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清代典當業與官當(1 / 2)

在中國典當史上,明朝是唯一以典商資本和獨力經營為主的時代。到了清朝,典當業重又回歸到唐宋時那種皇、官、民當多頭並舉的局麵,較之當初形勢有過之而無不及。與唐宋有別而與明朝共同之處,則是寺庫質貸業已為寺外世俗社會的典當業所湮沒。

(一)清代典當業概況

清代典當業是中國典當業的繁盛之時。無論資本額、鋪數,還是規模、類型,清朝以來典當業的發展勢頭都是空前的,為以往曆代所難以比擬。

據統計,乾隆十八年(1753年),全國共有當鋪18075座,收典稅90375兩;嘉慶十七年(1812年),全國共有當鋪23139座,收典稅115695兩。僅京城一地,當鋪座數已頗可觀。據《東華錄》所載,乾隆九年(1744年)十月大學士鄂爾泰等奏執:“查京城內外,官民大小當鋪,共六七百座。”至晚清,光緒庚子(1900年)以前,北京尚有當鋪二百一十餘座。據1940年前的統計,當時北京的87座當鋪中,還有義盛當等14座是光緒年間創辦的,時有資本計443500元。

清代的典當鋪遍布全國,從北京到各省省會、大都小邑以至鎮墟,都有規模大小不同、營業對象各有差異的當鋪存在,其數量可謂驚人。康熙二十年(1681年),江蘇省常熟縣具有確實牌號和東主姓名的當鋪即有37家,乾隆九年(1744年),查京城內外,官民大小當鋪,共六七百座之多。“楚北漢口一鎮,共當鋪39座,此外仙桃、鎮坪、武穴、沙市及各州縣市鎮共當鋪385座。一直到晚清,當鋪的戶數仍在繼續增加,光緒年間,山西省經布政司鈐印領帖,交納當稅的鋪子即有1869座。廣東省廣州府有1243座,其中南海、番禺兩縣即占了556座。其他各省府州縣也大體如此。當時的典當業已成為社會上最重要的商業行業之一。

清代的典當業出現了三種類型:

皇當,是指由皇帝或皇室擁有和出資開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進行營運,製定有一定的規章製度,收取其溢利以充實皇帝或皇室的財富,以經營典當業為主要業務的商號。

官當,又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指由各級軍政衙門擁有和出資開設,撥給特定部門作為資金,委派專人負責營運,亦具有一定的規章製度,取其溢利作為本官府的收入,供應某些特殊開支以及本衙門官吏胥役人等的某些需要,以經營典當業為主要業務的商號。第二種是指由各級貴族官僚人等擁有和出資開設,委派家人店夥負責營運,亦製定有一定的規章製度,收取其溢利以增殖本人財富,擴大私囊,以經營典當業為主的商號。

民當,是指由一般民間地主商人出資開設,有些人已成為專業的典當商或從業人員,在長期的營運中,形成了各種行規當約和幫會以及同業組織,以獲取利潤為目的進行營業,以經營典當業為主要業務的商號。

當然,這三大類的典當商號,其社會背景、實際地位高低、資金厚薄、利潤多寡、業務規模廣狹等方麵都是有所不同的,但在它們的經營手段以及某些內部規章等方麵,又有不少共同或相近的地方。其實,所謂皇、官、民當,也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們之間也經常有互相流動和滲透。由於政局及財政等原因,當鋪的所有權也時有變更。原來的官當或民當,可以因為“供奉入獻”或被抄沒而,收為皇當,皇當也可以通過“恩賞”“賜給”而變為官當,民當可以經過被吞並而變為官當,官當亦可以經過“價賣”而成為民當。官僚貴族吏役等有人入股於民當,民當東主中有欲倚恃官勢送股於官紳人等,於是,這些民當中實際上具有部分官當的成分。官當中有民股、民當中有官資,在當時不是個別現象。

(二)清代“官當”的概況

乾隆朝的《內務府奏銷檔》詳細載有各旗開設當鋪的座數、各當的名稱、投資本銀數量以及營業狀況、盈利或虧損、開張閉歇的起止年月。大體說來,每旗一般都同時保有三五座當鋪,每座當鋪的資本多為一萬到二萬餘兩,少數也有擁有四萬兩本錢。正黃旗即開有官當四座,其中廣盛當擁有資金本利為24803兩;廣信當擁有資金本利為15804兩;廣潤當擁有資金本利為18508兩;廣得當擁有資金本利為273206兩。其他各旗大體相同。各省總督和巡撫、將軍、都統等大員所上的奏折也間斷地透露出,省級軍政領導機關也較普遍地開設和經營當鋪。有些封疆大吏,有時甚至將自己管理當鋪經營有術作為自己的“治績”之一奏報給皇帝,並受到嘉勉。可以有根據地說,當時軍政各級衙門中,參與典當業活動,開設官當鋪的部門占有很高的比例。在全國範圍內,實際上存在著一個由官府經營的當鋪網。這是一個植根於當時的封建政治體製,與封建官僚政治密切結合的輔助性的財政網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