(3 / 3)

秦:死刑:棄市(在鬧市執行死刑,並將屍體暴露街頭)、腰斬、戮死、梟首、車裂(五馬分屍,也稱輟、贛裂)、磔(分屍)、院(活埋)、鑿顛(穿頂)、抽脅、釜烹(用鍋烹死)、夷三族、具五刑(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肉刑:笞(用竹板或荊條打脊背或臀腿)、黥、劓、刖、宮。徒刑:城旦舂(四歲刑,男犯人修築城牆,女則舂米供刑徒口糧)、鬼薪、白粲(均為三歲刑,男犯人為宗廟砍柴日鬼薪;女犯人擇米使正白,供宗廟祭祀用,日白粲)、司寇(二歲刑,派往邊地服勞役,並防禦外寇)。此外還有貲、籍沒(籍錄並沒收犯人家口和財產,家口充官奴婢、財產入官)、收孥(將罪人妻子沒為官奴婢)、遷(將犯人及其家屬或受株連的人遷離鄉土)等。

漢:基本沿秦律。死刑:夷三族、殊死(斬首)、梟首、腰斬、棄市、具五刑等。肉刑:黥、劓、刖、官等。徒刑:髡鉗(剃去頭發)、城旦舂、完(去鬃須保留頭發)、鬼薪、白粲、司冠作、罰作(一年苦役)、複作(一年苦役)。此外,還有罰金、沒收財產和禁錮(禁絕仕途)。

隋:死刑(分絞、斬二等)、流刑(分一千裏、一千五百裏、二千裏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自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計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每等加十,計五等)。煬帝時,曾恢複梟首、輟裂和罪及九族等。

唐:笞刑(用長三尺五寸的笞杖打犯人的腿和臀,分五等,由十至五十,每等加十)、杖刑用比笞杖粗的常行杖(又叫法杖)打犯人的背、臀與腿,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徒刑(強迫犯人帶鉗或枷從事苦役,分五等,由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放逐到邊遠地區,並帶鉗、枷強製勞動。分三等,由二千裏至三千裏,每等加五百裏。一般均勞動一年,“役流”則強迫勞動三年)、死刑(分二等:絞、斬)。中唐以後,曾出現腰斬、梟首、夷三族等酷刑。

五代十國:沿襲唐律,但“用刑多偏嚴苛”。連坐受誅、籍沒家產、淩遲(分割犯人肢體)、決口斷舌、筋挫脛等。

元:沿襲唐律。監禁、拷掠、刺臂、刺項、杖刑、死刑、淩遲、流刑、徒刑等。

明:在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礎上,新增設了充軍刑(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軍的地方最遠四千裏,最近一千裏,在戍地充當軍士。如犯罪者本人死亡,子孫親屬仍須繼續充軍,直到補足刑期)、帶枷發遣(枷重一百五十斤,犯者經常不數日便被折磨而死)、淩遲刑。

清:除五刑外,增加遷徙(遠徙千裏之外,永遠不許回原籍)、充軍(分附近發二千裏、近邊發二千五百裏、邊遠發三千裏、極邊發四千裏、煙瘴發四千裏等五種,故稱五軍)、發遣(較充軍為重,即發往邊疆地區種地,為駐防官兵當奴隸,一經發遣,非有皇帝命令,終身不得開脫)、淩遲(淩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殘臠,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髒腑,以畢其命,仍為支分節解俎殖骨而後己)、梟首、戮屍等。

古代的贖刑

贖刑在我國曆史上出現很早。《尚書·舜典》就有關於“金作贖刑”的記載,《尚書·呂刑》中有“訓夏贖刑”一語,春秋時期齊國也曾實行過贖刑。從新發現的雲夢秦簡看,在秦律中贖刑還是使用得比較普遍的一種刑罰。從贖耐起,有贖遷、贖刑、贖黥、贖宮、贖鬼薪鋈足和贖死。秦的贖刑一般是以金錢贖,但如無力繳納贖金剛強令以勞役相抵。

漢的贖刑亦有金贖和役贖。《漢書·惠帝紀》說,“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漢時爵一級值錢二千,三十級六萬。至武帝時,募死罪人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東漢時贖刑製度進一步盛行。明帝即位,詔天下忘命殊死以下聽贖,並規定:死罪人縑二十匹;斬右趾、髡鉗城旦募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魏、晉、南北朝因襲漢製,按罪行大小贖金各有等差,繳納金、錢、布帛。

隋唐的贖刑製度基本相同。唐律規定:死刑絞斬贖銅百二十斤。流刑根據遠近贖銅各有等差。同時又規定有的不準贖刑,如婦女犯奸等。宋代贖刑比唐代嚴格,隻規定輕罪才可以贖。

遼金元比宋稍寬,規定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聽以贖論。

明代的贖刑開始規定繳納銅,後來規定繳納馬。之後,又規定繳納鈔、錢和銀以代替銅和馬。清代贖刑分三種,為納贖、收贖和贖罪,即根據各種人的不同身份按贖刑的輕重繳納贖金。

贖刑除以金錢和勞役形式外,還有以官爵贖的規定。

作為刑法主要內容之一的贖行,同財產私有關係密切。如果當時沒有私有財產,這種“刑罰”方法是無從確定的。但到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贖刑便與“刑不上大夫”的司法原則、“八議”之法和罰金製度一樣,成為有產的所享有眾多法律特權之一。正如《漢書·蕭望之傳》批評贖刑的弊病時說:“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貧富異刑而法不一。”

古代的刺配

古典小說《水滸傳》裏的宋江、林衝和武鬆都曾受過刺配之刑。《辭海》上解釋說:“刺配,中國古代刑罰的一種,在麵部刺刻標記,押送邊疆服役或充軍,重者終身不釋。始於五代的後晉,宋元明清沿用。”實際上“刺”與“配”的起源要比這早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