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體係則是高水平的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現象認識的理性階段,表現為係統化、理論化了的法律思想、觀點和學說,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自覺的反映形式。不斷進行法製宣傳,提高法學教育,加強執法環節,就是為了使廣大人民的法律意識從較低的法律心理階段向較高的法律思想體係階段過渡。
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法律觀、法律感、法律思想的總稱。基本內容包括: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法律要求,公民普遍的法律感,公民的法律知識,公民權利和義務一致性的觀念。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對法律調整和法製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1)直接指導社會主義法的創製;(2)直接指導社會主義法的適用;(3)直接指導幹部和群眾守法。
加強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培養對於立法、執法和守法都很重要。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注重法律意識的培養,不斷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水平和素質。
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指對法律規範的內容、含義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
在法律規範中,有許多專用名詞、術語不易理解,而法律條文一般又要求簡明扼要,不能作長篇大論的詳細闡述。在適用法律時,又會碰到千差萬別的情況,因此,往往會發生某個法律條文是否適用和如何適用的問題,這就需要對法律條文作出準確的解釋。如果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不準確,就會影響法律的正確實施。所以,做好法律解釋工作,對正確適用法律,健全社會主義法製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解釋有以下三種不同的劃分方法:
(1)按解釋的主體與效力不同,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
正式解釋,也叫有權解釋,是基於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職權所作的解釋。它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立法解釋,是製定該法律的機關所作的解釋。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將解釋的內容作為法律本文的一部分;另一種是發布解釋文件或者作說明報告。這兩種方式的解釋,都具有與法律本文同樣的效力。
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所作的解釋。它分兩種方式:一種是對某一案件如何適用法律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隻對該具體案件有效,沒有普遍約束力。另一種是在審判和檢察過程中,對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所作的解釋。這是一種指導性的解釋。這種解釋,對下級法院和檢察院具有約束力。
行政解釋,是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時,對相應的法規所作的解釋。
非正式解釋,又叫無權解釋。這種解釋沒有約束力。它包括學理解釋和任意解釋。
學理解釋,是指在學術研究和教學實踐中,對法律規範所作的解釋。這種解釋,對法律的適用和法製建設,有很大的參考價值,是推動法學發展的重要因素,但沒有法律約束力。
任意解釋,是指其他公民或訴訟當事人,對法律規範的理解和解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為了貫徹群眾路線,防止在適用法律中出現差錯,應當重視這些意見,但不受它的約束。
(2)按法律解釋的方法不同,可以分為文法解釋、邏輯解釋、曆史解釋和係統解釋。
(3)按法律解釋的尺度不同,可分為字麵解釋、擴充解釋和限製解釋。
對法律解釋,從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方法,但不管怎樣分,都必須嚴格區分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必須明確,隻有正式解釋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他的各種解釋,都是為正式解釋服務的,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規範生效的範圍。即法律規範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發生調整作用。內容包括:
(1)法律規範對人的效力指法律規範適用於什麼樣的人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內,一律適用我國法律;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如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以外,也都適用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原則上也應該適用我國法律。
(2)法律規範的空間效力指法律規範在什麼地域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憲法和法律、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等各種規範性文件,在我國一切領土範圍內生效;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治機關頒布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隻在其管轄範圍內有效;中央國家機關製定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特定的適用範圍,即在其規定的範圍內有效;有些法律(如刑法)明確規定了具有域外效力。
(3)法律規範的時間效力指法律規範何時開始生效、何時停止生效,以及法律有無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