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中國古代刑罰的發展變化及其原因(3 / 3)

2.古代社會高度集權的家長製統治、統治者權力的無限製和無製約性,導致當權者往往憑一己好惡行事,使刑罰形成了不穩定和不確定的特點。所以,我國古代刑罰發展變化的進程中人為的痕跡濃重;總趨勢是朝著寬緩的方向發展,但是其中也多有反複。我國古代社會自從有國家以來,無論是不成文立法的時代,或者是成文法時代,法律對刑罰的種類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經常有隨意增加法外刑罰的情況。隋初,製定《開皇律》《大業律》,強調用法寬緩,然而隋煬帝並不依律行事,他“更立嚴法”,並恢複梟首、滅九族等酷刑,自毀法製,濫施淫刑。又如唐時法律為我國古代之最鼎盛時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現象也層出不窮。武則天時,酷臣周興、索元禮、來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殘人犯,將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甕,以火圜灸之,兼絕其糧餉,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明時,皇帝設廠衛特務機關,濫用刑罰更為嚴重。清律中根本沒有關於文字獄的直接規定,但所有的文字獄均是按照謀反、大逆定罪,是最嚴重的犯罪,並且處以最嚴厲的刑罰。所以,古代專製製度下,皇帝的行為往往使法律淪為一紙空文。

另一方麵,較為開明的當權者的舉措,又會帶來不同的後果。據史載,漢初文帝改刑罰的原因,是為緹縈的孝心所感動,遂下詔說:“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生不息。”是“不德”。由此引發了漢初刑罰的改革。

所以,在我國古代社會以仁者治國的指導思想下,法製的推進顯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過來說,這樣的發展變化也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3.宋元明清法製由輕向重變化的原因。從秦漢至隋唐,刑罰製度的發展趨勢一直是由繁雜殘酷轉向簡明輕緩。其間有漢文帝廢肉刑的改革、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製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時法製達到巔峰,其影響直至宋、元、明、清,但是宋、元、明、清雖以唐製,其刑罰較前朝又趨殘酷、繁雜,並且複活了肉刑,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有增加。從曆史上看,宋、元、明、清時期是我國小農經濟繼續發展並且最終沒落,而商品經濟逐漸萌芽之時,社會的矛盾日趨激化,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更加加強中央集權,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罰更加殘酷,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後期刑罰的重要特點。至明清,發展尤為明顯,其特點就是限製商品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萌芽已經誕生的條件下,仍然堅持重農抑商的傳統,實行“禁海閉關”,延緩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形成和發展。明時增加許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處於古代中國向近代化發展的複雜時期,更加以空前的嚴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壓統治。明清時期大興文字獄,對思想異端嚴厲懲罰,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我國古代社會先進思想的進一步發展,也是我國古代社會一貫的愚民政策的體現。

明清時期重刑觀點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矛盾的錯綜複雜密切相關。古代社會發展到明清時期,封建製度已經走向末路,新的生產關係正在形成之中。而這種新興的生產關係勢必威脅到封建統治集團的切身利益,所以,統治者為了維護政治上的專製統治,必然鉗製廣大人民的思想和輿論,甚至不惜動用殘酷的刑罰手段,遏製自由思想的興起。

4.刑罰的變化與發展同特定的社會發展現狀緊密相連。我國古代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或者同一階段的不同時期,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麵的發展不盡相同,所以,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會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罰作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有不同的發展和變化,從夏商以來曆代統治者在運用刑罰統治社會的過程中逐漸積累了豐富的用刑經驗,至西周時,形成“刑罰世輕世重”的理論。《尚書·呂刑》說“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這種思想逐漸融入中國傳統政治理論之中,刑罰的發展變化實際上也體現了這種理論在治國實踐中的運用。戰國時期,群雄並爭,天下大亂,當時剛剛興起的地主階級在製定法律的時候就特別強調重視重刑,用刑嚴酷。唐時,社會經濟的發展較為迅速,國家實力明顯增強,所以,這一時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國,用中典”的策略,體現到刑罰上,變化為寬嚴適中,簡約易明,由此帶來的是社會更加穩定,經濟更加繁榮,使唐帝國成為當時亞洲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時期,統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亂,群雄紛爭中奪取天下,都認為身處亂世,強調治亂世用重典,所以這一時期的刑罰一反隋唐以來的輕刑中典政策,又將刑罰導入峻法酷刑的時期,走上了回頭路。然而,嚴刑酷法帶來的不是統治者的長治久安,殘酷的鎮壓反而加快了王朝覆滅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