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中國古代法律、法製(2)(1 / 3)

“刺”又稱“刺字”,源於商周時期的五刑(墨、劓、剩、剕、官、大辟)之中的“墨刑”,秦漢時又稱“黥刑”,《說文》雲:“黥,墨刑在麵也。”

墨黥之刑是古代治輕罪者的一種刑法,其方法是在被刑者的麵額上刺字,染上黑色以作標誌。如《周禮·秋官·司刑》鄭玄注雲:“先刻其麵,以墨窒之。”《國語·周語》韋昭也注稱:“以刀刻額,而以墨窒之。”

墨黥之刑在秦代使用普遍,這在出土的秦簡《法律答問》和《史記‘秦始皇本紀》的文字記載中都能得到證實。但到了漢文帝時突然中斷,此事說來還頗具戲劇性。據《漢書·刑法誌》載,公元前167年,西漢齊太倉令淳於意獲罪押長安,其女緹縈舍命上書漢文帝,情願自己沒為官婢以贖免老父當受的肉刑,漢文帝大受感動,不僅下令釋放父女二人,還下詔廢除肉刑。結果雖然肉刑並未全部廢止,但“刻肌膚”的黥刑卻被廢而代之以髡鉗、城旦春刑(即剃發戴鏈:男的晝守城夜築城、女的舂米)。文帝之後,經魏晉、南北朝到隋唐,墨黥之刑基本是時用時棄。晉代曾一度用此刑來懲治奴婢的逃亡;第一次逃亡處之以“加銅青,若墨黥兩眼”;第二次則“黥兩頰上”,第三次就“橫黥目下”。所刻部位是“長一寸五分,廣五分。”

“配”是從“遷”、“徙邊”、“流”演變而來的;“遷”是秦代泛用的一種輕刑。《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八年,長安君反,死屯留。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

到東漢,“徙邊”替代了“遷”,公元82年,漢(章)帝下詔:“天下死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戍。”東漢末年,“徙邊”又成了死刑株連重刑中的一種:“丈夫處死,妻子徙邊。”

南北朝時,北魏統治者總結了遷徙之刑施用700多年的經驗,認為此刑既可將危險人物驅逐到邊地,又可屯墾戍邊,補充軍力,於是便將“徙邊”改為“流刑”,列之為新五刑(死、流、徒、鞭、杖)之一。北齊則規定:流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個刑種,隻對“論罪該死,情有可原者”處流刑。隋唐兩代仍沿用流刑。

五代時,後晉石敬瑭濫用峻刑酷法,煞費心機地把廢止了幾百年的墨黥之刑又重新搬了出來,並與流刑結合使用,“刺配”刑就如是產生了,並一直襲用至清末。

古代的支解之刑

支解,或作枝解,體解,是古代酷刑之一。支通肢,指分解人的肢體。殺妻求將的戰國時著名兵家吳起的最後結局就是被“枝解”。據《史記》載,吳起相楚嚴明法令,使楚國強盛起來,同時也得罪了楚國的一班貴戚。楚悼王死後,宗室大臣作亂攻擊吳起,他隻得逃到楚王的屍體旁並伏在上麵,但追殺者不顧楚王的屍體有同時被射中的可能,亂箭將吳起殺死,並最終枝解了他。又據《史記》的有關記載,那位鬥膽刺秦王的荊珂,最終也被體解示眾。另外,《晉書·慕容超載記》載,劉裕進攻慕容超,張綱為劉裕提供進攻的器具,“超大怒,懸其母而支解之。”《北史·崔傳》載,東兗州刺史崔棱的妻子馮氏受賄嚴重,遭禦史彈劾,夫妻一起被詔付廷尉,馮氏最終被斬於都市“支解為九段”。上述例子中,張綱之母似乎是被活活支解,其他則都是死後遭支解。看來死後支解是通例。

支解的形式到底是怎樣的,不見記載。《韓詩外傳》載,齊景公的時候,有人得罪了景公,“景公大怒,縛置之殿下,召左右支解之。晏子左手持頭,右手磨刀,仰麵而問曰:‘古者明王,每支解人,不審從何支解也?’景公離席曰:‘縱之!罪在寡人。”這個例子說明支解是用刀進行的。後來的淩遲(即剮刑)似乎就是由此演變而來。但古人有時又將車裂也稱為支解,《淮南子·繆稱訓》就說:“吳起刻削而車裂。”《墨子·親士》、《呂氏春秋·執一》等也有類似的說法。《史記》中沒有說吳起怎樣被支解,也可能是被車裂的。又據《史記·商君列傳》,秦孝公死後,商鞅被秦兵殺死,最後又被秦惠王車裂示眾。而《淮南子·繆稱訓》則說:“古商鞅立法而支解。”不過嚴格說來,車裂與支解應是兩種形式有所不同的酷刑。除上麵提到晏子的例子外,張綱之母被懸而支解,崔之妻馮氏被“支解為九段”,顯然都不是采用車裂。《韓非子·和氏篇》說,“二子(商鞅、吳起)之言也當矣,然而解吳起而車裂商君者何也?”區分得很清楚,與《史記》的說法也完全一致。又據《遼史·刑法誌》,遼代“重法”中有“五車糍(即車裂)”和“支解”,也明確分為兩種不同的刑罰,可見二者是有區別的。

古代的替親代刑

標榜以孝治天下的古代帝王,為了籠絡人心,鼓勵孝道,往往因子孫的哀懇特許減免人犯的刑罰;有時還允許子孫代替父祖受刑。曆代有不少這類事例。“緹縈救父”被舊法學家譽為廢止肉刑的大事件,就是一例。《後漢書·明帝紀》載,漢明帝時發敕令規定:“徙邊者,父母同產欲相代者,您聽之。”這是鼓勵子孫代替父祖受刑。明太祖因山陽某人請求代替父親受杖,批示說:“今此人身代父母出於至情,騰為孝子屈法以激勵天下,其釋之。”這是因子孫乞求代父祖受刑而未叫子孫受刑的例子。明憲宗時規定,“凡民八十以上及篤疾有犯應永戍者,以子孫發遣,應充軍以下者免之”,這樣一來,替親受刑成了子孫的法定義務,代刑變成了執行刑罰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