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清代“官當”的作用和弊端(2)(2 / 2)

2.國家資產流失

官當的存在為一些官員隱匿不義之財提供了方便,一些官員利用官場上的關係網,把貴重物品、金銀放在當鋪保存。雍正四年在查抄李維鈞(李陳常之弟)之家時,一開始隻抄出三千多兩銀子,經浙江巡撫李衛用半年時間的查訪,才將其寄存在當鋪內的24萬兩白銀抄出。

清朝一方麵強監督管理,將內務府及各省旗的“生息銀兩”本金分別交由各省督撫及分管各旗的親王“承辦”。“承辦”一詞,是當時的用語,其主要內涵是,各督撫親王等領出轄屬省旗的“生息本銀”,負責其全部管理及運營,要求他們按期繳交月息一分的利息銀(在內務府係統,後來曾將月息減為八厘)。為什麼乾隆要責成清王朝最高的貴爵親王們來分管內務府各旗的“生息銀兩”事務呢?很可能由於,他認為各親王份屬國親,位尊勢隆,由他們分管內府各司院或各旗的上述事務,能夠令行禁止,內府及各旗的官員不敢違犯親王們的指示和檢查:而且,各親王均擁有厚資,不一定會再在欽派承辦的“生息銀兩”工作上再圖沾益,萬一發生賠累,也不怕他們賠不起,可以信任和放心。為執行諭旨,乾隆初年,好幾位親王都接受了承辦的任務。據記載,恒親王弘晊領出“生息銀兩”10萬兩,承辦內務府部分司院的經營滋生事務;簡親王神保住領出白銀10萬兩,承辦正黃旗滿洲、蒙古旗份的經營滋生事務;顯親王衍潢領出白銀10萬兩,承辦正白旗滿洲、蒙古旗份的滋生事務;康親王巴爾圖也領出10萬兩白銀,承辦正紅旗滿洲、蒙古旗份的經營滋生事務。乾隆本以為,使用如此重要的親貴以責成,內務府各旗的“生息銀兩”事務必能重新振作起來,步入正軌。但是,這些親王們如果論悠遊享受,圖謀私利,差不多都是行家裏手,若言經營管理,解決問題,則無多大的能耐,而且大多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庸才。經過十多年的經營,事實證明這種經營方式是不成功的。

另一方麵規定領到“生息本銀”的各省旗,均責成主管必須按照規定的利率(具息八厘到一分),定期定領上繳利銀,不問經營運轉的情況絕不允許拖欠,逾限不交,抄沒家產。這種做法,顯然是挾皇上的威權,運用法律和紀律的強製力量以對各省旗主管官員施加壓力,硬性規定必須上繳的最低數目,用來保證“生息銀兩”製度仍能繼續存在和正常運轉。本來對於“官當”來說,按當時的商業利息率每月息八厘到一分,應該說是極低的利率,對於各省旗來說,本來已經給予了很大的優惠,應該說是大有可為的。隻是由於當時的皇當、官當、皇店、官店以及其他營業,本身都存在非常嚴重的腐敗現象,經管人員層層中飽,漏洞百出,達到了病入膏肓的境地。到乾隆時期,相當一部分的皇當官店,均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連非常低微的利銀也交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