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奴隸製五刑(1)(1 / 2)

中國古代的五刑是五種刑罰的統稱,可根據刑罰的出現、確立及作為主刑使用的時期的不同,分為奴隸製五刑和封建製五刑。奴隸製五刑是指黥、劓、刖、宮、大辟。其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種是對肉體的刑罰,而且受刑後無法複原。奴隸製五刑在奴隸製社會逐漸確立後,在漢文帝之前一直通行,其中有的刑罰甚至一直延續到後世。這五種刑罰並未完全包括當時的所有刑罰,但通行時間較長,因此對其進行詳細介紹。

(一)黥刑

黥刑,也叫墨刑。這種刑罰實施時,先割破人的麵部,然後塗墨,這樣傷好後便會留下深色的傷疤。古有“中刑用刀鋸,其實用鑽鑿。”的說法,其中鑿就是實施墨刑的工具。

起初,黥刑是在額部刺墨。因為額頭在臉的上部,因此墨刑也曾被稱為天刑,即所謂的“黥鑿其額曰天”。據《尚書·大傳》《尚書·呂刑》《周禮》等書記載,夏、周規定的以黥刑處罰的罪行均多達一千條,該刑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種。

到了戰國、秦國時期,黥刑的使用仍較為普遍,並且還有了不同的種類。如《秦簡·法律答問》中規定有對奴妾“黥顏頯”之刑。顏,指眉目之間,即麵額中央,頯(kuí),是麵部顴骨的意思。黥顏頯就是在人的麵部中央及顴骨處刺墨。此外,《法律答問》中還規定了“城旦黥”,這應為對城旦所施加的特種黥刑。而對於處以其他刑罰的勞役犯人,秦也可能對其施加各種不同的特種黥刑,其區別可以表現在刺墨的位置上,也可能表現在刺墨的紋絡或圖形上,此時,黥刑不僅作為主刑出現,也變成了其他刑罰實施時的一種附加刑罰手段。

由於黥刑是在犯人臉上刺字,因此,具有很強的標記作用。到了漢代,人們逐漸認識到罪犯也可以改過自新,而黥刑等肉刑使人一旦受刑便終身難以再重新做人,不符合當時所倡的儒家治國以教化為先的原則,不利於通過教化使人改惡從善,因此漢文帝毅然廢除了黥刑等肉刑,改黥刑為髡鉗城旦舂,即五年勞役。從此,黥刑被廢除,經過魏晉隋唐,都沒有再使用過此刑。而在漢代廢除此刑六百多年後,南朝宋明帝統治時期,再次使用黥刑,並且其標記作用更加明顯,因為在施行黥刑時,給人留下的標記更加明確、具體了。明帝四年(468年),製定了黥刖之製,規定:對於那些劫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攻剽亭寺等應當處以斬刑的罪犯,如果遇到赦免,則“黥及兩頰‘劫’字”。即在罪犯的兩頰刺上“劫”字,這樣,罪犯雖免一死,他人一見便知其犯了“劫竊執官仗”等死罪。這種製度雖然在宋明帝死後便不再使用,卻為後人開了個惡頭。在以後的梁武帝天監元年(502年)的定律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秦漢以前的黥刑或者作為主刑單獨使用,或者作為城旦等勞役刑的附加刑使用。而在漢後再次興起的黥刑,則多與其他刑並用。如上文提到的南宋的黥刖之製施刑的完整過程是“黥其兩頰‘劫’字”,斷去兩腳筋,再徙付遠州,實際上是黥、刖、流三刑並用。像這種黥刑和其他刑罰並用的製度發展到五代、宋、遼便成了刺配。後晉的刺配是以墨刺麵並將犯人流放,即合黥刑、流放二刑於一身。而宋代的刺配則是合“決杖、黥麵、配役”三刑為一身,《水滸傳》中被逼上梁山的八十萬禁軍教頭林衝、及時雨宋江、打虎英雄武鬆等均受過此等刺配之刑。

宋初所用刺配之刑,是延續後晉的製度作為對死刑的寬恕之法來使用,多由皇帝親自決定。據《宋史·刑法誌》記載,太祖開寶八年(975年)發布了“嶺南民犯竊盜贓滿五貫到十貫者,決杖、黥麵、配役”的詔令,使刺配成了定製。後來,這類詔令越積越多,使刺配成為使用非常頻繁的一種刑罰而失去了其起初的寬恕死刑的意義。刺配之刑中,決杖,就是用杖擊打犯人的脊背。而配役起初多是送往西北邊區令服軍役,後來由於犯人常逃亡塞外勾結外族入侵,因此改為發配到登州(今蓬萊)沙門島、廣南(今廣東廣西部分地區)和通州(今南通)等地區,有時也發配內地他州。而刺配之刑中的黥麵即古代黥刑的複用。魏、晉時期屢議重設肉刑,但一直並未真正複興,而宋代雖從無此議,卻承五代之製恢複了古代肉刑中的黥刑。宋代刺墨的位置有刺麵、刺額角和刺耳後等區別,刺墨的紋絡也有不同,有的刺字,有的則刺上其他圖形。如對強盜罪不處死刑的,在罪犯額頭上刺“強盜”二字,這與南宋在兩頰上刺“劫”字如出一轍;對於一般的盜竊犯,在其耳後刺上環形,對應當受徒、流刑者刺成方狀,應當受杖刑者則刺成圓狀,而屢次犯罪,應當受杖刑的,則在臉上刺環。刺墨的深度也有幾種不同的情況,一般依據發配地區的遠近而定,配本城的刺四分;配牢城的刺五分;配沙門島和遠惡州軍的刺七分。