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中國近現代法律製度(1)(1 / 3)

律師緣於何時

律師製度作為一定的社會曆史現象,不是與國家法律同時出現的,它是在國家和法律出現以後,經曆了相當長的曆史時期,適應一定國家法製的需要,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中世紀歐洲就有宗教法院,在宗教法院中律師由僧侶階層擔任。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裏,根本沒有產生律師,當然也淡不上律師製度。

律師起源於古羅馬。發達的談師製度,產生於近代。它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

在中國古代的訴訟中,沒有出現過律師製度,但有訴訟代理製度和訴訟代理人,這種代理製度起源於西周。中國近代律師製度源於清末。北洋軍閥時期,全國律師的人數大約3000人。

國民黨統治時期律師有所發展,成立了律師公會。

我國最早的法學會

我國最早的法學會,是清朝宣統二年(1910)陰曆十一月,在北京成立的。光緒三十二年(1906),在法部侍郎沈家本的操持下,開辦了法律學堂。至宣統二年,法律學堂的學員熊煜、王克忠聯絡汪子健等人,籌建法學會。沈家本極為讚成,並捐資讚助。於是,在同年冬季,法學會宣告成立。法學會成立後,辦了兩件大事:一是“設立短期法政研究所”;一是“月出雜誌一編”。宣統三年(1911)的春天,短期法政研究所開課。與此同時,編輯《法學會雜誌》。1911年的陰曆三月《法學會雜誌》創刊號出版。孫中山領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封建統治,由於政治的變革、社會的動蕩,迫使法學會的活動中途廢止。中華民國成立後的第二年,法學會的主持人汪子健,重加整頓,並乞政府資助,使法學會得以恢複活動。在當時還舉行了慶祝活動。《法學會雜誌》亦複刊,古稀之年的沈家本在序言中,對中國法學界寄予厚望:“自後吾中國法學昌明,政治之改革,人民之治安,胥賴於是,必下讓東西各國,竟詡文明也。”

我國近代的警察

一般認為,“警察”這個詞是從日本傳來的。我國近代警察的建立始於天津。1900年,八國聯軍侵占天津。1901年《辛醜條約》簽訂後,由中國政府在天津設立警察廳,招募警察300名,分為南北兩個地段,各段設一巡警總局,設警察總辦一人,下分五局,每局設正副局官各一人,一局又分為消防、馬巡、偵探、保安四隊。按條約規定:天津20裏以內,不準中國駐軍,全由巡警負責維持治安。1902年7月12日,各國聯軍將侵占的天津地區,移交南段巡警總局管轄。當時,還創立了高等警務學堂。

但近來有人提出我國警察是由何剛德任蘇州知府時創辦的。他在《客座偶談》一文中指出:

“庚子(1900年)以前,中國無警察也,餘到蘇後始創辦。”這裏所說他創辦警察的年間,就比1902年趙秉鈞在天津辦警察的時間還早兩年。文中還記錄了他和南北大臣端方的一段話:

“端午橋製軍告餘曰:‘以中國地大,隻求一裏有兩個警察,年已需五萬萬,以全國歲入辦一警察尚複不夠(當時歲人未至四萬萬),何論其他!”’何剛德不無感慨地說:“渠倡言立憲,喜辦新政,所言竟與之相反,不知何意?”足證庚子年以前中國確無警察。文中又述:

“嗣後各縣勉強興辦,小縣二三十人,大縣亦不過五六十人。”

1905年,光緒皇帝下令,清政府在中央機關中設立“巡警部”。京師和全國各省市陸續整頓管製。

清代的警察,仿效日本警製,分段為界,各有各的轄區。凡地麵治安、戶籍、交通、衛生等事宜都由段上警察管理。所以昔日京師有歇後語雲:“鐵路警察——管不著那一段。”

到宣統年間(1909-1911年)才開始有了“派出所”這個警察建製。京師警察廳的警察,管不了北京東交民巷的外國人,那裏外國人有自己的軍隊和警察,不許中國百姓進入,也不許中國警察進入。清朝政府屈服於帝國主義侵略,清代警察也要受外國警察的欺壓。

辛亥革命後,近代警察又有發展。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廢除了清政府設立的“巡警部”,將“巡捕”、“巡警”改稱“警察”。從1913年到1917年,各省及大商埠設立警察,均向天津聘請教官。上海、江西、湖北、安徽、東北三省等地警察設置都效法於天津。

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觀點、思想、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內容包括對法律的基本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人們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是法律現實的特殊組成部分,又是一定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意識,對於現實法律製度有著極大的影響。按照法律意識水平高低和認識過程,可以分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係。

法律心理體係是一種低水平的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現象認識的感性階段,它直接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法律生活相聯係,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表麵的、直觀的、生動的感性認識和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