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中國古代刑罰的發展變化及其原因(1 / 3)

(一)中國古代刑罰的發展與變化

原始社會,在舜禹統治時期,確認了不少有關處罰的規定,但那時並不成法,而隻是以“習慣”的方式出現。例如,舜時已有了“將貪贓(墨)行為與劫掠(昏)殺人行為並列,一並處罰”的處罰習慣,體現了當時的社會已經注重對行政人員的整治和管理,嚴厲製裁瀆職、貪汙行為。而《漢書·刑法誌》中說:“(禹)自以德衰而製肉刑。”即禹根據當時人們道德日益衰敗的狀況製定了肉刑,據《尚書·呂刑》的記載,當時的肉刑為“劓(yì)、刵(èr)、椓(zhuó)、黥(qínɡ)”四種。

中國第一個奴隸製國家夏朝正式建立後,奴隸社會便逐步確立了“黥、劓、刖(yuè)、宮、大辟”五刑製度,其中前四種仍為肉刑,大辟則為死刑。如據《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夏朝所規定的犯罪有三千條。據《尚書·大傳》《周禮》等書記載:“大辟罪二百條,刖三百條,宮罪五百條,劓罪一千條,黥罪一千條。”

商代不僅進一步完善五刑,其中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hǎi)、脯、焚、剖心、刳(kū)、剔等刑殺手段,可見商代刑法更為嚴酷。

西周則形成了以“圜土之製、嘉石之製”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並製定贖刑、流刑等製度作為夏商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的奴隸製刑罰發展到了成熟階段。

春秋戰國時期的刑罰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並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製刑罰向封建製刑罰過渡的階段。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其刑罰也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徒、流放、死、肉、羞辱、經濟、株連幾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的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的附加刑。然而,秦法的刑罰尚未形成完整的體係,因而有著明顯的過渡特征。

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製。除廢除肉刑外,還有秦朝的“連坐”罪,即株連也一並廢除。至此,減輕刑罰的目的基本實現。

關於徒刑,漢初時沿用秦製;但是漢代已經有了明確的刑期。如髡鉗城旦舂,五歲刑;完城旦舂,四歲刑;鬼薪白粲,三歲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歲刑,男罰作和女複作,皆一歲到三月刑。此外,漢代另有“顧山”,是隻用於女犯的刑罰,因此也稱為“女徒顧山”。

不僅如此,兩漢還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罰金、徙邊等刑罰。另外有禁錮刑,是漢為禁止官吏結黨,對有朋黨行為的官吏及其親屬實行終身禁為官的政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刑罰體係較前朝有了很大的變化,刑罰的總的變化特點是逐漸寬緩。“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已開始向新的封建製五刑過渡。主要體現在:1.廢除宮刑製度。北朝西魏在大統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詔禁止宮刑:“自今應宮刑者,直沒官,勿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公元569年)也詔令廢止宮刑:“應宮刑者普免為官口。”2.規定了鞭刑與杖刑。這一刑罰緣於北魏,並被北齊北周沿用。3.規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南北朝時期,把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待措施。如北周時規定流刑為五等,每等以五百裏為差,以距都城二千五百裏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裏為限,同時附加鞭刑。4.緣坐範圍有所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對婦女緣坐的變化上,總的趨勢是縮小範圍,但司法實踐中卻多有擴大。在整個南北朝時期緣坐的範圍也有反複。《梁律》創從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

隋代的《開皇律》刪除不少苛酷的刑罰內容。廢除不少殘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為絞、斬兩種。對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確說明:“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所有“梟首 (huàn)身”與“殘剝膚體”的鞭刑都廢除不用,確立了封建製五刑。

唐刑罰比以前各代均減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隻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範。

宋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製度。1.刺配刑。宋太祖為寬恕死刑罪犯而立刺配之法,刺麵、配流且杖脊,是對免死人犯的一種代用刑。但後來則成了常用刑種之一。2.淩遲刑。宋時將五代的法外刑 淩遲作為法定刑種,初時適用於荊湖之地所謂以妖術殺人祭鬼的犯罪。但後來適用範圍越來越廣泛。3.折杖法。宋太祖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所以,在宋徽宗時又對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數重作調整,以減少對輕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為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有斬決、流放、責打條子等刑罰,後逐漸向漢代的五刑體製過渡,並最終實行。但其死刑中無絞刑,淩遲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許多習慣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盜竊罪,除斷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即須刺項”,隻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為了維護僧侶的特權,元律規定“毆西番僧者截其手,罵之者斷其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