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
申請公示催告,須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並遞交書麵申請書。申請書須寫明票麵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申請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反之,則裁定駁回。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的,通知申請人,同時書麵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60日。公示催告的公告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2)票據的種類、票麵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3)申報權利的期間;(4)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利害關係人不申報的法律後果。公示催告公告應當張貼於人民法院公告欄內,並在有關報紙和其他宣傳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於該交易所。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支付人擅自支付,利害關係人擅自轉讓票據權利等行為,均屬無效。造成損失的,必須負民事責任。公示催告期間,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產生了申請人同利害關係人之間的爭議,雙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公示催告期間,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是指根據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公民失蹤的事實加以確認和宣告的製度。
根據《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宣告失蹤的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沒有任何音訊、生死不明。在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蹤人最後離開住所而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經利害關係人申請。這裏所指的利害關係人有: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孫子女及外孫子女等近親屬和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之人。
申請宣告失蹤必須提交宣告失蹤申請書,申請書上應寫明失蹤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關於該公民失蹤的書麵證明。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失蹤為法院的職權。申請人應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後,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現或無音訊的,確認被申請人失蹤,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必須注意的一點是,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係人是否提出宣告失蹤的申請,完全聽其自便,所以,不是所有失蹤人都必須進行失蹤宣告。
宣告失蹤後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為失蹤人的財產設立代管人。《民法通則》第21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理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代管人清償債務應以失蹤人財產總值為限。代管人有權替失蹤人收取債務。
(3)代管人應根據有利於保護失蹤人財產的管理管好失蹤人的財產,不得濫用代管權對失蹤人財產揮霍浪費。代管人如不履行代管職責,或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時,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由該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並可要求變更代管人。
在理解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宣告失蹤並不影響公民的主體資格,失蹤人仍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蹤人死亡。
《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4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如果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則不受這一時間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