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有警跡人製度。強盜竊犯在服刑完畢後,便被送至原籍“充警跡人”。即在其家門前建立起紅色牆壁,在牆壁上寫上罪犯姓名、所犯罪狀、所為事由,由鄰居監督其行為舉止,並且每半年和罪犯一同到官府接受督察。若其五年不再犯罪則將不再受監督,而若再犯則要被終身拘籍。
明清的刑罰有新的發展變化,其特點是刑罰更加殘酷化,並大量複活了肉刑。明清時的刑罰變化主要有:
1.死刑。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複了梟首示眾之刑,並且範圍逐步擴大。此外,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麵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屍”等。清朝針對死刑還有一個獨特的製度,即斬立決和監候製度。
2.充軍刑。“充軍”創製於明代,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而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並以充軍為本罪,而且充軍的條目也較明代增加。
3.發遣刑。這是一種比充軍更重的刑罰。明代時隻限軍官和軍人,若被判處此刑,則永不得回原籍。清時則擴大到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但清時被判此刑者,還可以有機會放還原籍。
4.枷號。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後演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用此法。
此外,明代還有廷杖製度。指宮廷中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
總結來說,中國古代刑罰製度的發展過程,大致經曆了這樣幾個階段:一是夏商周刑罰製度起源階段;二是戰國至魏晉南北朝刑罰製度的發展階段;三是隋唐時期刑罰製度全麵確立較為完備階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罰製度相對穩定並向近現代轉化階段。從中國刑罰製度發展來看,刑罰目的從報應刑向懲誡阻止刑轉變,刑罰的形式從以肉體罰為主向以自由罰為主轉變,刑罰適用由重刑為主向輕刑為主轉變,這一演變是中國古代社會曆史發展、階級鬥爭的產物,不僅是由統治階級的屬性決定,同時也與中國傳統法製文化思想和刑罰價值觀念密不可分。
(二)中國古代刑罰演變的原因
大體上,中國古代刑罰發展變化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麵。
1.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及當權者指導思想的不斷變化導致了刑罰的發展變化。法律製度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法律製度的產生、發展及其形成,都是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經濟條件緊密相連的。原始社會時期,沒有國家、沒有法律、生產力水平低下、人類認識自然的能力低下,當時的原始習慣也是由以采集和漁獵為標誌的低下生產力水平決定的,懲罰方式簡單殘暴。後來由於生產力的發展,私有製成為主導,逐漸產生了相當多的習慣法。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隨著人們對物質世界的進一步認識,刑罰的體係逐漸完善,目的性也更加專一,即保護私有製財產,保護人身權利,維護政治統治。自夏朝建立第一個奴隸製國家起,我國古代社會一直堅持以刑罰為中心的法律體係。
由於專製、集權貫穿我國幾千年的古代發展史,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也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刑罰的隨意性導致大量地充斥於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對人的生命的漠視。
從簡單的同態複仇到夏、商時期的奴隸製刑罰,直至演變到封建社會的“五刑”,刑罰的變化,同當權者的統治思想有著密切的聯係。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是集權的家長製統治,王或皇帝是國家的主宰,所謂家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體現了維護王權統治的基本指導思想。崇尚刑法,重視刑罰,使我國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製裁,無一例外地采用刑罰的手段。法律不但憑借嚴酷的刑罰手段懲辦危及王權統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時也嚴厲製裁破壞國家統治、擾亂社會程序的刑事犯罪。統治者從長期的實踐中體會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懲罰,又能保存其勞動能力才是更為有利的。所以刑製的改革,更加適應了經濟基礎的需要,同時也能更好地維護其統治。夏、商時期人們認識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時又剛剛從原始野蠻時代演變而來,維護王權成為其首要的目的,同時人的愚昧無知又使統治者假借天意的圖謀得以實現,雖然其刑罰十分野蠻殘酷,但是統治者借天的名義,成功地表明其刑罰的合理性。同時,統治者鑒於前朝的教訓,至周時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罰”的思想,強調“用刑寬緩”,將教化和刑罰結合起來,出現了以“圜土之製”,“嘉石之製”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又增加了贖刑、流刑等作為五刑的補充,不再是單純的傷及人肢體、生命的酷刑。秦以後到明清,中央集權的統治更加牢固地確立,雖然各朝代執政者的指導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也逐漸促使統治者對刑罰作出了變革,以絞、斬死刑代替以往殘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蠻的肉刑,這實質是統治者逐漸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及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