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中國近現代法律製度(8)(2 / 3)

公民宣告死亡後會引起以下法律後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終止;(2)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但有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財產買賣行為、贈送行為)仍然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公告期為1年。公告期間仍無消息,人民法院即可以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中確定的死亡日期即為該公民的死亡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與自然死亡相同。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失蹤人的一種死亡推定,所以失蹤人不一定確實已經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過本人或其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死亡宣告。

《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但如果配偶在人民法院宣告本人死亡後跟他人結婚的,婚姻關係不再恢複。

侵權

侵權,主要是指觸犯了法律的強製性和禁止性規範,對他人的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的行為,如損壞他人財產、傷害他人人身、破壞他人名譽、濫用他人肖像、在他人作品上強署自己姓名等。

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公民的行為要造成客觀的損害事實:如果公民的行為沒有對他人造成任何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害,也就談不上侵權和承擔責任的問題,因此公民也隻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與幫助。

(2)公民的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的違法性,是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如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家或集體財產,施工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未設置安全標誌造成他人傷亡等,都屬於具有違法性的侵權行為。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有因果關係:簡單地說,因果關係中,侵害人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行為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因果關係是一種必然的合乎規律的聯係,是不以人們主觀意誌為轉移的、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

(4)行為人要有主觀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它標誌著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所抱的主觀態度,體現了行為人主觀上的應懲罰性和不可原諒性,它是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因此,若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過錯,損害後果由不可抗力所致等。

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專利申請人以其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利。

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相比,它具有下列特點:

(1)專有性專有性也叫獨占性,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占性的創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即,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進行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和進口依照其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就是侵犯專利權。

(2)時間性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擁有的法律賦予的專利權,隻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專利權。至此,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無償的使用。

(3)地域性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製。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不被確認和保護。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麼,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請。除非加入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另有規定,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者國際性知識產權機構所授予的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與此相對應我國依法授予的專利有:

(1)發明專利依照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這表明發明可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產品發明包括一切有形的物體發明,是指對機器、設備、部件、儀器、裝置、用具或組合物、化合物等作出的發明;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則的方法,是指對加工方法、製造工藝、測試方法或產品的使用方法等作出的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